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多边贸易体制下与环境有关的措施及我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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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边贸易体制下与环境有关的规定及我国的对策,主讲人:温婷 李岭南,一、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自由贸易主义者:自由贸易改善环境。 自由贸易可以使每个国家按其比较优势从事专业化生产,既定的资源投入可生产出最大化产量,从世界范围看,形成了资源的最优利用,这样将有利于环境保护。 环保主义学者:自由贸易从多方面造成环境恶化,因为贸易增长扩大了全球经济规模,导致污染的上升和自然资源的非可持续性利用,就环境与贸易而言,规范的自由贸易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反而必将促进传统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但是不加限制的贸易自由化将会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特别是污染产业和危险废物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以及发

2、展中国家过度开发资源密集型产品等问题。所以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都将有悖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宗旨,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贸易组织WTO对环境问题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认识过程。 作为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其宗旨的WTO,在体现环保主义精神时具有一定的特点,表现为:一方面,制度设计上侧重于保护自由贸易;另一方面,在审判实践中又不得不顾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且随着环保呼声的日益高涨而在制度设计上越来越多地体现了环境保护的要求,二、多边贸易体制有关环境措施的调整规则,WTO至今未达成贸易与环境的专门协议,相关的环境措施调整规则分布于不同协议的条款中,具有零散性和原则性的特点,并且基本上是作为WTO协议的例外条款而存

3、在。但这些环保例外条款都是以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和(g)款为基础,一)GATT第20条,GATT第20条普遍被认为是WTO各成员方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的一般例外条款,而其中的第(b)和(g)两个款项中规定的两种情形又被普遍认定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成员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或消费的措施一起生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在结构上

4、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前言)主要是规定各项例外措施使用方式上的要求,第二部分是各具体的例外事项。 在处理环境贸易争端适用该条款审查一项措施时,正确的步骤是先分析事实与具体的例外事项是否相符,然后再分析前言部分。这种适用顺序正体现例外条款的精神:作为保留的例外条款应优先考虑,其次再考虑是否构成贸易歧视的问题,二)多边贸易体制其他协议中有关环境措施的规定,除了GATT第20条外,各国达成的一些贸易协议中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内容。这些内容的基本精神与GATT第20条之规定是相一致的。即不妨碍各国采取环境措施,但各国的环境措施也应尽量减少对贸易的限制和扭曲。这些协议包括,1、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

5、TBT”协议,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 方按其合理的水平采取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必需的措施”。 协议还规定如果国际标准不能达到成员方所希望的环保效果时,成员方才可以使用与国际标准不符的国内措施,但必须强化透明度和通知原则,以尽量减少对贸易的影响。 该协议还鼓励各国接受他国实现环保目标的措施,并给其以本国措施的平等待遇,2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该协议进一步阐述了有关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建议措施方面的规定,对成员施加了更大的也是更具体的实体义务。但就范围上来说,检疫措施协议适用范围比第20条(b)项适用的范围为窄。 在SPS协议第5条第7款甚至引入

6、了“预防原则”,即在成员方当时找不到足够的“科学依据”以判断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必要程度”时,可以在得到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临时地采取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该协议第8条第2款c项将与环保有关的补贴列为不可申诉补贴,规定其他成员不得对环保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只有下述情况下才可以作为例外:这种补贴有利于出口,却损害了进口国某些产业的利益,或者补贴有利于国内工业,却损害了他国根据GATT应得的权益或他国的贸易利益,4、农产品协议,该协议承认成员方的“绿箱政策”,即各国保护生态环境计划及农场主的直接绿色补贴等国内扶植措施不在削减之内。但这些措施要符合两个条件:支持有明确的目的,并且

7、是通过公众筹集资金的政府项目;项目不会对生产者提供价格上的帮助,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27条规定允许成员方为保护环境而拒绝 授予某些专利权,只要此种措施是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但是拒绝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仅包括某种发明的商业利用会损害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严重损害环境。 另外,为保障动植物的多样性,保护环境,协议还排除了动植物的专利性及生产动植物的生物方法的专利性,6、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第6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影响服务贸易的一般适用的措施均在合理、公正、客观的情况下实施,一般认为这些措施也包括环境保护方面。 第14条仿照

8、GATT第20条对一般例外作了规定,其(b)款允许成员方采取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所必须的措施,只要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构成武断的或不公正的歧视,三)评析,上述条款的目的都是为维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促进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但尚存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第一,过于向发达国家利益倾斜,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 第二,这些条款均强调使环保权成为成员方的一项当然的权利,这就为各国设置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技术壁垒即绿色贸易壁垒开辟了新的“灰色区域”。 第三,这些条款缺乏有效的、明确的约束性规范,使得其在实际运作中有很大的自由度,在处理具体争议时仍存在着较大的变数,三、几种主要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1环境关税

9、 环境关税是指对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进口产品课征进口附加税,其实只是借助价格机制将环境污染外在影响内部化。 环境税在西方国家的推广对国际贸易以及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环境标志,环境标志,又称“生态标志”、“绿色标志”,是一种印刷或张贴在产品包装上的图形,是政府部门、公共或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有关厂家颁布的证书,证明其产品不仅质量符合标准,且在生产、使用时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没有或只有较轻的损害。 发展中国家因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限制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方法一般落后于发达国家,其生产的产品很难拿到环境标志,因此,潜在的歧视也就难以避免,3环境PPM标准,传统的环境标准只是针列产品本

10、身的污染而设立的,随着环境保护的深化,人们认识到仅对产品本身进行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对产品加工方法和加工过程进行综合管理,环境措施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生产加工方法(PPM)标准。 当PPM标准只适用于一国国内生产商或国内产品的生产时,并不会产生纠纷。而当其被用于进口产品时,与WTO的基本原则就会产生冲突,4绿色检验制度,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对此项制度的规定已经超过了环保目标的要求,加之WTO中的TBT协议的“预防原则”,使得卫生检疫制度更加苛刻和难以把握,四、绿色WTO对中国外贸的影响,1、我国产品出口将受到广泛限制 这主要表现在对我国的产品市场准入的影响。我国外贸出口

11、的对象主要是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国家,其中日本、美国、 韩国、欧盟、东盟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国,出口总额占到80以上。近年来,随着这些国家环境保护措施的强化,对我国外贸构成严重挑战。我国的许多产品因达不到有关国家的环境要求,经常被排挤在国际市场之外,直接影响到我国产品出口市场的巩固、扩大,欧盟从2005年8月起,对硫丹(具有杀螨作用的有机广谱杀虫剂)在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从30毫克 公斤调整为O01毫克公斤,导致2005年我国茶叶对欧盟出口茶叶16万吨,价值3359万美元,分别下降242和69。 日本修改食品安全法,针对中国出口大米、蔬菜等农产品,检验项目从几项增加到61项,使广东省蔬菜出口面临更大

12、困难。 从当今世界产品出口结构来看,绿色产品比例日益增加,对于以“污染严重”的初级产品出口为主的我国来说,无疑会在进出口领域处于不利地位。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绿色壁垒的挑战,2,出口产品由于产品的环境成本提高而国际竞争力降低 首先,企业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必然增加设备、人力的投入以及有关环保的检验测试、认证和鉴定等手续和相关费用的投入,提高了企业运营成本,其次,国内商检部门缺乏测试评价的办法、标准样品和技术,不得不进口大量的检测、检验设备,导致外汇开支和出口产品成本的增加。 最后,国外的一些进口商不认可中国的检测机构,而由其指定外国认证机构认证,而外国认证机构的认证和检测费非常昂

13、贵,这也直接增加了出口产品的成本。 以上诸多因素都会造成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失去比较价格优势,从而削弱其国际竞争力,3,我国成为发达国家转嫁环境污染的主要目标 由于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日趋严格,这些国家的投资者为了获取企业高额利润和逃避所在国严格的污染治理规定,利用我国环境标准要求低的条件,在中国投建一些已被其国内限制或淘汰的污染密集型产业,这在农业、化工、印染、制造、电镀等行业尤为明显。这种转嫁污染的行为加重了我国资源与环境的压力,使我国的环境更加恶化,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对我国的国际贸易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4,我国的环境服务业面临冲击 环境服务包括环境设备服务、环境咨询、环境影

14、响评价等内容。我国的环境服务目前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十分薄弱,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范围、质量、专业水平等方面都缺乏竞争力,而我国根据承诺,一旦开放国内服务市场,国外的企业就有可能凭借其优势而占领我国的环境服务领域,因此我们必须提高环境服务的整体水平,5,我国与其它国家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将会增多 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规定了严格的环境标准,而中国在与这些国家贸易交往中,由于环境标准规定的不一致,就不可避免地要与这些国家因环境问题而产生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如何解决因环境问题产生的贸易争端是我们面临的新的课题,五,我国的对策,一)国际方面的对策 1、加强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与

15、发展中国家比起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协调机制相对完善,因此,多边贸易体制更多地体现发达国家的利益。虽然生态环境关系着全人类的命运,但在环境保护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着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存在着较大分歧。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单独的经济实力都软弱,更需要发展中国家之间加强合作。如今环境问题已经纳入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只能加强协调与合作,力争新一轮的谈判协议更多地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我国应尽量促成在该回合谈判上制定真正顾及发展中国家现状与合理要求的多边环境贸易规则。为此,在谈判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不能把所有的环境问题都纳入WTO,WTO不能变成环保机构 (2)不能

16、使环境问题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WTO应对此制定有效的约束机制。 (3)在谈判制定贸易与环境协议时,要贯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接受过高的环境标准,同时要规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技术和资金援助,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其环境保护能力; (4)环保贸易措施的适用范围要顾及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应严格限定严重削弱发展中国家比较优势的环保贸易措施的适用条件。 当然要将这几个原则落到实处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需要我们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2,积极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利 在与环境有关的新协议达成之前,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环境措施与贸易争议较为理想的办法。如2002年1月,我国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管理。这法规一出台,即引起美国等转基因农产品出口国的不满。他们认为这是中国以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为由制造的贸易壁垒,美国国内有些转基因作物出口商甚至要求美国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指控中国。我国应当在人才和组织上做好准备,应对环境措施引起的争端,二)国内方面的对策 1、推行环境标准制度 为了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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