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指定管辖用)、(证据保全用)、(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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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定书(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指定管辖用)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指定管辖用)()行字第号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本院认为,(简要说明应当指定管辖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人民法院(另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年月日(院印) 【说明】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管辖的情形。二、本裁定书送达原立案的人民法院、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各方当事人。行政裁定书(证据保全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证据保全用)()

2、行字第号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本院在审理诉(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一案中,(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写明当事人申请对何证据采取何种保全方法,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的证据名称、数量等情况及保全方法)。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3、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二、本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以及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或相关的第三人。行政裁定书(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用)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用)()行字第号(起诉人)诉(行政主体)(写明案由)一案,(起诉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写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院收到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的起诉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人民法院(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 年月日(院印) 【说明】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下一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而指定管辖的情形。二、本裁定书送达起诉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自己立案、审理的,可直接发送立案通知书。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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