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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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 课堂教学是本科教学的最主要环节, 是育人的主渠道和主阵 地,课堂教学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开展对教师课堂教 学质量的综合评价,既是对教师课堂教学能力和水平的认定,也 是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核心所在。 为充分发挥教学评 价的激励与导向作用,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根据教育 部教高20182 号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 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和华电校20191 号华北电力大学关于 全面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 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作用, 促进教师不断更新教学 理念

2、,激发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教师对课 堂教学的持续改进意识。 第二条 通过评价有效地评析教师课堂教学的状况和优缺 点,以评促教,以评促改,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强化教学过程管 理,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提高本科课程教学质量。 第三条 为学校教学工作相关政策、 制度的制定提供有效信 息,提升本科教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评价坚持“立德树人、目标导向”和“科学、规范、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 3 -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 评价范围包括所有本科理论课程的教学课堂, 以必 修课程为主。 第六条 评价课程由院系组织参评, 各院系每学期一般应参 评专职教师数 15%20%的课堂。评价周期

3、一般为 3 年,院系应 统筹规划,确保一个评价周期内,所有任课教师均参与评价。 第七条 评价课程应为教师独立完整讲授的课程, 原则上优 先评价教师讲授的代表性课程。同一教师讲授的同一系列课程, 如高等数学(1) 、 (2) ,工程图学 A、B、C 等,可选择其中一门 课程参评,评价结果适用于该系列课程的所有课程。同一系列课 程名单由院系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评价课程不超过 1 门次; 同一教师 讲授的同一系列课程,在一个评价周期内评价次数不超过 2 门 次。 第九条 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免于评价, 课堂教学 质量为“优秀”等级。 第三章 评价方式与结果 第十条 课堂教

4、学质量综合评价由学校评价、院系评价、学 生评价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评价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校教学督导组进行, 对每个参评课堂评价不少于 2 人。 第十二条 院系评价由各院系负责组织院系教学督导组进 - 4 - 行,对每个参评课堂评价不少于 2 人。 第十三条 学生评价通过 “学生评教系统” 或 “学生评教组” 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评价、院系评价使用华北电力大学课堂教 学质量评价表 ,评价指标由总体评价和“教学态度” 、 “教学能 力” 、 “课堂效果”等分项评价组成。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中学校评价所占比 例不低于 50%、院系评价所占比例不低于 20%、学生评价所占比 例

5、不低于 20%。在每个评价周期开始时,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各部分所占比例。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分 4 个等级:优秀 (90 分及以上) 、良好(80-90)分) 、合格(60-80)分) 、不合 格(60 分以下) 。 第十七条 学期结束,教务处汇总学校评价、院系评价、学 生评价三方评价材料,得出参评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并 予以公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一般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有效。 对评价结 果为“优秀”的课堂,学校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同一教师同一门课程连续三个评价周期评价结 果为“优秀” ,学校颁发“优质课堂”证书,并免于评价,课堂 教学质量为

6、“优秀”等级。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有效期内, 如发生教学事故或经学校检 - 5 - 查认为不具备其评价结果资格,将免去其评价结果,并按学校相 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本科理论 课程课堂授课, 按 华北电力大学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办法 (试 行) (华电校教201737 号)规定,重新取得“授课资格证 书”后,方可承担本科理论课程课堂教学。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师申报教学奖励、 教学建设 项目、专业技术职务及核算课时津贴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相关规定与本办 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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