南昌大学研究生教育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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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大学研究生教育学术道德规范( 试行 )( 2010 年 6 月 1 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 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南昌大学各类研究生教育。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条在学术活动中, 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条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章学术引文规范第五条进行学术研究, 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注重学术质量, 反

2、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第六条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时引用他人的成果,引文应为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均应加以注释,注明出处。凡转引文献资料,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 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第七条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第八条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

3、献。第九条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第四章学术成果规范第十条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应规范使用中国和外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和数字, 格式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标准和规定, 避免病句、错别字、 标点符号错误等。第十一条科学研究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 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第十二条在科技探索中, 必须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有伪造数据等造假行为。第十三条学术研究成果不能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 应注明出处。第十四条学术成果的署名应规范:1、署名

4、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对成果没有贡献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该成果署名。2、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署名惯例的除外。 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一般为通讯作者)应对所指导研究生的作品严格把关。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3、图书出版时, 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 “著” 、“编著” 、“主编” 、“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4、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

5、、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 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第十五条 学术研究成果发表时, 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 建议、 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第五章学术评价规范第十六条在论文投稿以后的评阅和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式影响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更不能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绩、伪造评阅人签名。导师和研究生不能以任何形伪造、 篡改评定意见或成第六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第十七条研究成果存在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伪造、篡改引用的文献内容、观点和数据。第十八条不加修改地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或研

6、究成果经过改造后剽窃作为自己的成果。第十九条未参加实际研究或创作,而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第二十条公开发表论文一稿多投,代他人撰写论文或请他人代写论文。第二十一条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研究事项,或以不正当方式封锁非秘密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和沟通。第二十三条学术界公认的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第七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事件的受理和鉴定校学位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是负责处理有关研究生及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道德违规的机

7、构, 具体事务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开展。研究生院在每学期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对所有申请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并把检测结果反馈给各相关学院,各学位分委员会应制订本单位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管理细则”,明确抄袭、剽窃的具体标准。各学位分委员会参考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对学位论文是否属于抄袭、 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如有必要, 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并提出具体鉴定意见。第二十五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研究生有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由院学位分委员会做出鉴定意见。 情节轻微者学位分委员会

8、可做出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等处理。 情节严重者学位分委员会可做出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 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研究生指导教师若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研究生院可做出暂停招生、 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被取消资格的导师正在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的后续指导工作,由所在学位点进行合理安排。研究生毕业以后, 若发现其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现象, 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所授予的学位,追回学位证书并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研究生或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学术不端的行为,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

9、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若当事人认为对其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认定有误或处理不公,可在处分下达后十日内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受理机构须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组织专家重新鉴定,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维护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应重视和加强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严格审阅论文, 把好质量关,确保学位论文中数据真实、无抄袭和造假现象。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署名南昌大学为作者单位向期刊投的稿件,均应由其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第二十九条各学位分委员会在做出推荐授予学位的决定时,要倡导学术正气,坚决抵制学术腐败行为,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发现和甄别研究生学术行为的失范现象。第三十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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