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附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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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附司法解释)(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3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118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

2、生育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 绑 残害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婚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

3、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章 结 婚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 男 不得早于 二十二周岁 ,女 不得早于 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 有下列

4、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 年 2 月 1 日 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 实 婚姻 处理;2二 1994 年 2 月 1 日 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

5、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释(一)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 申 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包括婚姻当

6、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 为 由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 近 亲 属及基 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 龄为 由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 龄者的 近 亲 属 (三) 以有禁止 结 婚的 亲 属关系 为 由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 当事人的 近 亲 属 (四) 以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 ,婚后 尚未治愈 为 由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 共同生活的近 亲属 婚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 请时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 经消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 审

7、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对 婚姻效力的 审 理 不适用 调 解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婚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 请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 ,经审查 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 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 请 撤 诉 的 ,不予准 许 婚释(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婚释(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

8、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婚释(二)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释(二)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 ,不列被申 请 人 婚释(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婚释

9、(三) 第一条 当事人 以婚姻法第十条 规 定以外的情形申 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 ,人民法院 应 当判决 驳 回 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 以 结 婚登 记 程序存在瑕疵 为 由 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 告知其可以依法申 请 行政复 议 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 胁 迫 ”,是指行 为 人以 给 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 亲 属的生命 身体健康 名

10、3誉 财产 等方面造成 损 害 为 要挟 ,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 受 胁 迫而 请 求撤 销 婚姻的, 只能是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 当事人本人 婚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 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 简 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婚释(一)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一年 ”,不适用 诉讼时 效中止 中断或者延 长 的 规 定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1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释(一)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婚释(一)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婚释(一)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 销 的婚姻 ,当事人同居期 间 所得的 财产 ,按共同共有 处 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婚释(一)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

12、章 家庭关系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释(二)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 婚姻关系存 续 期 间 ,实际 取得或者已 经 明确可以取得 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

13、等的处理权婚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 为 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 为 由 对 抗善意第三人 婚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14、住房补贴住房公 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 补偿费婚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 疗费用的婚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 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15、产4婚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 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

16、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 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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