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退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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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退休管理办法一、退休年龄1、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60岁,女50岁。2、干部:参加工作满10年的,男60岁,女55岁。3、当月到退休年龄,次月正式退休。4、具有高级职称正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医科院审核,最多可延长至65岁。二、退休工资和补贴比例1、工作满35年为原工资和补贴的90%。2、工作满30年不足35年为原工资和补贴的85%。3、工作满25年不足30年为原工资和补贴的80%。4、工作满20年不足25年为原工资和补贴的75%。5、工龄不满10年的按退职办理,工资为原工资和补贴的50%。三、退休人员护教龄及10%工资比例1、在护理工作岗位和护理教育工作岗位,连续工作

2、20年以上者,退休时护教龄按退休工资比例计算,计入退休工资。2、10%护教工资,退休时按退休工资比例计算,计入退休工资。四、退休后生活补贴计算退休后生活补贴按退休比例领取。五、办理退休时间规定、退休后门诊提成比例规定1、在退休时间前一个月内由人事处通知退休人员科室,各科室领导提前安排退休人员的工作和休假,退休人员接到通知后,请在退休前办理院内转单等手续。2、副高以上人员退休后仍出普通门诊者,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提成比例80%。特需门诊提成比例为25%。六、退休人员办理移民待遇规定根据国家规定,每半年由定居国家的中国使馆出具生存证明,由国内家属或委托人凭证明领取离退休工资;国外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回

3、国后继续享受医疗待遇。七、暂缓退休规定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暂缓退休。2、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可暂缓退休,待改选后再办退休手续。3、确因工作需要暂缓退休的,须经院长办公会通过,上报医科院、卫健委批准后可暂缓退休,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三年。八、返聘及待遇规定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科内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经个人同意,科主任签字,报人事处备案,方可返聘。返聘费用由科室承担。2、行政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返聘。固定返聘费用为1000元/月(包括奖金)。3、后勤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经个人同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院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方可返聘。返聘费用参照临时工;属承包科室者,返聘费用科室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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