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个人最新工作总结贴吧_个人最新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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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X月X日精品范文-法院个人工作总结贴吧_个人工作总结(文章一):2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法院)2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法院)2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法院)收、结案情况。截至2xx年6月15日,共新收案件358件、旧存37件,共计395件。1-6月份共报结169件,结案率43%。其中报结民、商事案件162件,调、撤104件,调、撤率为65%。上诉案件8件,上诉率5%。报结执行案件7件,执结案件7件。工作进展情况:(1)、推进信息化建设情况。自4月份以来,所有符合条件的判决案件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在去年开通微博的基础上,开通法庭微信公众平台,当事人可与法官、法庭互动交流,了解法庭的动态,查询

2、案件开庭信息、裁判文书等信息,同时提供诉讼指导与服务。我们在法庭内部张贴微信、微博二微码,当事人可直接扫描添加关注。(2)、健全司法为民新举措。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缩小与当事人的距离,我们脱下制服、换上便装,到田间、地头,到当事人家中,了解案情、指导诉讼、审判案件,调解纠纷。(3)、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辖区项目刚一落地,我们便立即跟上服务。深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把关经济合同、调解劳资纠纷,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难题提供法律范围内的建议,解除了企业的后顾之忧,促进了辖区企业的健康、长足的发展。(4)、深入开展百案千村大巡讲。法庭与莒县长岭镇中心小学结对共建,深入学校为孩子们上法制课,帮助学生

3、们增长法律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孩子们做一个学法、守法的好学生。为学校校赠送乒乓球桌一台,资助贫困生一名。今年上半年,还为辖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5)、创新执行举措。推行阳光执行,将执行过程向社会公开,将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微博直播,和网友及申请人一起见证执行法官的工作点滴,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在执行案件中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的便捷的特点,在法庭微博、微信、本地贴吧发布被执行人信息,发动社会的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存在的问题(1)、由于案件继续增长,忙于办案,能真正静下来学习、思考的时间不多,新的法律法规学习的不够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工作中无很好的亮点和特色,法

4、庭的总体工作难上大的台阶。今年以来,我们在民、商事案件中探索了温馨寄语,效果不错。但进入4月份以来,由于人员减少,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的时间不够,案件调撤率不是很高,上诉案件增多。同时忙于办案,在为辖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上有一定的欠缺。(2)、执行案件多,时间、精力上达不到要求,执行流程及文书存在一定的问题,执行力度及执行效果不够。下一步的工作打算下:(1)、全庭干警团结一致,共同努力,探索案件增多的应对措施,发挥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转变工作作风,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做好判前、判后的解释沟通,提高调撤率,降低上诉率。(2)、对于执行案件,积极适应执行工作的工作特点和方法,加大执行力

5、度,积极主动的办理好每件执行案件。(3)、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法庭工作,鼓励干警在平时的工作中,多学习、多思考、多动脑,结合法庭的特点,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提供司法服务上多下功夫,争取法庭工作多出亮点。(文章二):合同法个人总结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目 录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2-6)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7-9)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9-11)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1-13)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3-15)第七章 违约责任(15-17)第八章 其他规定(17-18)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18-23)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3-24) 第十一章 赠与合

6、同(24-25)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26-27)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27-30)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30-31)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31-33)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33-35)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35-39)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39-45)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45-47)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47-49)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49-51)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51-52)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52-53)思想汇报专题附则总 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合同定义】本

7、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8、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

9、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

10、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

11、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

12、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

13、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 【承诺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 【承诺的内容】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

14、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

15、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文章三):法院队伍建设为了天平的公正xx省法院队伍建设纪实本报记者 梁国栋“做让党放心法官,建人民满意法院”,四年前,xx省法院系统在全国率先开展起“争创人民满意法院”活动。而今,该省已有56个法院被评为“人民满意法院”;103个基层法庭被评为“人民满意法庭”;省高级人民法院被xx省委、省政府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在xx省人大九届五次会议上,省法院工作报告再次获得全票通过。这支执掌天平的队伍,在人民群众关注的目光中,正加快向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适应的素质目标迈进(一)时间回溯到xx年春,在xx省人大九届一次会议上,曾先后担任过省纪检委副/、xx市委/等职务的蔡彰,被选举为xx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就在干警们翘首等待这位新院长发表“就职演说”时,他组织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已分别下到本省9个市州三个月后,蔡彰和领导班子成员再次坐到一起时,心情十分沉重,因为在这次调研中发现,基层群众对法院工作意见很大。这些问题反映出法院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于是,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决定要抓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做让党放心法官,建人民满意法院”活动,以此为载体全面推进队伍建设。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在省法院的带动下,该省各级法院迅速行动起来,先后发出征求意见函九万余份,各级法院领导回访案件当事人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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