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电-楼宇小区接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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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宇/小区通信资源接入及使用协议甲方:哈尔滨神通物流东部基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零号负责人: 任聪聪乙方: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78号负责人:梁宝忠为向 提供高质量、方便快捷的通讯网络,满足该楼宇 (小区)的通信及信息化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提供综合电信业务服务,以及相关的通信资源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声明与保证1.1 甲方拥有协议范围内楼宇或小区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1.2 乙方是国家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第二条 资源相关信息2.1楼宇或小区的具体信息如下:名称:神通物流园工程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零号建成时间(或预计建成时间): 2003年楼群数量:7栋 覆盖户数:500户以上需使用的资源:甲方开发建设,并具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R配线间(含楼层配线间)、R楼内通信暗管、R弱电管井、R弱电线槽、R庭院管道,提供符合通信设备需求的市电接入条件。甲方应配合乙方需求提供与通信相关的设施、设备等资源。2.2开发楼宇/小区需要乙方提供的通信资源: 1、普通电话 线2、宽带接入(FTTX+LAN) 线;互联网专线 无 个端口 3、数字电路 无

3、个端口 4、其他业务需求 无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3.1 甲方将园区暗埋管道提供给乙方使用。3.2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物内配线,并提供符合乙方通信设备使用的电源系统。3.3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放置交换设备的实用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中心机房,该房屋产权归属甲方。3.4 协议签订后,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以便乙方确定线缆引入方案。3.5 甲方投资建设设施的安全及责任由甲方负责。3.6 甲方有义务指定人员负责在乙方进行施工时进行现场协调配合,确保建设顺利进行,同时对乙方的线缆铺设,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及相关维护工作提供支持与便利。3.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的线路资源提供给其他运营

4、商使用;未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利用乙方通信设施进行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或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使用乙方通信设施。3.8甲方有义务积极主动帮助乙方协调在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业务发展、用户服务过程中涉及到小区物业、电业等相关部门发生的问题。3.9甲方在进行园区的通信服务宣传时,涉及乙方电信业务及网络功能的描述、收费标准等方面内容,应由乙方提供或确认。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4.1 负责R语音交换机(ONU)、R宽带局端设备DSLAM、R骨干路由设备、RMDF、宽带ADSL终端、话机设备投资。4.2 乙方对其投资的设备、设施拥有永久的所有权,乙方有权在其建设的管道和桥架内进行线

5、缆敷设、线缆替换、线缆运维工作。4.3 乙方应 年 月 日前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4.4 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质量标准需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相关业务标准。4.5 乙方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规定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楼宇内的用户收取相关通信费用。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电信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4.6 乙方10000号综合客服提供7*24小时的电话申告服务,乙方在标准承诺时限内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上门维修,排除障碍。乙方需要对其接入服务设备进行必要维护时,有责任提前通知甲方。4.7 乙方承担所投资建设的通信设施所产生的电费,如乙方直接向甲方或相关部门结

6、算电费,向甲方结算的甲方应按标准收取并提供有效发票。乙方按照实际用电量支付甲方电费,经甲乙双方人员核对乙方机房内电度表数字并共同抄录签字,电费按照 1.4元/度标准计算。乙方可先预存电费或在实际发生用电费用后每月3号前向甲方缴纳上个月费用,缴费时甲方出具电费收据。4.8 乙方在园区内施工过程中,不能影响甲方及园区内业户正常工作。如需挖沟破道、架杆、楼内施工等等,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施工,并恢复其原貌。第五条 产权归属5.1 由乙方投资建设上述设备、线缆、管道等,永久产权归乙方所有。5.2 由甲方提供的中心机房及各楼、各楼层网络设备的安放地点和相应的布线管道归甲方所有。第六条 所有权或管理权

7、变更6.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协议的履行,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协议,以便继续履行本协议相应条款。任何一方变更,都不影响本协议履行;如果任何一方变更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变更无效。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要求的,非违约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任何救济措施: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3、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在乙方启动投资建设话音系统及宽带网络的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

8、协议解除,甲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方本协议涉及项目的全部投资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若因乙方原因致使协议解除或延误工期,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甲方本协议项目的全部投资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第八条 保密条款8.1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合同的内容。8.2 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需要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第九条 不可抗力9.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

9、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9.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在该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的,不免除责任。9.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9.4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政府行为(禁止性)或国家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

10、的,本协议自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起终止;但仍可部分履行协议的,继续履行。9.5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发生后,双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双方通报情况,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按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9.6 如遇甲方园区整体规划或政府行为,乙方应积极无条件配合甲方工作。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10.1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有关事宜引起的任何争议按如下方式解决:1、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未能全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若协议各方未能就争议

11、达成一致时,则双方中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一条 协议有效期限11.1 本协议有效期 叁 年,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若任一方希望在期限届满时终止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期满后十五日内,双方如无异议,协议自动顺延,另行签定。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12.1 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修改、调整本协议之内容或终止本协议。12.2 遇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本协议自行终止: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3、

12、因一方严重违反协议,损害双方利益的;4、因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的。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13.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若一方违反该条款,其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13.2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3.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方: 哈尔滨神通物流东部 基地有限公司乙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电信分公司法定(授权)代表人:任聪聪 法定(授权)代表人:联系人:齐云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 传真: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2012年5月26日 201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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