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严禁科室设立“小金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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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严禁科室设立“小金库”的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营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确保医院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合理控制资金流向,防止资金流失,杜绝贪污腐败,根据国家有关制止“小金库”的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未列入医院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将资金纳入医院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第三条 各科室主任、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科室、部门预防和制止“小金库”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对预防和严禁设立“小金库”负总责。各科室、部门必须

2、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杜绝“小金库”行为。第四条 按照卫健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的要求,医院所有经济业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医院财务管理的范围。各业务科室开展的各项医疗服务项目应按照卫生或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费用,不得自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第五条 各业务科室、职能部门,不得在银行单独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以小集体或私人名义在银行储蓄所开户存储。所有收支均应由医院财务处集中管理与核算。第六条 对科室、部门发生的培训费、进修费、会务费、参观费、复印费、管理费、课题协作费、捐赠资助费等,必须如实上交医院财务管理部门

3、,由财务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收受供应商给予的优惠、折扣、回扣等,严禁科室以各种名义私存私放,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第七条 医院发给各科室的奖金、劳务必须落实到科室职工个人,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当月未发完的,在规定的比例内,计入科主任基金,由财务处按照医院科主任基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第八条 医院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联合审计、财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收支检查或专项检查工作。每年将对各科室、部门进行“小金库”的自查自纠调查,督促各科室、部门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对发现有“小金库”行为的,及时报请医院进行严肃处理。第九条 各科室、部门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应按收入

4、发生额如数上交医院财务处。在医院组织的财务联合检查中,对查出有私设“小金库”的科室、部门,医院将全额收缴其“小金库”资金,并对该科室、部门处以“小金库”资金款额一倍以内的罚款。同时财务处还将核减该科室、部门当期预算经费的使用或扣除其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指标。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小金库”并已经支用的资金,凡属被私分、贪污的款项必须如数追回;凡属于被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扣减该科室劳务酬金。第十一条 对私设“小金库”的科室、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停发本人半年至一年的职务津贴,该责任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等。第十二条 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情节严重,制造、纵容“小金库”的直接责任人和科室、部门负责人,医院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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