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拦车救狗的行为的义务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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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志愿者拦车救狗的行为的义务论分析 1 康德义务论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是德国哲学家、思想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义务论是指以责任和义务为行为依据的伦理学理论.它衡量一个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取决于这个行为的动机、行为本身的性质,及这个行为的动机本身是否是善的、行为本身是否体现了某个道德准则.在康德看来,这个行为的动机只有出于责任和义务才是道德的,若以各种偏好作为行为动机,那都是不道德的.善良意志、绝对命令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1.1 善良意志善良意志是指意志本身的善,是在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它是一切善的根源,是一个人为实现其道德义务(责任)而行动的意志.善良意

2、志的判断标准由以下三个命题组成.命题一: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必须是因义务而为.这里会出现四种情况:(1)违反义务,并且可能达成其他有用目的的行为;(2)与义务一致,但行为者对这一行为没有立即的喜好,而是被另一喜好所强迫实践与义务一致的行为;(3)与义务一致,并且行为者对这一行为具有立即的喜好;(4)与义务一致,但是违反行为的立即喜好.康德认为这四种行为中,只有最后一种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是从善的意志出发的行为,而其他三种,均不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没有从善的意志出发.命题二:一个因义务而为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在于此行为所达成的结果,而在于决定此行为的准则.行动的结果受到了许多条件的制约,同样的行

3、为动机在不一样的因果条件下,有可能会导致迥然不同的行为结果.在康德看来,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不能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来决定,行为结果不能保证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只有将善的意志作为行为动机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命题三:义务是尊敬法则的必然行为.康德认为,一个人在从事道德活动时,无论行为结果如何,都应该遵循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因为行为结果不同而改变自己的行事道德法则.认识到道德自身就是人们道德活动的目的,道德活动是尽自己的义务.当然,康德并不反对人的幸福和权利,但是他反对以这种谋取自身利益作为道德行为的目的.1.2 绝对命令绝对命令又叫道德命令或道德律.绝对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守的规则同时能成为

4、普遍的道德法规,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德法则,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观念.绝对命令所规定的行为就是实现行为本身,而不是为了其他的目的,它要求我们无条件地履行它所制定的义务,不管我们是否愿意那样做.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反之,就是不道德的.由于绝对命令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不受经验制约,只剩下形式本身,因而康德又把这种先验的普遍道德称为形式道德.绝对命令有三个律令.第一律令,又称普遍化原则,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就是说一个人的任何一个行为都必须遵守一条人人共同遵守的道德法则.第二律令,又称目的原

5、则,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是把人当目的,决不能把他只当工具.就是说要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为了获得某种物品、满足心理生理上欲望的工具.道德行为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尊重每一个人为自己所设定的目的,尊重他们对自己设定的目的的自由追求.第三律令,又称为自律原则,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就是制定普遍法则的意志.就是说,绝对命令不应有任何的条件,它是自律的意志给自己制定的法则,具有我应该怎样的强制性.2 事件回顾近年来,接连发生了好几起动物保护志愿者在高速公路上强行拦车救狗,导致交通一度陷入瘫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2011 年 4 月 16 日 ,一辆载

6、有 520 条狗的豫牌货车在京哈高速出京方向被动物保护志愿者们拦下,甚至在警方到来证明车辆完全合法后,仍然拒不放行,持续时间长达 15个小时,导致高速公路封闭,直接间接损失无法计算.2012 年 4 月 19 日晚,一辆装载 156 笼、475 只狗的货车在昆明郊区被爱狗人士拦截.警方介入后,车主出示了合法的运输和检疫证明,但爱狗人士围堵派出所,不肯放行.近 24 小时后,在警方的调解下,一位匿名人士以 6 万元买下了这 400 多只狗.2013 年 3 月 5 日,贵州也发生了一起志愿者拦车救狗事件.一辆载有 1000 多只活狗的货车,从四川前往广西途中两次遭遇爱狗人士举报拦截.因为质疑这些

7、狗的来源,志愿者拒绝让车辆离开,经过协调于 6 日凌晨在贵阳北郊修文县卸载.3 志愿者拦车救狗的行为义务论分析3.1 基于善良意志的分析首先,从义务论衡量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的标准看,志愿者拦车救狗的行为动机并不是从善良意志出发,而是从个人偏好出发.志愿者拦车救狗的行为动机是为了解救狗,解救狗是因为他们喜欢动物.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人都喜欢动物.解救狗仅仅是志愿者的个人偏好,并不是从康德所说的在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善良意志出发的.行为的动机只有出于善良意志才是道德的,若以各种偏好作为行为动机,那都是不道德的.其次,从善良意志的命题一提到的四种行为看,志愿者拦车救狗的行为是违反义务的,并且是可

8、能达成其他有用目的的行为.志愿者拦车救狗的行为不仅妨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 226条和第 26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24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6 条)等多部法律,他们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不得妨碍交通正常运行、不得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强迫他人进行非自由平等的交易等义务.虽然他们最终解救了这些动物,但是在康德看来,他们的这种行为依然不具有道德价值,是不道德的行为.3.2 基于绝对命令的分析首先,志愿者拦车救狗的行为违反了第一律

9、令即普遍性原则.对志愿者拦车救狗的行为进行普遍化检验,准则M:无论什么时候我为了达到我认为好的目的,我将通过违反法律来实现.准则 M1:无论什么时候任何人为了达到其认为好的目的,他将通过违反法律来实现.志愿者们为了达到他们认为好的目的,就在高速公路上强行拦车、强行扣押车辆、强行购买狗类、强行限制运狗车司机人身自由等.这种违反法律的行为无法通过普遍性检验.其次,志愿者拦车救狗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律令即目的原则.志愿者拦车是为了解救车上的狗类,他们的行为目的是狗.在这些志愿者眼里,人,不管是运狗司机还是志愿者自己,都是为了狗而产生行为的,人是为动物服务的.志愿者把狗当成了目的,把人当做了工具,不尊重运

10、狗司机的合乎法律的个人意愿的自由追求,这有悖于第二律令.再次,志愿者拦车救狗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律令即自律原则.志愿者没有想着我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保护动物,而是实施了在高速公路上强行拦车、强行扣押车辆、强行购买狗类、强行限制运狗车司机人身自由等违反法律的行为,以达到他们保护动物的目的.这显然违反了具有我应该怎样的强制性的自律原则.4 结语从康德义务论的角度分析,动物保护志愿者拦车救狗的行为是不符合康德的善良意志,并且违反了绝对命令,因此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保护动物是个人的偏好,无所谓对错.志愿者在事件中表现出从个人偏好出发而无视法律法规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志愿者应该寻求合法、合理的方式保护动物,施以爱心,不应采用这种拦车救狗的过激行为.希望拦车救狗的事件不再重演.本文未涉及食狗肉是否道德之问题.参考文献1 张传有.关于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几点思考J.学术月刊,1999(5).2 吉兰.关于康德义务论伦理观的剖析J.社会科学,1985(5).3 江云华.试析康德的道德义务论J.思想战线,1997(4).4 新华网.数百名志愿者高速路 11.5 万买500 余狗命EB/OL.5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昆明爱狗人士拦截大货车救 475 只狗遭质疑违法EB/OL.6 网易新闻.爱狗人士拦截运狗货车 432 只流浪狗被救到昆明EB/OL.-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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