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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追究责任规定1、 造成师生伤害经济损失在5万元下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和责任给予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业务分管副校长、分管主任、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取消本人当年评先、晋职资格;2、 发生死亡1人造成经济损失在5-20万元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和责任,分别给子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业务分管副校长、分管主任撤职处分;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取消本单位两年内评先资格,是党员的给子党纪处分;3、发生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造成经済损失在2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的,据情节和责任给予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业务分管副校长、分管主任撤职以上处分,对于直接责任人教育局建议上级监察机关给予开除留用以上处分,情节严
2、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党员的给子党纪处分,取消本单位三年内评先资格;3、 上述三项中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除接受党纪、行政处分外,承担所造成经济损失;5、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相关责任人属市委任命的,教育局連议上级组织部门进行组织处理;6、民办学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招生、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7、触犯刑律的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今后如上级出台有关学校安全事故追究的文件,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有相抵触的内,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由县教育局协同有关部组成调查组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且教育局体据调吉,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決定第十三条本規定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由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