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五版)》大学教学PPT课件:第五章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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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 专门机关行使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 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节 依靠群众 第五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 法律监督 第九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第五章 基本原则,第十节 审判公开 第十一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十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四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节 概述,一、刑事诉

2、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依靠群众;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5.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 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7.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9. 审判公开; 1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1. 未经

3、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2.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3.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4.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三、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 (二)司法独立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 (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五)比例原则 (六)有效辩护原则 (七)控审分离原则 (八)控辩平等原则 (九)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十)诉讼及时原则,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一、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

4、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二、内容 1. 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即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 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即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必须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一、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二、内容 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第四节 依靠群众,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依靠群众的原则,第五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

6、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依法办案的诉讼法制精神,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中居核心地位,第六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一规定确立了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刑事诉讼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第七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

7、行法律。” 这是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确立我国国家专门机关追究犯罪机制的重要原则,第八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 立案监督 2. 侦查监督 3. 审判监督 4. 执行监督,第九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8、第十节 审判公开,一、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指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人民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二、不公开审理的例外 1.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第十一节 犯罪嫌疑

9、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含义: 1.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2.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人为自己辩护。 3. 法律援助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 2.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

10、。 3.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三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十四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4. 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五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 国家主权的体现; 2. 采用外交途径来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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