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与衡平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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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利益冲突与衡平,利益冲突与衡平,概念剖析 案例分析 案例一:村委会私自处分承包土地,村民是否具有诉权 案例二:数百亩耕地变跑马场 ,村民告国土局不作为 结束语,利益冲突与衡平,开发商,开发商这个名词屡屡撞击公众视野因其既承载着城市建设的光环与荣耀,又备受大众对其财富价值观的质疑性解读。而一个有责任、有诚信、有思想的开发商必须面对时代、面对社会、面对公众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和行动回应。现在针对楼盘涉及到的开发商的比较多。我们也常写成kfs。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 发公司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 组织机构;有适应房地产开发 经营需

2、要的办公用房;有1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4名 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 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工商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但并非有了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利益冲突与衡平,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当前中国土地所有制形式: 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 所有制,利益冲突与

3、衡平,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土地不得买卖,因此法律上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移转问题,依法能够移转的不动产主要是房屋。 (1)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2)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3)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利益冲突与衡平,利益冲突,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此所谓社会矛盾的普遍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矛盾的普遍性可以视为社会冲突的哲

4、学术语。事实上,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存在着冲突,人们将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冲突称之为社会冲突,围绕利益而形成的社会冲突则为利益冲突,利益冲突与衡平,利益衡平,利益冲突作为人类社会中的基本冲突之一,从哲学意义上说,利益冲突同样对社会的发展起着推动作用。从认识论角度考察,认知是有目的性的活动,认知利益冲突的社会目的在于将冲突从诸种社会现象中提炼出来,并加以特定化,从而不仅在宏观层面把握社会发展的状态,而且从微观层面抑制冲突的负面效应,张扬冲突作为社会发展动力的正面价值。然从法学本质看,认识冲突旨在消解其对立利益的紧张关系,使二者处于一种和谐状态,故法学本质上的利益冲突强调的是冲突的负面效应,即消

5、极功能。关注由冲突引起的各种紧张、对抗性的社会关系,正是法所要解决的课题实现利益的衡平。因此,法学本质上的利益衡平基于利益冲突而存在,并以消解利益冲突为己任。 它既包括实现衡平的法律努力, 又包括通过努力而实现的衡平状态,利益冲突与衡平,案例一:村委会私自处分承包土地,村民是否具有诉权,案情: 1983年开始,某村委会将集体山场分作村民自留山。1987年11月6日,县林业局与该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国乡(村)联营造林协议书。协议约定:村委会将其集体山场交与林业局统一规划,投资造林、抚育。林木成才后,收益按三七比例分红。联营协议终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嗣后,县国营林场承接了联营造林协议书中载

6、明的林业局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006年9月,原告二十五名村民领取了林权证,林权证确认了原告对自留山的林地承包经营权。2008年3月份,村委会换届,在办理交接手续时,村民发现原村委主任刘某已于2006年11月12日以村委会的名义与县国营林场签署了一份联营山场补充协议,将原协议的履行期限延长至2035年止。村民认为,村里没有征求村民意见,也没有开村民大会,在没有经村民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县国营林场签订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补充协议,侵犯村民自主经营权,遂以村委会和县国营林场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补充协议无效。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山场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合法组织。村民委员会有权

7、以自己名义签订关于集体所有的山场的经营协议。村民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不是合同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不能要求撤销他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因此无诉权,村民的起诉不应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民具有诉权,法院应予受理,利益冲突与衡平,评析,本案原告二十五名村民是否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原告二十五名村民不是合同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并不意味着不能在别的法律关系中成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在山场已经分作自留山并经确权的情况下,村委会的行为属将无权处分的权利在协议中转让,是对村民自主经营权的侵害。行为结果直接影响村民的权益,与村民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8、)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对照这两条规定,显而易见,原告二十五名村民完全具备这两条规定的条件。因为,原告村民与本案有直接经济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即村委会和国营林场;原告二十五名村民有请求撤销补充联营

9、协议的具体请求;本案的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范围及人民法院管辖。可见,本案原告二十五名村民的起诉完全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此原告二十五名村民完全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起诉权)。对于符合起诉要件之诉,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司法。 山场虽归集体所有,但已经承包给了村民,村委会在没有征求村民意见,也没有开村民大会,更没有经过村民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县国营林场签订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补充协议,侵犯村民权益。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之规定,二十五名村民具有胜诉

10、权,所以法院应判决支持原告二十五名村民的诉讼请求,利益冲突与衡平,案例二:数百亩耕地变跑马场 村民告国土局不作为,2004年2月,村里近2000亩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承包了出去,其中包括大片村民们赖以维持生计的耕地。据原告讲,这片耕地原来被一家私人企业占用经营鹿场。村里经过诉讼把地要了回来,可村委会转手就把地租给了一家民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中声称这片土地为“荒山”,租期为60年。 土地被占用后,很快建起了526.8亩的“狂飙乐园”,其中建设了跑马场、马厩、售票房、豪华大饭店、人工湖和游乐公路等建筑物,此后又在附近占地十余亩建起了豪华别墅。原告认为,这些行为造成1400亩耕地被

11、荒芜或沙漠化,失去了种植条件。 村民们认为,这2000亩土地不是荒山,而是耕地,是应该发包给村民的责任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村委会无权出租、转让应承包给村民所有的耕地。 去年9月,村民们联名提出控告,要求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南安河村的土地占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勘测,并作出处理。但是在法定的60天答复期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未作出明确答复。5名村民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国土资源局对村民们所反映的违法占用耕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勘测,并对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

12、作出处理,利益冲突与衡平,评析,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当庭答辩指出,该局已履行了法定信访责任,向原告等人寄发了信访答复意见书。市国土资源局曾于2006年就南安河村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况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没收。目前市国土资源局正在协调具体问题。另外,被告认为村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此案不在法院管辖范围内。被告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利益冲突与衡平,结束语,土地利用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是国际社会不断探讨的话题。而利益关系是土地利用法律制度的基础,土地利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制度的配套化,而且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功能和机制。 请不要一味追求利益,美好的事物太多太多,利益冲突与衡平,谢谢观看,利益冲突与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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