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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关于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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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无止境关于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关于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报道,在奚晓明的系列腐败行为中,有一项颇为引人关注:案号为“(202x)民二终字第76号”的张新明案,虽然被法学界称为是一次“最荒唐的判决”,但在“学者型法官”奚晓明的运作下,此案居然成为指导性案例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奚晓明利用手中权力,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干预司法,导致枉法裁判,本来就是“恶果超过十次犯罪”的行为,却又将枉法的判决作为指导性案例,指导今后的司法审判,其恶劣影响则远非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所能企及的我国不是实行判例制的国家,但是,依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最高法院的判决,特别是被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对各级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还是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尤其是,近年来不断推进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判例实际上已经成为法院适用法律的有益补充,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然,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前提,是被选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是绝对经得起实践和法律检验的这种判决在条件成熟时,其核心理念甚至可能成为法律或正式的司法解释如果判决本身存在严重问题,还成为指导性案例,那么无疑会对案例指导制度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奚晓明使最荒唐判决变成指导性判例一事,首先让我们反思现行的指导性案例形成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一项判决成为指导性案例,主要由各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各业务审判单位推荐,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审查后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要求的,则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现行规定,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及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在指导性案例的形成中发挥了核心作用,但缺乏相应的公众参与、专家审查、案件相对人异议等程序吸取奚晓明案的教训,今后,有关方面或许应当进一步完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文件,把专家审查、社会公示、利益相关人通知等作为指导性案例形成前的必经程序所有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都必须先征求国内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在最高法院网站公示之后,才可将各方意见连同案件判决书等一同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其次,也要重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责建议今后出台相关规定,各级法院在提出向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指导性案例前,应当先行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将相关的意见一同上报最高法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案例指导制度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相关工作机构也应当加强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交流,从而使全国人大能够掌握案例指导制度实施的相关情况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社会各界对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依法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 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络上一登,人们或许会问:法律难道在大法官手里也是一根橡皮筋,可长可短、可左可右?世上的法条真的不重要?重要的是解释或掌握法条的人?灾难性司法违纪案件既然来了,回避或漠然视之的态度不可取,本人不赞同什么沉默、陪扶的观点,法律人可贵的品性才于积极救世,只不过是要客观公正和因时因地制宜并注重解决问题的契入点此刻法律人的急务是要一以贯之地继续高唱法治的赞歌,展示法治的进步,法律实务界办出高质量案件,让每一个判决都能体现出法的公平、正义,理论宣传界说清有关问题,而不能一叶障目,被浮云遮住了望眼,造成短视进而丧失信心。

要认清当今社会治理的大势,法律人切莫妄自菲薄,自失阵地,法治的脚步是任何力量也无法阻挡的,这里顺便说一件自己亲身经历的事 大概在1998年左右,具体时间已记不清,似乎是一次党大会前后,那时自己搞办公室和研究室工作,也是有感而发,偶然间写出了—篇稿子,内容是谈法治、德治方面的写完后往抽屉里一塞,没有在意和理会,因为论文不像论文、随笔又不像,当时是作为笔记留存的那知道过了不久,省人大常委会为了贯彻党代会精神要搞一个理论研讨会,需要相关文章,县人大就向一府二院和县委系统党校、研究室等征集稿件,院里就问我有没有文章,我说没有专门稿件,但有一篇议题宽泛的文章,不知有没有用,合不合要求不知道,要么拿去充个数,算交个差,到时候其他部门都有,就是我们检察院没有不好看院里说赶写也来不及了,打印出来交到人大去,先完成任务那篇稿子共三部分,一是“法治”的疑惑,二是“德治”的困顿,三是法的精义是当今社会的灵魂后来省人大在县人大召开了理论研讨会,那篇大而不当的稿子虽然获了奖,但省人大领导在讲评中提到:有的文章论点提法还要仔细推敲,免得产生误解,我心里清楚指的就是第三部分的提法会议开完后,我觉得这篇稿子上面领导都这样定了调子,用是不会用的,但还不算很丢人,好歹完成了任务,改也改不成,改了文章基调就是另外一个样子。

就放下这事,材料又往桌子里一塞完事 谁知过了一段时间,院里又通知我到办公室领几本杂志,说上面有一篇我写的文章,县人大派人转来的拿过来一瞧,杂志名称叫一一《时代主人》,那篇文章不知怎么还是用了,三部分的主干都没有动,标题也没有动,大标题为法治的话题,副标题为法与德问题杂论记得那时候有点激动,三十几岁还属年轻人络、电视台、报纸、黑社会、上访的工人、农民等,这些都在挟持着法律的实施、法治的实现有时它们成为了强势力量,时常抽法律的“耳光”,执法人成了弱势群体,法律成了温驯的绵羊,谁都可以摸两下要执好现在的法,特别是复杂而敏感案件,人是很难合符要求的,“神仙”才行,还不是一般神仙,要具备《西游记》里唐僧师徒四人加起来的综合素质才行要有唐僧的坚定信念、综合协调力;要有孙悟空的火眼金睛、七十二变;要有猪八戒的善解人意、甜言蜜语;还要有沙僧的任劳任怨、兢兢业业高法院副院长是三十三年的资深法官,既有丰富审判工作经历又有理论造诣,司法工作中的风风雨雨都走过来了,不久就可以功成身退,但遗憾的是出事了,实为可惜他的事告诉我们:决定司法实务工作最终成就是正数还是负数,不在于你正确地处理过多少案件,而在于你是否犯过一次极为严重的错误,“做得千桩好,做不得一桩丑”,这是司法工作事关人的切身利益的性质决定的,对此我们要有高度的警惕。

法律的定义是什么?法律是与坏事打交道的制度性安排,在职场中务必谨慎,万万不可偏离职守,把自己陷进去,再难也不能越过底线如果把人生职场比喻成翻越高山的话,既然选择好了山峰,就只好一如继往,勇往直前年青人登山时多处于上山之路,摔倒了还可以站起来,再不行换一座山年老者多处下坡路,已经没有回头机会,这时候万不可一脚踏空,前功尽弃,对不起一路辛劳和汗水,也辜负了一路经历的好风景 三、不碰“红线” 最后是不碰“红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国家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需要,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多了起来,严了起来,强调国家公职人员作风建设要永远在路上,并将党纪提高到严于国法的新高度不该说的话不能说”,“不该问的事不能问”,“不该去的地方不能去”,“不能用的东西不能用”等等,这些“红线”构成了反腐败形势新常态,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的新要求,不可触碰 另一种“红线”是触犯国法,即贪财,犯经济错误有人说我们当今时代是一种物欲横流,沉渣泛起的平庸年代,用"竹林七贤"之一阮籍的话说,是’世无英雄遂使竖子成名’的时代,又有人称之为小时代,一切以金钱为坐标此话大谬,市场经济下人们重视金钱本属正常,但把整个社会说成唯利是图则言过其实,什么“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这句话伤害了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公职人员的辛勤付出。

当然极少数公职人员贪婪也是事实,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司法人员可不可以拥有正当合法利益,当然可以律师可以通过为当事人服务名正言顺地赚钱,公检法人员可以投资股票赚钱,只要你运气好不被套,也可以投资不动产运作而赚钱,也可以参加正常民商活动而致富,但不要与工作上的职务发生一丁点关系,公检法人员不能发不义之财,即与公权力沾亲带故的财要拒之于千里之外 最高院副院长事件没有说什么具体违纪事实,无从置评,但有一点可以确定:不与利益相关则事态要轻许多,反之则重从事司法工作需要静如止水的心境,这不是什么“高大上”的陈词滥调,而是做这行就要懂得这行的规矩再说你再有钱又如何?你能超过比尔、盖茨,看他一头白发;你能超过马云,马云说他最幸福的时候是拥有一百万的时候金钱是什么?它是杂技演员手中的那根彩线,需要足够的技巧才能舞出炫目的色彩,但它越长,舞动的难度就越大,而且停下来的时候也要当心,不要让它困住了手脚,套住了颈脖司马光说的好,金钱会使贤者失去志向,庸者增加过错同时,我们要坚信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司法工作人员经济待遇会逐渐好转,国家最终会建立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心得体会延伸阅读关于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站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奚晓明系十八大以来法院系统落马的首位副部级高官,也是建国以来自黄松有之后第二位因经济问题落马的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长达32年之久,被称为民商法领域的权威 根据公开资料得知,奚晓明今年61岁,江苏常州人,1978年到1982年在吉林大学法学系就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赴最高法工作,任研究室书记员在最高法工作期间,他在北京大学学习民法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又取得经济法学博士学位从1993年起,奚晓明在最高法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先后任经济庭副庭长、民事二庭庭长202x年,奚晓明升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财新记者获悉,奚晓明要被调查的传言从去年就已出现但今年5月,最高法先后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和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奚晓明依然担任主任和组长7月11日,有消息人士向财新记者透露,奚晓明此前已被带走调查 熟悉奚晓明的人称,奚晓明平日为人低调平和,属于最高法的专家型领导,平时很钻研业务,对于大多数司法解释的细微规定都很熟稔公开资料也显示,奚晓明从1982年大学毕业至今,发表过上百篇关于民商法的学术以及实践论述,并且长期执掌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

奚晓明在最高法主管的经济和民商案件审判,常常涉及上十亿元的经济利益纠纷奚晓明谙熟民商法,会通过技术手段把案件转变方向,帮助别人不当获利一位与奚晓明打过交道的不愿透露身份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他涉嫌的是一种高技术高智商犯罪 奚晓明落马了,奚晓明缪判的案件还没有被纠正奚晓明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而涉嫌犯罪,并因此被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奚晓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造成的错案,却并非因其被调查、被绳之以法而能改变改正这些错案等系列善后工作,显然已不是奚晓明所能而中纪委通报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除了指明奚晓明涉嫌所犯罪行的性质外,实际上也指明了应该为奚晓明善后的主体机关 官员腐败所得,实际上就是其违法的风险成本和利润违法程度越甚,违法过程越明显,其行为的风险就越大,由此带来的利润也越高从另一个角度看,官位越高,权力越大,其职务行为所及的影响面就越广因此,善后由于奚晓明因腐败而违法行权缪判的案件,就不仅是恢复个案的公正,也是在更高层次、更大、小圈子的行为,露头就打、严惩不贷,净化司法生态要引导干警注重家教、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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