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决书2021精选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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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朱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记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

2、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鉴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了两名被害人因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0元,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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