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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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总则 -2神经内、外科 -3精神科 -4骨科 -6烧伤科 -7眼科 -8耳、鼻、喉、口腔科 -10妇产科 -12普外科、消化内科 -12胸外科、呼吸内科 -14泌尿外科、肾内科 -15心内、外科 -17血液科 -19内分泌、皮肤科 -21肿瘤科 -232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实施细则总 则一、本实施细则,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在国家社会保障法规、规章标准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二、本实施细则依据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二个等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细则中列出

2、的条款为起点条件。三、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以医学检查为准,但因部分检查受检查器械、检查手段的客观限制或与被鉴定人是否配合有关,所测得数值与临床实际有矛盾时,要根据临床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等作出综合判定。五、部分疾病医疗期满,但其预后或者遗留功能障碍与其年龄以及职业有密切关系时,评残时应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年龄和职业因素作出判定。六、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者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然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人格改变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经测定后,在评残

3、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七、重新鉴定:一些疾病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一步治疗而改善者,可根据当事人及有关方面要求,定期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八、本实施细则未详尽之疾病致残,可参照有关科目及 GB/T 16180-1996标准的相关规定,请三人以上(含三人)专家共同作出鉴定结论。九、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 12 个月以上(含 12 个月) 。“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疗或化学治疗。 “长期”和“系统治疗”必须有病历记载为依据。十、参照标准: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

4、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1996) 。3一、 神经内、外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2、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含 2 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2 级致双手功能大部分丧失或双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4、两肢瘫或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含 3 级) 。5、单肢瘫,肌力 2 级以下(含 2 级) 。6、双侧完全性面瘫。7、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8、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不能直线行走或自行进食困难,严重影响生活功能者。9、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10、严重吞咽、迷走神经麻痹。11、癫痫重

5、度。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1、四肢瘫肌力 4- 级。2、两肢瘫或三肢瘫,肌力 4 级。3、偏瘫、截瘫肌力 4- 级。4、单肢瘫,肌力 3 级。5、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 3 级。6、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2 级。7、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 2 级。8、一侧完全性面瘫,同侧眼睛长期暴露性角膜炎或发音不清者。 9、两对以上(含两对)颅神经(不包括视神经)麻痹影响工作。10、不完全性失语。11、完全性运动性失语。1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13、脑脊液瘘,经三级医院认定不能修补。14、癫痫中度。附:判定基准1、运动障碍判定基准1.1 肢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

6、为 05 级。4)0 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 级:能对抗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 级:正常肌力。1.2 非肢体瘫 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重度运动障碍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中度运动障碍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轻度运动障碍 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

7、自理。2、癫痫诊断分级a)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b)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 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 1 次或 1 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 1 次以下。c)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 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 1 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 1 次以上者。24 小时脑电图有 波形。二、精神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

8、治疗 2 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 ;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2、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 5 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3、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 5 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4、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 5 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 50 岁以上(含 50 岁) ,女性 45 岁以上(含 45 岁) ,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5、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 5 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6、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5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1、轻度智

9、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精神病经长期(二年)治疗后仍残存精神症状及精神功能缺损。附:判定基准1、智能减退分级1.1 极重度智能减退) IQ 低于 25; ) 语言功能缺失;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2 重度智能减退) 1Q 2539;) 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生活不能自理。1.3 中度智能减退) IQ 4054;) 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1.4 轻度智能减退) IQ 5569;) 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生活

10、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1.5 边缘智能) IQ 70 84;) 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2、 精神病性症状有下列表现之者:a ) 突出的妄想;b ) 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c ) 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d ) 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运动兴奋与紧张性木僵;e ) 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3、 人格改变6有下述情况之一者:a ) 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b ) 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c ) 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

11、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d ) 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动不顾后果;e ) 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三、骨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1、四肢瘫、三肢瘫、肌力60者,可疑为伪盲。b)加镜检查法 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之好眼前放一个 +6oo 屈光度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个+0.25 屈光度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 6m 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 6 三棱镜度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

12、生复视。4.2 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a)加镜检查法 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12.00 屈光度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b)视觉诱发电位(VEP) 检查法 六、耳、鼻、喉、口腔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1、各种原因引起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2、双耳听力损失91dB HL,经手术、药物治疗或配用助听器不能提高听力,无法胜任工作。3、鼻、喉疾病或手术所致颅内合并症,遗有精神、语言或平衡障碍,难以独立行走,自理生活。4、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

13、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伴语言或精神障碍。5、全舌或全喉手术,或喉部疾病,影响吞咽及语言生理功能。6、舌缺损全舌的 2/3。7、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或食道闭锁或巨大咽瘘,不能进食需胃造瘘。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19、一侧上颌骨缺损 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 2。10、下颌骨缺损长 6cm 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1、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2、双耳听力损失91、71dB HL。3、鼻缺损1/3、1/5。4、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喉原性呼吸困难。5、上或下唇缺损20cm 2。6、舌缺损全舌的 2/3、1/3。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三度。8、一侧上、下颌骨同时缺损,影响功能。9、上颌骨手术后无法安装义齿、护板或放疗后不能张口,影响进食。10、上颌骨缺损 1/4,伴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10cm2。11、下颌骨缺损长 4cm 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 2。12、颜面软组织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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