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五版)》大学教学PPT课件: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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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刑事代理,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第一节 概述,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 律师制度与辩护制度并不是同时产生的,但律师制度确实是适应辩护制度的发展应运而生的。 2. 律师辩护制度最早出现于奴隶制的古罗马。 3. 近代辩护制度,特别是律师辩护制度,是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1.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理论基础 2. 现代人权理念 三、实行辩护制度的意义 反映了诉讼制度和司

2、法机关执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程度,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诉讼民主。 1. 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主观片面,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实行辩护制度,还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教育任务,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一)辩护人的范围 1. 律师。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辩护人。 2.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

3、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作为辩护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 人民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其中,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三)其他事项 1.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4、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4项的规定,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职责: 1.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2. 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 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三、辩护的种类和

5、方式 (一)自行辩护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二)委托辩护 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三)法律援助辩护 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通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四、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1.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

6、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5.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8.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五、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独立辩护权 2. 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 调查取证权 4. 提出意见权。 5. 参

7、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 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 拒绝辩护权,二)义务 1.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2. 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3. 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5. 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吸取控辩式诉讼的

8、一些做法,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6. 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第三节 刑事代理,一、概述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一)法定代理 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二)委托代理 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

9、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既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代理。律师代理是重点。 (三)法律援助代理 用于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害人和自诉人,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活动。这里的诉讼,既包括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阶段的活动,也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是刑事自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与公诉案件中诉讼代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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