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告知性备案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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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告知性备案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招投标告知性备案制度,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范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合法合规性复核,告知招标人不合法合规问题所在。下列事项符合规定即予以备案。 1、进场招标的前提条件 工程及货物:项目已立项为必备条件;其他条件:概算已批复或按73号文第十二条提供“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并承担招标失败风险责任”承诺书。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项目已立项。市委市政府确定上马的民生工程在立项之前需要先行招标的,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政府决议、会议纪要等依据视

2、为“立项”。 2、投标资格条件 复核招标人设置的投标资格条件是否符合73号文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3、评标定标方法复核评标定标方法是否为73号文中列明的方法。过多投标人淘汰是否符合73号文第三十六条规定。 4、招标时限复核各招标环节时限是否符合73号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条文中“日”均指“日历天”。二、招标人责任和权力范围根据73号文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下列事项属于招标人责任和权力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对其进行复核,由招标人对其合

3、法性负责。(一)招标人确保符合73号文及相关法规的事项 招标人应按73号文及相关法规对下列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其合法合规性负责。1、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文件条款是否按73号文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单列。2、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否在法规允许额度之内。 3、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额度是否在条例允许额度之内,是否向中标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4、暂估价工程 暂估价工程额度是否符合73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 5、有关评审人员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和人数是否符合73号文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二)

4、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的事项招标人有权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事项,并对其公平性、公正性负责。1、发包内容及标段划分确定发包内容、标段划分,并确保发包内容与资质要求相对应。2、评标定标方法及程序在73号文规定的方法中自主选择,并对招标结果负责。确定开标、评标及定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约定,并确保程序公开、公平和公正。3、商务合同条款主要包括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投标报价相关约定等,具体还包括工程计价方法、质量目标、工期目标、招标控制价公示、最高报价限价(政府工程需确保该价格不超出概算中建安费用)、付款方式与付款条件、工程担保、奖罚条款等。4、技术条款确保技术规格、技术要求符合公平原则。5、投标文件内容确定投标文件中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标需提交的具体内容、格式,并确保符合公平原则。6、符合73号文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73号文未禁止事项。(三)投标人对招标人责任和权力范围内事项的监督监督招标投标程序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资信标评审内容和评审分级是否公平、公正,技术要求是否公平、公正,技术标评审内容和评审分级是否公平、公正等,否则投标人可在规定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在招标人未能公正处理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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