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p#215;&amp#215;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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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管理,规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基建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但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包括以新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取得的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福利设施、文化教育与卫生体育设施、科研和培训类设施等。第三条 小型基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根据集团公司投资能力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小型基建年度投资规模;小型基建要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材料和设备选型、功能

2、设定、装修标准等。(二)统筹规划,集中实施。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布局生产调度中心等小型基建项目,整合区域资源,有效提升专业化管理和运营水平。(三)规管理,有效监督。小型基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未纳入年度小型基建投资规模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实施;亏损企业和投产三年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批复小型基建立项。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小型基建按照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实行分级决策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为办公厅和计划营销部。(一)集团公司职责1.编制、下达和调整年度小型基建投资及资金计划;2.立项决策权限

3、为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项目、分子公司单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中: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项目及分子公司办公用房项目由办公厅负责立项,其他项目由计划营销部负责立项;3.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直接出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等管理工作,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出资项目的工程设计。(二)分子公司职责1.审查汇总并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2.立项决策权限为列入年度投资规模之,单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项目;3.负责审批项目建设方案;4.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为季度、月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按季度向集团公司上报投资完成及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5.负责监督检查

4、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等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所属项目的工程设计。(三)项目单位职责1.立项决策权限为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规模之,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2.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3.执行批准的投资计划,按月度向分子公司上报投资完成及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4.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等管理工作;5.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设计。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将单个小型基建分拆后自行决策。第三章 项目立项和工程设计第七条 小型基建立项之前,应由项目单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编制立项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容:(一)建设或购置的目的和必要性;(二)外部条

5、件,包括占地面积、建设地点及水、电、路、通信、地质、环境影响、征地拆迁等方面的情况;(三)主要容,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的建筑面积及功能、城市规划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及主要设备材料选型等;(四)工期;(五)投资估算;(六)资金来源;(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决策权限予以立项审批,并报上一级单位备案,按照国家规定报请政府主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立项批复文件应包含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规模、结构形式、装修标准等容。第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小型基建,一年之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重新履行立项程序。第十条 未列入小型基建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调整计划程序后,

6、方可开展立项工作。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小型基建,由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标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工程设计,制定工程建设方案,由分子公司审批后按年度投资计划执行。集团公司直接出资项目的建设方案由办公厅负责审批。第四章 计划管理第十二条 小型基建须纳入全面计划进行管理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相应下达投资计划。第十三条 每年10月中旬,分子公司审查汇总其所管理小型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以正式文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直接出资并管理的小型基建直接向集团公司报送投资建议计划。第十四条 计划营销部汇总集团公司系统小型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根据集团公司投资能力和项目必要性,编制年度投

7、资计划方案,汇入全面计划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党组会和董事会审批。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小型基建,应于每季度末上报计划执行效果。第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投资计划的引领和保障作用,针对出现的下列情况,分子公司提出申请后,集团公司每年9月份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一次全面调整:(一)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项目推进的;(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影响项目推进的;(三)已履行集团公司概算调整程序的。第五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基建程序,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第十八条 小型基建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行采购招标。第十九条 小型基建合同管理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

8、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依据集团公司小型基建、技术改造及大修工程审计办法对小型基建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应作为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小型基建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应在工程验收后90天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后报项目批准机构审批。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具体方案较原立项批复有重大修改和变更(涉及到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公众利益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变化,设计围和标准突破设计审查确定的原则,工程投资变化幅度超过20等),须按审批权限重新履行立项程序。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立项的小型基建,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立项决策无法执行,由项目单位提出中止、终止或退出申请,经立项审批单位履行程序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结合投资完成和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加强小型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效果分析。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计划执行效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小型基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事项进行通报。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划营销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集团制200771号)即行废止。 . 优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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