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精选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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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撰写时间:202X年XX月XX日 法律诊所教育在本土化过程中有不少问题需要在理论与实践上加以解决,如教育机会是否公平、教育成本投入是否具有效益,教学内容的侧重点是什么,如何解决办案学生的身份问题,如何化解职业风险等,文章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与可行方案。 关键词:法律诊所;本土化;教学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法律诊所教育在形式上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并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

2、是让学生以律师的身份办案,在法律事务的实践中积累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法律职业意识。从我国已有的教学实践看,这一教育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已获得初步成功,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有不少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亟待解决。 1、教育机会:公平与效率的悖论 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是收费教育。从公平角度分析,交纳同等学费的大学法科学生有权利得到同等的法学教育。但是,由于法律诊所课程教育成本高昂,又受限于案源、教师数量等客观条件,学校不可能保证法科学生都有机会选修这门课程。 美国法律院校法律诊所课程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学教育的必备环节,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有利条件:第一,美国的法律教育是完全收费的教育模式,法学教育学费相

3、当高昂,足以承担昂贵的教育运作成本;第二,美国的法律教育是一种类似我国的法律专业硕士教育(JM)的后学历教育,针对的是大学学士学位以上的获得者,法科学生的社会阅历相对丰富;第三,美国的法律教育类似于一种精英教育,对法科学生申请者的遴选也非常严格,法律院系的学生有着良好的社会交往能力。 由于我国的法律教育并不具备上述条件,所以在法律诊所的课程设置上不可能照搬美国模式。囿于现有条件,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只能以选修课的方式开设。 从我们现有本科教学实践看,我国的法律诊所课程通常是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上半学期开设;学生遴选时设定一定的报名条件,如平均专业课成绩不能低于85分,不得有补考纪录;学生须提交正

4、式申请书,申请书内要有自己对法律诊所课程的认识,要求学生对是否胜任法律诊所课程社会实践进行自我鉴定;必要的情况下,可通过面试或问卷测试,对其口头表达能力、交往能力及其他非智力因素进行测验,根据相关表现来评价申请学生是否适应法律诊所课程的要求;必要时也会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谁获得法律诊所课程的选修机会。 限于现有条件,最终结果是仍然有部分学生不能获得选修机会,实践中学生对遴选结果投诉的现象时有发生。把公平正义作为天职的法科学生最不能容忍的就是对公平的践踏,故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这一问题非常必要,以免挫伤其法律情感。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完全形式平等当然是最好的公平,如法律核心课程每人

5、都有权利学习;在教学条件受限的基础上,资源稀缺、公共产品供给有限的情况下,在同等标准下实行教育机会的平等;遴选时不仅要考虑公平,更要兼顾效率,如果以效率丧失为代价去追求绝对平等,最后平等也不能实现。从现有教学实践看,通过正义观的讲解,作好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大部分未入选的学生对遴选结果都能够认同和理解。 现今阶段,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只能以选修课的方式开出,只能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公平: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度扩大教学规模。 2、教育成本:投入与效益的考量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成本高昂的教育形式,但我国法学教育界似乎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法律诊所教育可谓遍地开花。据法律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统

6、计,截至202x年9月我国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院校达84所。笔者对不顾办学条件,匆忙上马法律诊所教育并不赞同。法律诊所教育开办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办学能力、师资状况,不宜盲目开设或无限制地扩大法律诊所教育规模。 针对法律诊所教育成本高昂的现状,笔者建议可以通过一些办法来降低诊所教育的成本投入,如在师资配备方面吸纳社会公职律师、专业律师担任法律诊所指导教师,接受智力支援;条件成熟的学校除了接受国外基金资助外,还可以吸纳国内社会捐助基金,可能的情况下成立专门教育基金;还可以通过与社会团体如共青团、妇联、工会、志愿者组织合作,来筹措一定的教学经费。因为法律诊所教育直接服务社会,其工作更容易获得社会认同

7、,具有筹措社会捐赠的有利条件。法律诊所教育只要有所作为,办出特色,相信法律诊所一定会得到社会公益基金的支持,从而减少学校成本的支出。 还须看到,成本是与产出相联系的,教育效益包括成本投入与效益产出两个方面。除了可以通过上述降低成本或者转移成本的方式来提高诊所教育的效益处,还须对法律诊所的教育产出有所认识。诊所教育除了能满足学习者的训练法律思维、提高法律技能的基本要求外,对学校整体的法学教育具有推动作用。 从教育定位上看,我国法律教育不仅要向社会输送人才,还可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现阶段,我国政府法律援助的资源非常稀缺,对能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只有小部分具有法律援助需求且无力

8、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服务。笔者认为,由法律诊所教育承担一部分的法律援助公共服务功能,可以分解政府的工作压力,缓解社会矛盾,对当今的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法律诊所教育的开展还有利于提升一个学校的社会形象,提高学校的知名度与软实力,对毕业生就业、深造都能起到推动作用。 3、教学内容:法律技能与职业意识的培养 由于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学生乐于学,老师易于教,所以诊所教育往往把职业技能教育放为教学重点,忽视职业伦理教育,从而导致诊所教育异化,培养出的只是“法律匠人”。其实“法律匠人”的培养,即使不通过法律诊所课程,也能够通过律师之间的传帮带、执业过程的体悟,自己习得

9、。法律诊所教育作为大学学院制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设立,其最为核心的目的应该是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虽然职业伦理教育讲起来比较空泛,但决不能忽视。从法律历程上看,每一次司法的进步都同法律人的伦理追求密不可分。如果不是米兰达对宪法“反对自证其罪”的思索,就不会产生“米兰达公告”;如果没有法学家及新闻记者对“法律情感”的执著,也不会引起法院对许霆案的改判。法律诊所课程所接触的案件当事人都是社会弱者,法律在社会弱者那里彰显正义,法律诊所教育是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良好平台,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对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显得尤为必要。 学生心目中的律师形象主要来源于文艺作品的形象塑造。在诊所课堂上学生并不能体会到“想

10、象中律师”所具有的职业成就感:诊所带给他们的是衣衫不整、语无伦次的当事人,他们提供的证据多数是不完整、不充分,需要办案学生去补充收集:法律程序繁琐、冗长, 且没有收入,足以考验学生的意志力及心理承受能力。这些训练都有助于学生实现理想角色向现实身份的转换,放下不切实际的幻想,改变学生对律师工作习惯性认识。学生通过漫长的诉讼代理为社会贫弱者赢得正义,也能让学生更好地感受法律的力量,在奉献中体验人生的乐趣。实践表明诊所课程更有利于培养学生正义观、责任感,最终把学生培养成为恪守职业操守和职业伦理的社会进步推动者。法律正义感又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正所谓“初生牛犊不怕虎”;学生从事的是一种免费

11、代理,“抱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法官执法时不必存在心理忌讳,更利于法官秉公办案,促使法官从应然的角度对法律正当性进行反思。学生身份反而可能成为诊所学生代理人职业优势。我国还在很大范围内存在不公正的事件,公众往往见怪不怪,“习以为常”。发动学生提起“公益诉讼”、“影响性诉讼”,通过具体诉讼启迪民智,监督公权机关,引发讨论,能够提升社会法治水平与文明程度。因而,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意识意义重大。 社会进步来源于一个个细节的推动和对一个个事件的反省。青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生力军,法律学人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法律诊所教育不仅仅是学生习得法律技能的过程,更应该成为学生树立正确人生价值观,提升职业伦

12、理,培养社会责任感的一个重要阵地。 4、教学对象:“准律师”身份与律师职业的矛盾 现有法律诊所虽然性质上类似于公职律师事务所,现实中法律诊所学生承担的也是公职律师的角色,但学生并不享有真正律师的职业特权,只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办案,这无疑限制了法律诊所教育的活动空间。从我国当前法律诊所的运作看,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矛盾: (1)案源问题。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法律诊所没有充足的案源,教学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充足案源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充足的案件数量;二是案件具有典型性,适合法律诊所的教学需要,既不能太简单,也不能太复杂,且案件性质不能有太多重复。笔者认为,法律诊所案源应该多选择一些

13、具有影响性的公益诉讼案件,这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道德,也有利于影响社会,且执业过程中法律诊所职业责任风险较小。要想获得充足案源,还须取得法律服务主管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我国的法律援助服务从202x年在广州正式开展以来,发展较快,但法律援助服务案件的受理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本地居民,我国现阶段法律援助服务缺口很大,通常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会将大部分求助者拒之门外,这不仅会挫伤社会求助者的感情,也影响法律援助对社会公众的亲和力。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法律诊所服务与政府法律援助的实现对接:对政府不能提供援助的申请者,如外地居

14、民、不能提供“低保”或“收入证明”的本地求助者,可由法律援助机构转交法律诊所处理。由法律诊所对其求助请求进行审查,根据案件性质、难易程度、教学需要等几个方面,最终确定是否由法律诊所受理。法律诊所的开展为具有法律援助需求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救济渠道。如果法律诊所服务能够得到法律服务主管行政机关的配合与支持,不仅有利于延伸政府的服务范围,拓展政府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还可以提升法律诊所服务的社会效益。 (2)办案学生的身份问题。现有法律诊所学生只能以公民的身份办案。理论上看,除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普通公民不能行使代理与辩护权以外,其他案件学生都可以以公民的身份提供服务,只是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审

15、判阶段阅卷、会见当事人环节需要办案机关的批准程序。但从现有诊所开展情况看,法律诊所学生基本上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其一是因为学生会见获得主管机关批准比较难;其二是看守所对学生会见也不予配合。法律诊所受理的刑事案件通常仅限于被害人诉讼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代理,而担任刑事被告人辩护人的机会少之又少。解决办案学生的身份问题是我国法律诊所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个现实障碍。202x年司法考试的改革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我们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允许获得司法考试资格的学生凭借司法考试成绩单申请实习律师资格,尔后允许其在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包括社会专业律师和法律院系的兼职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诊所进行实

16、习。对通过司法考试的又参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授予实习律师资格,能有效地解决学生的执业身份矛盾。还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法律诊所的学习经历可以代替专职律师执业前实习,缩短或者取代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期限,这必将进一步激发在校大学生参加司法考试、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积极性。如果能够把握契机对现行法规适时修改,解决“学生律师”的职业身份问题,必将对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3)法律诊所的风险及责任问题。我们还应对法律诊所的风险责任承担及风险转移问题有所认识,法律诊所因提供法律服务而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虽至今尚未见过相关报道,但也不能对此掉以轻心。只要提供法律服务必然会伴随风险责任,对这一问题须未雨绸缪。由于诊所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法律诊所是非赢利社会服务机构,法律诊所没有能力承担独立责任,现有管理体制不允许法律诊所对外承担责任。法律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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