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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关于签订、履行《认购书》、《房地产预(销)售购房合同》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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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关于签订、履行《认购书》、《房地产预(销)售购房合同》的若干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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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履行《认购书》 、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若干规定为了规范《认购书》 、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合理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作如下规定1、关于签订、履行《认购书》的规定:1、认购方根据《认购书》的约定缴纳的定金,应出具单独的定金款收据,并明确注明“定金” 2、 《认购书》中认购方住所地一栏必须填写完整,并提供认购方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由认购方本人书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签字按手印3、签订《认购书》后,项目五证办理完毕时起 15 日内必须发送书面通知要求认购方前来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书面通知的内容及邮寄单中文件内容一栏的填写由公司法务部统一确定,邮寄时必须要求邮递公司提供回执,并将邮寄单、书面通知复印件、回执交公司法务部保存因认购方拒签或无法送达原因退件的,退件应保持原样不能拆封,交法务部保存4、认购方未按《认购书》的约定付款,或未按书面通知期限前来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应在约定、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认购书》 、收款收据复印件及相关情况提交法务部,由法务部协助解决5、 《认购书》中时间的书写要规范,必须书写“年月日” ,不能出现只注写“月日” 。

6、 《认购书》原则上必须由认购方本人签字,特殊情况可由认购方委托他人签订,但必须提供认购方本人签字和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格式由法务部确定7、销售人员与认购方的联系应当登记造册,列明每次与认购方的通话日期、通话双方、通话时长、通话主要内容等8、认购方在《认购书》中填写号码的,可通过短信方式与其联系,应固定一个号码发送短信,并保存已发和回复短信,如容量不足,可导入电脑另存2、关于签订、履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规定:1、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的,在撤销备案前不得另行出售2、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如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签订后 15日内买房人将按揭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并提交出卖人确认”的,上述期限届满后如买受人未能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及未提交确认超过7 个月的,应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收款收据复印件及相关情况提交法务部,由法务部协助解决3、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如合同中约定“出卖人通知后 15日内买受人将按揭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并提交出卖人确认”的,应在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发送书面通知要求买受人提交按揭贷款手续确认,书面通知的内容及邮寄单中文件内容一栏的填写由公司法务部统一确定,邮寄时必须要求邮递公司提供回执,并将邮寄单、书面通知复印件、回执交公司法务部保存,因认购方拒签或无法送达原因退件的,退件应保持原样不能拆封,交法务部保存。

4、认购方未按《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约定付款,或未按书面通知期限提交按揭贷款手续的,应在约定、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认购书》复印件及相关情况提交法务部,由法务部协助解决5、买受人请求合同更名的,第二手买受人应出具《承诺书》 (该《承诺书》格式已发布在公司 OA 系统上) ,或与第二手买受人重新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该合同由法务部协助填写6、其他参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执行3、其他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如未按规定执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的《认购书》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要结合本规定进行核查,如与本规定不符的,应按本规定进行查缺补漏2、如有不明之处由法务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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