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际法的我国国际警务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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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国际法的我国国际警务合作研究 国际法热点论文(8篇完整版范文)之第五篇摘要:面对愈演愈烈的跨国犯罪问题与安全合作治理需要, 国际警务合作日益成为我国深化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建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载体。基于国际法视角, 我国推进国际警务合作存在深厚的法理动因, 遭致诸多障碍因素的制约挑战, 同时也面临着广阔的发展路径。关键词:安全治理,警务合作,法理动因,制约因素,发展路径得利于交通与通讯技术的飞跃发展, 人类的经济社会活动日益呈现全球化趋势, 犯罪的外部性特征愈发明显, 各种跨国犯罪成为日趋严重的国际问题。“当前国际警务合作已然成为各国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要手段, 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问题以

2、及外交领域的热点。”1伴随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深入实施, 我国国际警务合作的需求日渐强盛, 基于国家利益、国际形象的维护与国际义务的承担, 着眼国际法视角研究我国国际警务合作显得必要而紧迫。一、我国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的国际法动因国际警务合作是一项跨越国界的警察事务的交流与协作, 是国家间进行友好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具体表现形式。国际法主要调整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是国际警务合作必须遵守的规范体系。我国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 开展国际警务合作具有国际法意义的根据与缘由。(一) 国家主权的平等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具有高于其他任何世俗力量的法律权威”2。国家主权强调国家对外独立的绝

3、对属性, 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 均享有平等主权, 保有对内的最高权力与对外的独立地位, 不受任何别国的管辖与支配, 任何国家本质上无法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联合国宪章第78条庄严宣布:“联合国会员国间之关系, 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之原则”。警务领域涉及国家主权的核心部分, 国际警务合作关涉国家司法主权与警务主权的让渡, 作为国际警务合作主体的国家天然有权自主决定与特定的国家展开合作以及合作的程度。因此, 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我国域外警务必须尊重他国之人格, 不得命令、强制、胁迫他国配合而有赖平等协商寻求该国的支持与合作。(二) 不同法域的存在国际法普遍原则认为, 国际社会每一国家均有权利

4、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制度。由此受制政治、经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等因素影响, 各国具有本国全部法律有机构成的法律体系, 成为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独立法域。由于各国立法不同, 抑或对共通法律原则、制度理解的差异, 出于维护各自国家利益与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的需要, 我国与各国需要通过警务合作途径, 破除自身的利益局限, 兼容并蓄国家间的法律差异, 最大程度排除国家之间警务交流合作的障碍, 最大限度整合国际警务资源, 选择最有利于国际违法犯罪控制的手段策略与方式方法, 确保国家间警务合作的效果发挥到极致。(三) 司法管辖的冲突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理论主张, 各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物

5、享有完全的、排他的属地管辖权;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 不问其居住何处均拥有属人管辖权;各国对在本国领土以外针对本国或本国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可以行使保护管辖权;各国根据国际法可以对普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诸如贩运毒品、贩卖人口、种族灭绝等国际犯罪行使普遍管辖权。由此, 我国打击跨国犯罪极易引发司法管辖冲突问题, 需要同有关当事国通过国际警务合作途径, 确定案件的最终管辖国家。如2011年的“湄公河惨案”涉及中老缅泰四国的管辖竞合问题, 四国警方通力合作, 有效地化解了该案的管辖冲突。(四) 跨国犯罪的激增众所周知,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 各种跨国犯罪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顽症。跨

6、国毒品走私、跨国人口贩卖等常规跨国犯罪与计算机网络犯罪、大型国际活动的恐怖犯罪等新型跨国犯罪层出不穷, 严重挑战人类生存环境的安全。抗制与日俱增的国际犯罪的共同需求, 催生了我国借助国际法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警方开展调查取证协作、嫌疑人员遣返、涉案财物移交、法律文书送达、犯罪情报交流等领域的务实合作, 严厉打击贩卖毒品、电信诈骗、走私物品、非法移民、拐卖人口、组织卖淫等跨国犯罪。如“2017年以来公安部先后18次派工作组赴匈牙利、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20余个国家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警务合作, 成功捣毁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128个, 抓获犯罪嫌疑人1196名, 押解带回犯罪嫌疑人1014名”

7、3。(五) 海外利益的维护伴随我国经济发展与世界各国的深度融合, 海外华侨华人的足迹遍布全球。针对海外华人与我国企业、公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我国公民正常对外交往甚至国家对外关系。据统计, “现在分布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华侨华人约有6000万”4。“全球化时代, 海外利益维护既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 也是关涉中国和平崛起的战略议题。”5国籍是个人、法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基于国际法意义的国籍, 我国负有保障华侨华人、中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公法义务;这既是国家的责任, 也是国家的权力, 并已得到国际法的普遍承认。因此, 我国进行国际警务合作, 保障境外公民和法人海外利益的举措非常现实与

8、合理, 不仅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也是维护我国国家尊严的需要。二、制约我国国际警务合作的国际法因素如前所述,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速发展、世界各国联系的日益紧密, 我国国际警务合作的需求日趋迫切。但加强国际警务合作的客观需要并不必然化为合作的现实, 我国开展国际警务合作尚存在国际法方面的诸多障碍因素。(一) 外交关系的影响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 是国家之间在为实现其对外政策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关系, 主要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外交文书往来、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通常受到国家实力、国家利益、意识形态

9、等因素的影响。良好的外交关系是国家之间警务合作的必要基础与先决条件, 我国国际警务合作深受外交关系左右。可以想见, 如果我国与对方国家之间的关系处于敌对状态, 则警务合作自然无法开展;如果我国与对方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密切, 两国间的警务合作就会顺畅进行, 相应地如果两国关系疏离必将带来警务合作的障碍。(二) 法律制度的差异国际警务合作是各国警察机构在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迄今为止, 国际社会尚无一部世界公认的、统一的国际刑法, 各国均依各自的国内法律惩治国际犯罪。令人忧虑的是, 由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历史传统、宗教信仰、民族心理与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不同, 各国制定的法律存在巨大差别, “国际

10、警务合作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6。我国国际警务合作时常遭遇罪与非罪判定、此罪与彼罪确定、刑事犯与政治犯界定、犯罪事实认定等法律适用方面的差异, 造成国际警务合作困难重重, 有时甚至寸步难行。(三) 法律程序的迟滞国际警务合作是一种具有国内与国际双重法律性质的执法活动。显而易见, 国际警务合作涉及不同法域的执法行为, 其过程远不如同一法域的国内执法来得顺畅。我国国际警务合作的外交渠道、司法协助渠道, 分别受制于外交关系与合作的请求、审批程序, 无论请求国提出合作请求, 还是被请求国审查合作请求、接受合作请求以及双方执行合作请求, 都需要分别依据各自的国内法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往

11、往难以满足国际警务合作的及时性、便捷性、效益性要求。如果我国与意向合作的国家之间尚未签订有关国际警务合作的条约, 则不可避免地就相关合作事项进行假以时日的协商会谈;其间更是手续繁琐、旷日持久、费财费力, 容易贻误警务合作的最佳时机。(四) 规则资源的匮乏国际警务合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职业性, 需要国际、国内规则体系的规范与指引。我国国际警务合作既面临国际法源不足, 又存在国内立法欠缺的窘境。引渡是近年来我国与西方国家开展警务合作的重要方式, 但据外交部网站最新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2017年2月, 我国缔结引渡条约48项 (其中生效34项) , 而“欧美发达国家与其他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数量均在1

12、00个左右在我国外逃贪官偏爱的发达国家藏匿地中, 仅有澳大利亚与我国签订了引渡条约”7。因受“条约前置主义” (被请求国将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向请求国提供引渡合作的前提条件) 的制约, 我国与外逃犯罪分子大量逃往的美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国家的引渡合作难以展开。同时, 我国缺乏国际警务合作的专门性法规, 而刑事诉讼法第17条“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条文缺乏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内容与程序规定, 势必影响我国国际警务合作的开展;尽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章专章规范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立法层级偏低, 法律实效有限。(五) 法理认知的

13、分歧达成广泛共识、寻求国家认同, 是国际警务合作得以正常运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理认知的分歧是我国国际警务合作的一大障碍。在国际法理念方面, 随着国际人权保护运动的兴起, 我国同西方发达国家针对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关系的认识分野, 极易形成我国国际警务合作的障碍。国际公约适用方面, 即使单一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分歧, 也会阻滞我国国际警务合作的进展。比如,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虽明文定义“酷刑”, 但加拿大与我国关于酷刑理解的分歧对赖昌星的顺利遣返带来困难, “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赖昌星又在加拿大逃了近四年”8。在法律术语理解方面, 由于内容与形式的侧重不同, 也将阻却我国国际警务合作进程

14、。比如, 国际刑警组织否认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作为红色通报的官方证明, 要求提供逮捕证。我国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通常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以便确定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而寻求国际合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已经逃往国外, 由此妨碍逮捕证的签发, 进而难以取得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的缉捕协助。其实, 我国的刑事拘留既具有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作用, 又具有持续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功效, 大体相当西方国家逮捕 (arrest) 与羁押 (detention) 的总和, 我国的刑事拘留证具有西方国家逮捕证的法律效力。三、推进我国国际警务合作的国际法进路国际警务合作离不开国际法的规范作用, 我国推进国际警

15、务合作需要着眼国际法的制度框架, 充分挖掘利用国际法的组织与规则资源, 全力拓展合作的新领域、新途径, 形成广泛、务实、高效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 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与国际大国形象。(一) 遵循国家关系基本准则国际警务合作“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一种警察外交”9, 我国的国际警务合作必须秉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交往、外交关系规范, 确保合作的顺畅有效开展。1.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法体系建立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基础之上, 基于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超越各国之上的强制机关, “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10。作为负责任的大国, 我国推进国际警务合作必须承认条约的法律拘束力, 自觉自愿善意遵守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警务合作条约, 严格依照条约规定, 履行应尽的义务, 行使应有的权利;即使面临缔约时的基本情况、作为缔约的决定因素发生根本变化, 导致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或重大利益受损的不利情势, 也不得擅自违反条约义务, 可以依法要求终止、暂停实施或修改条约。2. 恪守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既是我国国际警务合作的基础, 也是顺利推进警务合作进程、取得应有合作成效的保证。因此, 我国进行国际警务合作既要坚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 充分尊重他国司法主权与合作意愿, 充分考虑对方国家的利益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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