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公民身份缺失的城市社会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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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代中国公民身份缺失的城市社会学解读 与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形成发达的公民政治文化和公民身份制度的西方不同,古代中国盛行的是臣民政治文化和臣民身份制度。关于中西方的这种根本性差异,近年来国内外学者曾进行过相当广泛和深入地探讨,这些探讨对于我们理解和认识古代中国公民身份的缺失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启示。不过,令人遗憾和不解的是,迄今国内外学术界对晚近西方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城市社会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忽视了他关于中世纪城市是现代公民身份形成之基础的精辟论述。事实上,韦伯的卓识洞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古代中国公民身份缺失的原因。那么,韦伯城市社会学的基本观点有哪些?为什么是古代西方城市特别是中世

2、纪城市孕育出了现代公民身份?为什么同时期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广阔地区公民踪迹全无、公民身份制度缺失呢?韦伯的阐释还存在哪些局限性?这是本文要关注和探讨的一些主要问题。一韦伯认为,中西方城市作为人们定居的大范围聚落,表面看来,有不少共同之处。比如,从军事意义上讲,为了卫护居民安全“,历史上的城市,不论在古代还是在中世纪,也不论是在欧洲地区或是欧洲以外的地区”,绝大多数城市筑有防御工事,大都“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堡垒和要塞。”从经济意义上说,中西方城市都是一个主要以商贸而不是农耕为主的市场聚落,在此,城镇居民与周边乡村居民可以满足对大部分手工业产品或贸易品的日常需要。从政治和行政意义上看,中西方城市

3、大都是领主或君主治下的地方乃至全国政治和行政中心。但除去这些共同特征(即城市是一个要塞、一个市场、一个政治和行政中心)外,西方城市还有一些东方城市所不具备的重要方面,正是这些方面促使西方城市发展为城市公社,演化为孕育公民身份的摇篮。第一,中国城市没有专属于自身的法院,缺乏某种程度上自主性的法律。用韦伯的话说,亚洲的城市包括中国“对于专门适用于市民因为他们具有城市公社成员资格的实体法和诉讼法或者由它们自主任命的法庭一无所知”。这点不难理解。“中国的城市乃是帝国行政机构的堡垒和官员驻地”,其法律的制定权,必然全部操纵在君主一人之手。君主金口玉言,其言语也与法律具有同样的效力。正如史记酷吏传所云:“

4、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著为令。”近代著名学者梁启超对此的解释是,像中国这样拥有数千年历史的君主专制国,“法律惟采单纯的命令主义,举凡君主下一昭敕,其效力直普及于国内。”城市作为帝国统治链条中的关键环节,自然不可能外在于君主大一统的法律体系。与中国城市相比,中世纪西方的城市则逐渐形成了与王室法律并驾齐驱的专门的城市法律。出于对自由的渴求,通过市民“自发的”对权利的革命性篡夺,或者借由城市创建人或其继承人订立契约、授予程度不等的自治与自主权这种“派生的”形式,中世纪西方城市逐步摆脱了封建领主的束缚,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公社,创建了自己的法院和法律。在这种自主性的对城市公民和居民一体有效的法律框

5、架下,陪审员由市民选举产生,法院奉行一种合理的审判程序,超凡魅力式的临时判断被排除,非理性的举证手段、旧时野蛮的个人决斗被禁止,如此等等,在其他城市都是不存在的。第二,中国城市没有形成利益攸关的市民联合体。与古代和中世纪西方的城市一样,中国的城市也是外来人口汇聚和定居而形成的,但不同的是,移居入城的中国城镇居民从法律上和情感上并不属于城市,而是仍隶属于其祖先祠堂所在地的原籍乡村,并且作为一名宗族成员,其责任和义务主要是共同维护和增进自身所在的宗族联合体利益。其实,不独中国如此,俄国、印度及一些亚洲国家的情况也大致与中国类同。在俄国,来城市谋生的乡村移民仍属于乡村共同体成员,因此他们依然是法律意

6、义上的“农民”,一如既往地要受到原籍村庄的束缚和控制。比如,米尔可以通过吊销国内通行证的方式,迫使外流成员返回原籍。在实行种姓制度的印度,城镇居民则是固定的种姓成员。由此,韦伯认为,像中国这类国家“,城市的联合体性质和市民的概念根本就没有得到发展或者仅仅处于萌芽状态”。因为正如前述,这些国家的城市人口,要么“往往都会保持着互不通婚的部落身份”,要么“至少也会保持着从前地方与氏族联合体的成员身份”,从而依然拥有土地并履行分摊给他们的原籍乡村共同体之公共负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就不可能是法定的城市市民地位,而只是那些在任何特定时间碰巧栖居于城市中的人们分摊负担和分享特权的联合体。”一言以蔽

7、之,东方“城市对于大多数居民而言,从来就不是家乡,而毋宁是个典型的异乡”,城市中能够代表市民利益并使之具有归属感的那种联合体是根本不存在的。在西方的城市里,身份差异则逐步被相对扯平。北欧、中欧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原则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意思是说,经过一段并不漫长的时期后,逃往城镇的奴隶或农奴便会获得自由,其主人就会失去将他重新收回的权利。居住城镇的奴隶或农奴当然也可以通过向领主支付赎金上升为法律上与其他人平等的自由人。而且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市民也往往欢迎外来移民,并以平等的身份接纳他们。在摆脱领主支配、争取城市自由的过程中,市民们进一步联合起来,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4 年第 4 期成为休戚与

8、共的命运共同体。总之,由于政治自由主义和经济利益的推动,“在(西方的)城市里,身份差异消失了至少就它们意味着自由人和不自由人之间的分化而言。”身份差异被相对扯平,导致西方“典型的中世纪城市决定性的共同特质就在于,它们都是制度化的市民联合体”。第三,中国城市缺乏至少一定程度上的自治和公众参与。不可否认,中国城市中的行会或职业联合体享有一些当地官员认可或不得不重视的管辖权,但这通常情况下“仅仅是某个特殊联合体在与其具体的群体利益有关的特殊问题上拥有的管辖权或实际权力”。城市中的宗族和其他一些地方组织也有相当的影响,如果它们的利益受侵而在某些问题上联合对抗的话,比如罢工罢市、共同抵制、设置障碍等,官

9、员有时也不得不做出让步和妥协,以求息事宁人。不过,总起来看,中国城市中这些组织的影响都具有不确定性。原因在于,在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体制下,城市只是帝国行政机构的官员驻地,行政、司法、军事等权力都由帝王任命的官员掌控,城市没有任何独立性,自主行政和公民参与城市管理更是无从谈起。反倒值得一提的是,与城市相比,中国农村对地方事务的自治和参与却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由于皇权止于县,乡绅、长老会议在乡村实际上享有道德上的裁决权和行政上的管理权,连地方官也不得不惧让三分,看其脸色行事。中世纪西方城市最初也是“他治的和他主的”,但后来逐渐演化为“一种自治且自主(尽管程度大为不同)的制度化联合体”。以意大利为

10、例,11 世纪上半叶城市执政官还大都由主教或领主任命,到下半叶时便出现了较为普遍的执政官年度选举。候选人“往往多至十几个,由市民正式进行直接选举,或者由一个显贵选举团进行选举,选举团本身从理论上说是由市民选出。”因此,民选执政官看似显赫,实则权力有限,他不仅受到被称作 credenza 的智囊团和市议会的严格控制,而且受到公社最高主权机构市民大会的操纵。市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不仅可以参加包括执政官在内的选举,担任官职,而且还要求经常性地出席市议会和市民大会,相当频繁地参与政府事务。帕特南曾指出,在锡耶纳这座大约有 5000 成年男性的小镇,市镇公职就多达 860 个,可见市民参与公共事务程度之高

11、。到 12 世纪末,经选举产生且短暂任职(早先任期 1 年,后来改为 6 个月)的波德斯塔逐渐取代了执政官。波德斯塔在市议会的监督下履职,而且为了中立,其人选通常都来自其他城市。之后,随着人民这一政治势力的崛起,城市的民主化得到进一步发展。总之,在韦伯看来,公社应具备的要素只有在西方城市中才比较完备和规整,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社会的城市,由于自主性法律和法院、市民联合体、自治和参与等关键性要素与特征的缺失,没有进一步发展为城市公社,没有形成孕育和践行公民身份的摇篮。换言之,由于“城市实质上只是帝国宪政网络上的一个节点,而且在城市的理想中没有任何一点自由的意味”,比如在中国城市,我们可以看到考取

12、功名、享有政治特权的士人,可以看到组织化的、享有经济特权的商人行会和手工业者职业联合体,但这里唯独“没有市民和城市公社的概念”,“这里并不存在城镇居民作为(西方)古代和中世纪意义上的公民那种特殊身份”。二城市性质和特征方面的根本差异,导致了中西方臣民与公民、臣民身份与公民身份的鲜明对立,进一步的问题是,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中西方城市表现出如此不同的性格和特质?具体而言,到底是什么因素阻碍了城市公社在中国的形成,又是什么因素促成西方中世纪城市逐渐发展为自主与自治的城市联合体?韦伯告诉我们,要搞清楚这些疑问,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下面两个问题:其一,在内部,城市能否破除巫术或宗教屏障的阻隔,整合为休戚与

13、共的市民联合体?其二,在外部,城市能否摆脱更大规模政治联合体的支配和束缚,演变为独立自主的政治实体?对这两个问题的探究,可以使我们知晓促成中西方城市貌合神离与分道扬镳的内在机理和外在动因。首先,立基于血缘关系之上的根深蒂固的宗族组织和祖先崇拜阻断了中国城市中市民联合体的出现。中国一直是个以小农立国的东方国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家长制为内核,以大宗小宗为准则,以孝悌和尊祖敬宗为核心,按尊卑长幼关系制定封建伦理原则”及其权力分配格局的宗族组织和相关制度。这种基于血缘关系的农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以定期的祖先祭拜仪式来维系和强化宗族的认同和团结,以血缘亲疏来界定社会关系和组

14、织社会活动,从而决定了宗族强烈的保守自闭性和持久排他性。国父孙中山说得好,中国人最崇敬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而唯独没有国族主义和对现代国家的认同。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几千年的农业文明中,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中国乡土社会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亲属的伦常去组合社群,经营各种事业,使这基本的家,变成氏族性了。”宗族的血缘性和乡土性使人们有理由认为宗族主要存在于在乡村。这也确实符合中国的事实。不过,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工商业经济的兴起、宗族内部血缘关系的分化和部分宗族成员地位的上升,宗族的城乡分化和城居化也在发展,经济和政治资源雄厚的宗族望族越来越倾向于迁居交通便利、生活优裕的城市。

15、迁城宗族分支往往利用乡村同族人所无法掌控的资源,通过建立宗祠、定时祭祖和续修家谱维系自身以及与乡居分支精神上对同一祖先的认同,通过公产的创置与发展保持宗族成员之间物质上的联系。正是城市宗族的存在与蔓延及其排他性的祖先祭拜等藩篱和禁忌,“阻止了城市居民以任何方式融合为一个在宗教与世俗领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础上的市民联合体,阻止了与非成员的共餐和休戚与共。”我们前面说过的印度的情况也一样。由于实行等级森严的世袭种姓制度,印度社会群体之间存在礼制上的职业隔离,这严重阻碍了种姓间的通婚、亲善和城市公社的出现。事实上,古代西方城市在最初形成时也是以氏族为基础的、具有严格排他性的礼拜联合体。非氏族成员不得参与本氏族的祭祀和共餐活动,也不享有作为城市选区的氏族所赋予的政治权利。不过,后来氏族之间的排他性逐步弱化,希腊式的城市聚合行动日渐兴起,各共同体举办礼拜餐的小会堂被举行共餐的城市大会堂所代替。到中世纪,城市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演化为一种兄弟联合会了。“城市变成了单个市民(家长)的联盟,对于城市公社本身来说,市民在非城市联合体中的成员资格也失去了实际重要性。”就是说,这里已经不存在亚洲和其他地区那样顽固、持久的巫术的与泛灵论的氏族或宗族的图腾崇拜、祖先崇拜或种姓制度以及相应的禁忌和障碍。究其原因,韦伯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基督教的巨大凝聚、团结与形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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