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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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草拟稿)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岗位聘任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效率为导向,积极推进学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进学院二级管理,扩大二级部门分配自主权,调动二级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统筹岗位之间的利益平衡,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体系,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发展,为进一步增强学院办学活力,

2、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学院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以岗位设置为基础,以绩效考核为依据,充分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二)坚持学院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绩效工资管理与深化二级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系,明确院、系和部门的管理职能,下移管理重心,规范管理行为。(三)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的原则。突出教学中心工作,重点向教育教学一线岗位倾斜,统筹教学、管理、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平衡,建立科学的分配机制,强化岗位意识,坚持同岗同酬,形成不同岗位、不同职级之间合理的收入分

3、配关系,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发展。三、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学院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四、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五、绩效工资的构成、核算和发放办法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学院统筹性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20%、学院统筹性绩效工资占10%实行绩效工资后,学院不再发放除绩效工资和国家规定外的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构成、核算和发放办法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构成和核算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职务职称津贴、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工龄补贴四

4、部分组成。(1)职务职称津贴依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体现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和行政岗位职级情况。职称职级津贴=职级职称系数津贴赋值。其中,职称职级系数依据职称职级确定,津贴赋值每年末根据学院实际财力情况和绩效总额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职称职级系数为:专业技术岗位职称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员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9级10级11级12级13级系数管理岗位职级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学院中层正职)系数A职B职职级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十级职员系数A职B职工勤技能岗位职务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系数25-29年工龄20-24年工龄1519年工龄1014年工龄49年工龄0-4年工龄考虑职称、职务、职级晋

5、升等因素,同一职称职级系数根据任职年限进行增加,从任职年限起,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每任职3年,职称职级津贴系数增加0.01。增加后的职称职级系数最高不超过上一级岗位的职称职级系数,其中,四级职员最高系数不超过 ,级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系数不超过 ,工勤技师岗位系数最高不超过 。首次确定任职年限系数为 年 月,以后每年末进行测算,期间若发生职务、职称变化,职务职称津贴系数重新计算。(2)工作补贴根据教职工在岗情况发放工作补贴,初次确定工作补贴每人每月 元。工作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3)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依据全年物价指数情况于每年末确定第二年补贴标准,初次确定每人每月生活补贴 元。(4)工龄补贴工龄补

6、贴是指按照教职工工作年限享受的补贴,体现教职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的积累。起始工龄补贴为100元,每超过一年工龄补贴增加10元。即:工龄补贴=100元+工龄20元/月工龄计算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龄计算办法执行,无法核定工龄的按到学院工作时间计算,首次计算工龄截止时间为 年12月。2、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1)基础性绩效工资由组织人事处按月造册发放。(2)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到相应技术岗位的,职称职级系数就高计算。(3)编外聘用为专任教师、工勤岗位人员的职称职级系数按所聘职称或技能等级确定;编外聘用为管理岗位人员的职称职级系数参照在编管理岗位人员职务晋升年限规定确定

7、。(4)教学岗位人员基本工作量暂定为400课时/学年(即10课时/周),年龄超过55周岁的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暂定为320课时/学年(即8课时/周);专职辅导员基本工作量为所带学生200人(或4个班);非教学岗位基本工作量为全勤。系(部)主任、副主任每学年完成80课时(即2课时/周)教学工作量和20学时(即0.5学时/周)听课工作量且完成相关管理和专业建设工作。(5)基础工作量与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补贴挂钩,未达到基础工作量的,按学院有关考勤办法扣减相关工资。(6)基础绩效考核办法根据岗位情况另行制定(各岗位职责另行制定)。(7)基础性绩效中未明确发放月份的按每年12个月发放。(二)奖励性绩

8、效工资的构成、核算和发放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激励受聘各类岗位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工资,主要体现超常规工作量、责任大小和实际业绩贡献,突出多劳多得,优劳优酬。1、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及核算奖励性绩效工资采取切块下拨部门,由各部门在学院总的分配原则下结合实际自主进行二级分配。其中:教学系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系部教职工人数*本部门绩效考核赋值(A)+系部年度超课时总量*超课时津贴赋值(B)+教学系年度在籍学生人数*育人工作业绩赋值(C)+系部专业数*专业建设赋值(D)+本部门非专任教师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其他津贴总额(教研室主任津贴+骨干教师津贴+专业带头人津贴,此

9、部分也可由学院统一发放,为便于发挥系部职能作用,建议拨付给各系部,由各系部根据实际提出发放方案) 教辅(党务、行政、后勤)部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院专任教师绩效工资平均值*80%(或70%)*该部门核定人数*本部门绩效考核赋值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1、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本部门绩效考核赋值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其他各赋值依据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测算,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2、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只作为核拨部门的依据,不作为发放的标准,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部门发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专项工作等实际拟定具体分配方案和细则,经部门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3、教学系(部

10、)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于年初全额拨付各部门,教辅(党务、行政、后勤管理)部门每月按80%由学院统筹发放,其余20%由各部门年度考核后予以发放。4、实行绩效工资后,各系(部)聘请的行政兼课教师、外聘兼职教师和兼职辅导员等的相关费用由各系(部)依据相关工作情况造册发放。5、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津贴核拨标准为:类 别金额(元/年/人)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6、学院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业绩津贴不纳入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业绩津贴由学院考核后发放。其中,学院正、副院级领导分别按全院奖励性绩效人均额为基数乘以系数3与2.5计发业绩津贴;正、副院级调研员分

11、别按全院奖励性绩效均额为基数乘以2.5与2计发业绩津贴;中层正、副职分别按全院奖励性绩效津贴人均额为基数乘以系数2与1.5计发业绩津贴(教学系(部)中层正、职副以所在系(部)部奖励性绩效人均值为基数)。(三)学院统筹性绩效工资1、学院统筹性绩效工资定义是指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用于学院统筹和学院奖励性及其他相应的绩效工资。主要包括:2、学院统筹性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发放办法(1)年终一次性奖励。是指学院绩效工资总额内结余部分,年终一次性予以发放;(2)荣誉称号津贴。对于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突出贡献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省部级聘任专家,各级各类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劳动模范,

12、市厅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的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等称号人员,由学院根据其所获奖金金额当年给予一次性相应配套奖励。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称号获得者根据相关部门奖励金额分别按1:2、1:1.5和1:1比例配套奖励;仅授予荣誉称号未明确奖励资金的,学院比照同级同类有奖励金额项目实施同比一次性配套奖励。(3)高级专家津贴。学院对正高级职称专家给予特殊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具体管理考核办法另文规定。若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本院者须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聘期未满而退休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发放。(4)专项奖励津贴。学院对教育教学及科研为主体的各项成果、业绩贡献等按照学院相关

13、规定和奖励办法进行专项奖励,由学院拨发到相关部门或个人(相应奖励办法另文制定)。(5)管理职务津贴。学院对科长及以上管理岗位干部实际管理职务津贴。标准为: 类别金额(元/月)正院级实职副院级实职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教学系主任教学系总支书记其他中层副职科长(6)年度安全奖,年度一次性发放;(7)命名表彰奖。是指学院为表彰先进设立的奖项以及学院师生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奖而进行的奖励。(8)教职工年度考核奖。是指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先进人员的奖励。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一次性奖励800元,对学院年度考核评为先进的一次性奖励500元,不重复计算。(9)特殊岗位设定的工作补贴。五、相关情况

14、的说明(一)编外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按编内人员财政岗位工资标准进行测算,今后根据国家对编内人员岗位工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二)编外聘用人员职务职称、岗位的认定:(1)专业技术岗位:取得了相应职称资格的人员按取得资格的相应职级确认。(2)管理岗位:按照川人任1991 94号、川人发200914号、川办发200919号文精神确认岗位。(3)工勤岗位:新参加工作,试用期满,工作年限为19年的可确认为初级工;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可确认为中级工;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可确认为高级工。(三)绩效工资的标准按实际工作岗位确定,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但未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按实际工作岗位确定相关标准。(四)非教学岗

15、位人员在通过教学能力和相关能力测试后,在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下,确需在下一学期行政工作时间兼课或兼任辅导员的,每学期末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原则上只能兼一个岗位。行政工作时间兼课原则上不得超过4学时/周,每学期行政工作时间兼课总课程教学超过80课时后不计酬;兼任辅导员原则上不超过一个班。行政时间兼课或兼任辅导员的酬金由学院按奖励性津贴核拨给教学系(部),由教学系(部)发放。(五)在严格控制比例的情况下,允许对个别业绩表现特别突出的专任教师(包括优秀辅导员)实行低职高聘,上浮其职称系数,比例控制在本单位专任教师的5%以内,每次聘期不超过2年,由各二级管理单位推荐上报组织人事处,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六)以下内容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1、参与科研课题成果、专项工作所取得的奖励;2、继续教育中心院外承接的培训任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3、学院安排的院外监考任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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