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规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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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 通知华北电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华北电力大学学术道 德规范 关于成立华北电力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的通知文件 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总 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检查、督促、接受投诉,对有关学术 道德的问题进行独立调查。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为:我校全体在职、在 学师生员工;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华北 电力大学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著作、 论文或公布科研成 果的人员;以华北电力大学名义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

2、果 的我校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树 立良好的学术风气。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 校学术委员会的授 权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 导和监督。 - 3 -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 1 名, 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3 委员同意后通过;委员由学术 道德委员会主任提名,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3 委员同意后通 过。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专业, 临时组成相对 独立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学科学术道

3、德问题的调查。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挂靠校学术委 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担任。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 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 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 经校学 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

4、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4 -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 受理 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道德 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调查学术不端行为、 裁决学术纠纷,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 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将调查结论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 会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进行学术道德宣传教育, 表彰学术品行高尚的突 出人物,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学术道德委员 会组织的

5、各种审议、咨询及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并积极建言献 策,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学 术道德委员会工作范围所述及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受理如下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 投诉和举报: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 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 学术思想; (三)学术成果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 处或说明情况; - 5 - (四)在学术活动中,行贿或受贿,为谋取某种利益,找别 人代写论文或将自己的学术成果赠与未参加人员享用; 未

6、参加实 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 署名; 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其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将其作为项 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五)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 合发布相关信息时,不如实报告自己的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 职、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 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 科研成果;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 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名誉、打

7、击报复;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的如 下投诉和举报: (一)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投诉或举报; (二) 不在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范围所述及人员或与学术不 端行为无关的投诉或举报; (三)属于学术观点的争论问题的投诉或举报。 第十七条 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以邮件或书面方式提出,应 - 6 - 写明被举报人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事实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学术 道德委员会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 的举报投诉及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材料的建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8、 (一)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 线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报告,学术道德 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 (二)立案后,根据具体情况,一般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或临 时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 或指定相关学科的委员会同所在学 院分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至少应三人以上) ,并听取被举 报人的申辩、解释,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学术认定,如所涉及 的问题难以确定,可聘请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认定; (三) 工作小组或调查小组应当就所举报的问题听取被举报 人的申辩, 并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详尽的调查报告和明确的调 查结论; (四)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学院分学术

9、委员会委员,涉及学 术道德问题, 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 应主动回避, 退出调查。 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 不宜 参加调查, 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 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五)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 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道德委员 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 7 - (六) 学术道德委员会将对被举报人的学术认定结果报校学 术委员会,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校学术委员会经研究后 将学术认定结果转报科学技术研究院、人事处和监察处。如被举 报人是在学学生, 校学术委员会将学术认定结果转报学生主管部 门。

10、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 召开学术道德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单位代表及专家、 教师和学生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召开会议, 会议决议应以无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以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投票应由委员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若会议讨论 事项与某委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凡学术道德委员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 委 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修改 本规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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