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量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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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资金占用量考核细则为更好的统计各公司各部门资金占用量,特制定以下操作细则,各公司财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集团公司细则进行资金占用量考核工作。1、资金占用量考核的相关标准资金占用量的考核全部以现款进行考核。支付三个月或六个月承兑汇票均按不满三个月按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按六个月的原则按9%的年息进行贴息。如公司支付三个月承兑汇票1000万元,在记录资金占用额的时候按977.5万元计算(0.09/4*1000)。在归还资金时,如是以现款归还,则直接冲减资金占用部分,如以三个月或六个月承兑归还,则按不满三个月按三个月,不满六个月按六个月的原则按9%贴息后冲减资金占用额。如以1000万五个月承兑汇

2、票还款,应按955万元(0.09/2*1000)计算归还款项。所有款项的支付、收取均按9%-12%的利息根据票据时间折算后计算。每月计息数为每日利息发生的累加数。对资金周转率低于90天的资金占用量按9%标准收取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周转率高于90天的资金占用量按10%-12%收取资金占用利息。2、对各分公司资金占用量的考核细则集团公司对各分公司资金占用量的考核采用按总量考核的方式。202x年2月底的各公司资产盘点数是集团公司对各分公司计算资金占用量的期初数,各分公司所有账面库存现金、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均计入资金占用量的考核范围内,并由202x年3月1日起开始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所有现款及承兑汇

3、票都计入资金占用量的考核范围内。重庆、兰州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经营销售单位,集团公司只对资金使用总量进行考核,各分公司部门内部资金占用量考核由各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考核。各分公司可对各部门资金使用按总量或实际使用进行考核,但不影响集团公司对各分公司资金使用总量的考核。如各分公司需归还集团公司借款,减少资金占用量,可采用现款还款的方式或承兑还款的形式。现款还款以各分公司现款实际到集团公司账户的时间停止计息,各分公司对此款项再无使用的权限;承兑汇票还款的应向集团公司提供相关的承兑汇票明细清单,列明承兑汇票票面的所有要素,以承兑汇票上报集团公司之日起停止计息,各分公司对清单中列明的所有承兑汇票再

4、无使用的权限,由集团公司统一调配使用。各分公司对已在各分公司账户上的集团公司的借款有优先使用权限,但应配合集团公司的统一资金调配,如集团公司需调用各分公司资金,由调用日起停止对分公司计息。银行敞口的归还归集团公司统一调配,在各公司资金充足并有能力归还银行敞口时可自行还款,不再计息。如各公司在归还银行敞口时需向其他公司借款时,不再对归还银行敞口的公司计息,并冲减借款公司的资金占用总量。3、各分公司对各部门资金占用量的考核细则各分公司内部的资金使用应做到按级申报,总体规划。每月月底各部门经理应向各分公司申请次月的资金量,各分公司总经理根据各部门申请情况并结合分公司次月经营销售的整体规划向集团公司提

5、供次月分公司资金使用总计划。各分公司的资金使用总计划可以是各部门申请的总和,也可以大于各部门资金申请的总量,包括各分公司自有流动资金、费用资金等。各分公司需承担资金使用总量的费用。对自由流动资金等沉淀资金的费用摊销方式,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不影响集团公司对各分公司资金占用总量的考核。每月月末各分公司根据各部门资金申请情况规划总体资金使用量,如当月资金库存量大于次月资金计划使用量,应将多余部分资金及时归还集团公司以减少分公司资金占用量和资金使用利息;如当月资金库存量小于次月资金计划使用量,分公司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申请借款,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整体资金进行调拨分配。各分公司在取得集团

6、公司借款后,应按当月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进行分配,并在分配之日起对部门资金占用进行计息。属于部门资金使用的按部门分类计息,用于各分公司整体经营销售使用的资金占用由各分公司承担资金使用的利息。4、各公司、各部门间的内销对各公司目前存在的内销情况,均按实际使用人进行考核。各部门间的内销,在申请付款直到货物发生内销前的这段时期,所有的资金占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在实现内销后,资金占用的费用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资金占用量的考核要求各公司财务部门准确、及时做好资金使用的相关记录,每月对各公司间的资金使用做到三方对账,各部门间的资金使用要公示各部门。所有的资金占用计息截止时间为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如有跨月

7、借款的情况,计息应按月份分开,不影响当月利息的统计。集团财务部202x-2-18第二篇:资金占用协议文档资金占用协议甲方:_有限公司住所:_乙方:_住所:_鉴于:1.甲方拟与_有限公司、_实业发展公司等单位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2.乙方拟以发起人身份出资认购股份公司_万股股份;3.乙方因资金紧张、拟向甲方借款以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甲方拟向乙方提供相应借款。因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约定如下:一、借款1.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万元(以下简称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该等借款。1.2乙方同意,其从甲方取得的借款只能用于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得用于任何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1

8、.3双方同意,作为借款的对价,乙方应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法为_,支付时间与方式为_。1.4双方同意,乙方应于三年内清偿借款,并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1.5如发生下列事项,乙方应立即偿还借款,同时支付资金占用:1.5.1乙方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权消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转让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或股份公司回购乙方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1.5.2双方另行确定的其他情形二、违约责任2.1如果乙方未在本协议第1.4条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或乙方未在本协议第1.5条规定的事项发生后立即向甲方清偿借款,则每延迟一日,其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借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三、生效3.1本协议在双方

9、授权代签署后生效。四、争议解决4.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其他规定5.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共同签署。5.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有限公司乙方:_授权代表:_授权代表: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第三篇:xx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xx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实施日期】202x/12/29【颁发文号】乌政办202x346【失效日期】xx县、各区人民政府,xx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相关单位:xx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2x年

10、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xx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xxxx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xxxx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xx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地、复垦整理地

11、、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间作地、已垦滩地。占用林地(包括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视同占用耕地。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四条经申

12、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批准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批准文件未标明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未确定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五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进行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第六条耕地占用税根据xx地区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地理位置以及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同时依据自治区核定的xx地区平均税额,将xx地区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划分为四类,一类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50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35元,三类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25元,四类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10元。凡单

13、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均按所在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见附件1)。以上规定的税额,xx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标准上提高50%。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区、农业园区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标准上提高20%。第七条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14、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生产资料以及自产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和生产种畜禽、种子、种苗的设施;传统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草场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荒山绿化、动植物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生产必须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第九条属下列占用耕地情形之一的,免征耕地占用税:(一

15、)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地上、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军用洞库、仓库;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试验基地、靶场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四)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及其文化、健身活动的场所。(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条村民或者村级合作组织集资修建的村级道路,暂免征收耕地占用税。水库移民、灾民按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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