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划生育政策[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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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陕西省计划生育政策精选五篇第一篇:陕西省计划生育政策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2x63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奖扶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作出具体解释。一、基本条件: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二、关于四项基本条件具体应用中的政策解释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文件和我省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的四项基本条件的具体应用和界定作如下解释:(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本人及配偶”指现夫妻,包括xx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夫妻。“农村居民户口”指现户口登记地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

3、主要生活来源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3、以上规定不包括口袋户、户口待落定、没有户口的人。4、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触犯刑律,正在服刑的人员,本人户口已被所在村注销,按无户口人员对待,不在奖励扶助范围。(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5、xx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包括1973年以前的生育行为),以我省首次出台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陕革发1979101号)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界定。6、xx年5月1日至xx年7月30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

4、例(xx年4月30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5月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7、xx年7月31日至xx年3月2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xx年7月25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7月3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8、xx年3月3日至xx年8月1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xx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9、xx年8月2日至202x年9月28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xx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1

5、0、202x年9月29日以后生育的,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x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11、xx年4月30日之前生育两个子女的不考虑间隔;xx年5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12、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13、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14、夫妻双方曾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其生育时均未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15、再婚夫妻双方均

6、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但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的,可不合并计算子女数,保留其身份不变。16、送他人收养的生育子女,计入其曾生育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17、孩子出生后被遗弃或去向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18、合法收养子女后,与曾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者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均已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19、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0、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的个数计算子女数量。(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7、2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当年满60岁的,为当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三、其他:22、各地在奖励扶助工作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规定和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各市计生局汇总情况后,向省人口计生委书面请示,由省人口计生委书面批复后执行。23、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具体政策由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2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篇:陕西省计划生育优惠扶住奖励政策陕西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十一五”期间,陕西省出台了多项政策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了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8、使计生家庭优先分享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现将各项计生奖励优惠政策向群众予以公示。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100元。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以上条件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妇;符合照顾生育二孩的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子女伤残的家庭父

9、母每月每人补助120元,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每人每月补助140元。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三、省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100元。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女孩。4、年满55-59周岁。四、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补助范围及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每

10、人每年补助20元。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4、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5、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两个女孩的父母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五、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制度奖励标准。对于放弃生育二孩的家庭,一次性奖励4000元。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3、202x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

11、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六、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大荔县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为每月10元,全年120元,每年兑现一次。1、夫妻双方均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的,孩子为016周岁以内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3、夫妻一方已落实相应节育措施;4、因父母未达到法定婚育年龄或未领取结婚证而生育的,一方现已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且领取了结婚证及独生子女父

12、母光荣证;5、能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时参加镇上组织的孕情检查,外出务工者能按时寄回孕检证明。七、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制度发放标准。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3、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八、根据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规定,从202x年起,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

13、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2、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3、本人1933年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独女户奖励扶助对象为55岁)九、农村独女户中考加分奖励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女户在我县境内参加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奖励。十、农村“母亲健康工程”每两年为育龄妇女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查体。对患有轻微妇科炎症的妇女给予免费治疗;对需住院治疗或长期服药治疗的患病妇女纳入新型农村合疗报销。十一、优生促进工程为新婚夫妇提供免费婚检和孕前实验室筛查。同时免费

14、发放叶酸口服制剂。十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凡农村政策内分娩的孕产妇,持计划生育有效证件及合作医疗证件、免费分娩卡就可以享受免费住院分娩。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人民少生快富,有利于激发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为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第三篇:计划生育政策202x计划生育新政策根据202x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

15、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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