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之普查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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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填写说明一、普查表的种类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共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以下简称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下简称普查表长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以下简称境外人员普查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人口调查表)四种表。二、标准时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员在掌握普查标准时点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一)2010年11月1日零时以后出生的人不登记;2010年11月1日零时以后死亡的人仍要登记普查表短表或普查表长表。(二)2010年11月1日零时以后发生迁移的人,仍在原

2、住地登记。三、普查对象(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和境外人员普查表的普查对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第(七)条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第(八)条规定,“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普查对象具体是指普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即2010年10月31日晚住本普查小区的人口和户口登记在本普查小区但2010年10月31日晚未住本普查小区人口。分为两种情况:1.2010年10月31日晚住在本普

3、查小区的人,不管其户口登记在何处。包括户口在本村(居)委会的人口,也包括户口在外村(居)委会的人口。 2.户口登记在本普查小区,但2010年10月31日晚未住本普查小区的人,无论其外出时间长短、外出原因如何,均普查登记。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其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境外人员普查表。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集体户以一个住房单元为一户进行普查登记。(二)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对象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对象是在2009年11月1

4、日至2010年10月31日这12月中的死亡人口。四、普查表的填写方法(一)普查表用黑色签字笔填写,禁止使用钢笔、铅笔和圆珠笔。不得使用橡皮涂擦,严禁使用涂改液或贴条。签字笔尖要保持圆润、书写流畅,防止晕染、划破或戳破普查表。(二)普查表填写按本户地址、户记录、人记录的顺序进行。先填写本户地址,然后填写户记录,填写完户记录,再逐人填写人记录。填写按人登记的项目时,表内第一人应填户主,然后填户主的配偶和其他亲属。本户地址填写本户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名称,以及所属的建筑物编号。(三)普查员每填完一户,要将普查表中各项填报的内容向申报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和普查

5、员分别签字。普查员还要填写入户登记的日期。(四)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以户为单位填写,每张表可填写5人,超过5人的户可酌情增加普查表。增加的普查表只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报的项目,以及本户共几张,本张是第几张,不再填写按户填报的其他项目。增加的普查表上的户编号应与本户第一张表上的户编号相同。境外人员普查表,也以户为单位填写,每张境外人员普查表可填写4人,超过4人的户可酌情增加普查表。增加的普查表应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报的项目。增加的普查表上的户编号应与本户第一份表上的户编号相同。(五)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填写,每张死亡人口调查表可填写9人。超过普查表限定人数的普查小区,

6、可酌情增加普查表。(六)有标准答案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圈填,并且每个问题只能圈填一个标准答案。没有标准答案的项目,用文字或阿拉伯数字据情填写。填写文字的项目,包括姓名、民族、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出生地、五年前常住地、行业和职业。姓名在现场登记时直接填写在汉字框内,从上至下每个方框填写一个字,写不全的填写在下面空白处;民族、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出生地和五年前常住地在现场登记时必须先在预填区填写汉字(民族项目汉字框上的空白处作为预填区;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项目,汉字框后的横线作为预填区;出生地和五年前常住地项目,汉字框上的横线作为预填区),需待复查、快速汇总结束,经审核无误后

7、方可填入汉字框中,每个汉字框只能填写一个字,根据汉字框数目填写同样数目的前几个汉字;行业和职业直接在下方空白处填写文字。(七)如果填写错误,要采取正确的修改方法。第一,圈填错误的,应将错填序码连同该项文字答案用双划线划去,然后据情圈填正确的选项。第二,数字书写错误。分两种情况:(1)数字框外的数字书写错误,应用双横线划去,在划线的上方另行填写;(2)数字框内的数字书写错误(发生在非专项编码阶段),用三横两竖划去,在错误数字框上方另行填写。第三,文字书写错误。分两种情况:(1)汉字框外文字书写错误,横着书写的,应用双横线划去,在划线的上方另行填写。竖着书写的,用双竖线划去,在划线的右侧另行填写;

8、(2)汉字框内文字书写错误。a.姓名书写错误,用四横四竖划去,在下面空白汉字框内重新填写,写不全的填写在下面空白处,要求修改后保证填写的“姓”和“名”顺序正确;b.民族或地址书写错误(发生在非专项编码阶段),在错误文字的汉字框内划四横四竖,此文字无需再重新填写,若还有空白汉字框可按顺序填写其余的文字。要求修改后要保证汉字和汉字框一一对应。五、普查表短表的指标解释(一)按户填报的项目按户填报的项目要求所有的户(家庭户和集体户)都填报。H1.户编号填写各户在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如果在登记时,发现某户为空户,该户“户编号”作废,本普查小区的其他住户不再使用这个“户编号”。如果在登记时,发现某

9、户中实际居住着两户,其中一户使用原来的“户编号”,另一户的“户编号”为本普查小区最大户编号(除600以上)后顺延;居住三户或以上的,依次类推。全户死亡户的户编号填写“999”。全户死亡的户,除填写“H1.户编号”外,只填写“H4_2.2009.11.1-2010.10.31 死亡人口”,其他户记录和人记录项目均不再登记。在一个普查小区中,每一户都必须对应一个户编号 ,且只对应一个户编号。H2.户别按家庭户、集体户的类型圈填。1.家庭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2.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

10、为一个集体户。H3.本户应登记人数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既包括户口在本户、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也包括户口不在本户、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3的第一项;另一部分是户口在本户,2010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3的第二项。H4.2009.11.1.2010.10.31.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填写本户在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和死亡的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特别注意不要漏掉出生时有某种生命现象(如在胎儿脱离母体时,有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不久即死亡的婴儿,既要

11、填写出生数,也要填写死亡数。H5.本户住房建筑面积本户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住房的外墙计算。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使用面积(包括扩建的使用面积) 0.7 建筑面积填写此项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在旅馆或租借的房屋居住的户,一律按现住所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住房面积。2.居住在工作场所的户,住房面积应该填写其居住房间的建筑面积。3.合住在同一所住房里的住户,其建筑面积为各户所独立使用的房间面积加上公共使用面积(包括厨房、厕所、门厅、阳台等)的一部分:两户合住的,各按二分之一计算;三户合用的各按三分之一计算;四户及以上合用的依此类推。4.建筑面积应填写整数,不为整数时四舍五入获得。H6.本户

12、住房间数指除厨房、厕所、过道和厅以外的所有自然间数(包括扩建的房间)。填写本项目时应注意:1.在旅馆或租借的房屋居住的户,一律按现住所的实际居住情况填写其住房间数。2.合住同一所住房的,在填写住房间数时,填写其独立使用的房间数。3.兼作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也应计算在住房间数内,只作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不计算在住房间数内。4.一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如果没有出租或借给其他人居住,要把这几处住房的住房间数和住房面积分别相加。有关住房的其他项目,以现住地的状况为准。(二)按人填报的项目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R1.姓名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没有正式姓名的可填小名或某某氏,但不能填笔名、代号等。婴儿未

13、起名的,可填“未取名”。R2.与户主关系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普查员根据申报人的回答据情圈填。申报人不是户主的,注意在圈填时,不要将某人与申报人的关系,错填为与户主的关系。设有十个标准答案:0.户主。按家庭日常生活习惯确定户主。1.配偶。指户主的妻子或丈夫。2.子女。指户主的子女。3.父母。指户主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4.岳父母或公婆。指户主配偶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5.祖父母。指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6.媳婿。指户主子女的配偶。7.孙子女。指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重孙媳婿、重外孙子女、重外孙媳婿。8.兄弟姐妹。指户主及其配

14、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9.其他。指本户除以上九种人以外的成员。家庭户的户主登记为第一人,圈填“0”;如果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应登记为第二人,圈填“1”;然后再登记该户的其他成员。如果户主没有配偶,或户主配偶不在本户登记,第二人也可登记本户其他成员。在登记集体户时,第一人登记为户主,圈填“0”,本户其他成员与户主关系一律登记为其他,圈填“9”。R3.性别指被登记人的性别,男性圈填“1”,女性圈填“2”。R4.出生年月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出生年月按公历填写,只知道农历的,要换算成公历。按照一般的规律,农历的月份与公历的月份相差一个月左右,换算时农历的月份加1即可作为

15、公历的月份,但要注意农历的12月应当是公历下一年的1月。R5.民族指被登记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民族时不要写简称,要填写全称。如哈萨克族,不要简填为哈族。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其民族和我国的某一民族相同的,就填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按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填写,简填“入籍”。R6.普查时点居住地指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点前一晚居住在何处。设有六个标准答案,据情圈填。1.本普查小区:指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小区的人。如果本户在本普查小区拥有一套以上的住房,可确定其中一处进行登记。2.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的人。3.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4.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5.其他县(市、区):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居住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外所有地区的人。圈填本答案的人还需填写普查时点居住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6.港澳台或国外:指原户口登记在本户,现在港澳台或国外的人。R7.户口登记地指被登记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地情况。设有五个标准答案,普查员根据被登记人的实际情况,据情圈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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