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五版)》大学教学PPT课件: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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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三节 拘留 第四节 逮捕,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第一节 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一)特征 1. 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适用 2. 强制措施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 3. 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特定目的。 4. 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适用,二)意义 1.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他们给诉讼制造障碍。 2.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

2、。 3.可以警戒社会上的不法人员,威慑不安定分子。 二、强制措施的性质及与相关的处罚、措施的区别 (一)强制措施与刑罚 共同点: 1.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强制方法; 2.都使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被剥夺; 3.都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手段,二)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四)强制措施与扭送 扭送是指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强行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三、适用强制措施的指导方针与应当考虑的因素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3. 公安司法机关

3、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个人情况有时也是适用强制措施应考虑的因素,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一、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与特征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1.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2.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二)拘传的程序 1. 填写拘传证,并由领导审批。 2. 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司法警察执行。 3. 拘

4、传的次数与时间,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 拘传的地点 5. 拘传的结果,应当立即讯问,二、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与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的对象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不能

5、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1. 人保 2. 财产保 (三)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四)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期限 1.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检、法机

6、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3.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 4.取保候审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5.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三、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责令符合逮捕条件又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居住,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的方法,其特点是较取保候审更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 (二)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与适用对象 1.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 2.监视居住的对象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

7、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三)监视居住的场所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固定住处。 2. 为被监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 (四)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理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五)监视居住的程序 1.监视居住的决定:公、检、

8、法都有权决定 2.监视居住的执行 :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的监视方法 :没有具体规定 4.监视居住的期限 :最长期限为6个月 5.监视居住的解除、变更和撤销,第三节 拘留,一、拘留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又称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决定拘留的机关具有特定性 。 3.拘留的对象与条件有其特定性。 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方法,二、拘留的程序 1.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

9、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 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3. 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决定,送交公安机关执行,三、刑事拘留与其他拘留的区别 (一)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二)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第四节 逮捕,一、逮捕的概念与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 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3.采取取保候审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

10、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二、逮捕的适用对象 1. 具有社会危险性者 2. 罪行严重,有犯罪习性,身份不明者适用 3.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 三、逮捕的权限及提请、批准与决定 (一)逮捕的权限划分 1.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2. 公安机关执行 (二)提请与批准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三)决定逮捕 依照逮捕的权限划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 四、逮捕的执行 1.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3.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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