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公司管理]无线电通信全会R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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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信公司管理无线电通信全会RA07国际电信联盟决议无线电通信全会(RA-07)2007年10月15-19日,日内瓦无线电通信部门ITU-R决议标题页码ITU-R第1-5号决议无线电通信全会、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及无线电通信顾问组的工作方法1ITU-R第2-5号决议大会筹备会议16ITU-R第4-5号决议无线电通信研究组的结构18ITU-R第5-5号决议无线电通信研究组的工作计划和课题23ITU-R第6-1号决议与国际电联电信标准化部门的联络和合作41ITU-R第7-1号决议包括与国际电联发展部门的联络及协作在内的电信发展46ITU-R第8-1号决议发展中国家中的无线电电波传播的研究与测量活动49I

2、TU-R第9-3号决议与其他相关组织,特别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的联络与合作51ITU-R第11-4号决议进一步为发展中国家开发频谱管理系统54ITU-R第12-1号决议无线电通信业务发展手册及特别出版物55ITU-R第15-4号决议无线电通信研究组、词汇协调委员会和无线电通信顾问组主席和副主席的任命和最长任期56ITU-R第17-3号决议国际移动通信(IMT-2000和IMT-Advanced)与现有网络的结合59ITU-R第19-2号决议ITU-R文件的传播60ITU-R第22-2号决议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实践和技术的改进61ITU-R第23-1号决议将国际

3、监测系统扩大到全球范围62ITU-R第25-2号决议用于无线电电波传播研究的计算机程序及相关参考数字数据64ITU-R第28-1号决议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的发射65ITU-R第33-2号决议术语文本的起草66ITU-R第34-2号决议编写术语和定义的指导原则67ITU-R第35-2号决议涵盖术语和定义的词汇工作的组织70ITU-R第36-2号决议词汇的协调72ITU-R第37号决议用于系统设计和业务规划的无线电电波传播的研究74ITU-R第38-3号决议对规则/程序性问题的研究75ITU-R第40-2号决议有关地形高度和表面特征的全球数据库77ITU-R第43号决议部门准成员的权利78ITU-R

4、第45-1号决议应用备选批准程序(AAP)批准建议书79ITU-R第47-1号决议IMT-2000卫星无线电传输技术今后的提交80ITU-R第48-1号决议在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工作中加强区域代表处的作用83ITU-R第50-1号决议无线电通信部门在正在开展的IMT研究中的作用85ITU-R第52号决议授权无线电通信顾问组(RAG)在两届无线电通信全会(RA)之间行事86ITU-R第53号决议无线电通信在灾害响应和救灾工作中的使用88ITU-R第54号决议研究实现短距离无线电通信设备(SRD)的统一90ITU-R第55号决议ITU-R有关灾害的预测与发现、减灾和赈灾的研究92ITU-R第56号决议

5、国际移动通信的命名96ITU-R第57号决议IMT-Advanced开发过程中的原则99ITU-R第1-5号决议无线电通信全会、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及无线电通信顾问组的工作方法(1993-1995-1997-2000-2003-2007年)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全会,考虑到a)国际电联组织法第13条和国际电联公约第8条对无线电通信全会的任务和职能做了规定;b)公约第11、11A和第20条对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和无线电通信顾问组(RAG)的任务、职能及工作的组织做了简要描述;c)国际电联大会、全会和会议的总规则已经全权代表大会通过,注意到本决议授权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必要时与RAG密切合作,定期发布工作方法导

6、则的最新版本,作为对本决议的补充和增补,做出决议无线电通信全会、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及无线电通信顾问组应采用的工作方法如下 根据公约第160G款的规定,无线电通信顾问组采用其自己的工作程序,该工作程序应与无线电通信全会所通过的工作程序一致。:第1部分工作方法1无线电通信全会1.1每一届无线电通信全会在完成组织法第13条、公约第8条以及国际电联大会、全会和会议的总规则赋予的任务时,应根据需要,采用设立委员会的方式开展工作,以解决工作的组织、工作计划、预算控制及编辑等问题。1.2还应设立一个指导委员会,由全会主席主持工作,成员为全会副主席和各委员会的正副主席。1.3代表团团长应:审议与工作的组织及相关

7、委员会的设置有关的提案;就有关委员会、研究组(SG)、规则/程序问题特别委员会(SC)、大会筹备会议(CPM)和无线电通信顾问组(RAG)及词汇协调委员会(CCV)正副主席的任命问题起草提案。1.4除编辑委员会在必要情况下予以保留外,第1.1段中提到的的所有其它委员会均应在无线电通信全会闭幕之际解散。编辑委员会应负责统一和完善会议期间起草的所有文本的格式及经无线电通信全会修正的文本。1.5无线电通信全会亦可在必要情况下通过决议设立委员会或成立小组,以便召开会议,处理具体问题。决议中应包含其职责范围。1.6无线电通信全会应:审议无线电通信局主任(以下称作主任)及各研究组、CPM、特别委员会和词汇

8、协调委员会(CCV)主席的报告;批准通过审议现有课题和新课题而制定的工作计划,在考虑到财务影响的情况下,确定完成各课题研究工作的优先顺序、紧迫性和时间安排(见ITU-R第5号决议);删除在连续两届全会上相应的研究组主席均报告说未收到研究文稿的课题,除非成员国、部门成员或部门准成员报告正就此课题开展研究工作,并将在下届全会召开之前就这些研究结果提交文稿,或该课题的新版本获得了批准;根据已批准的工作计划决定需保留、终止或设立的研究组(见ITU-R第4号决议),并向各研究组分配需研究的课题;对发展中国家特别关心的问题给予特别注意,尽可能将发展中国家感兴趣的课题集中一起,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对这些课题研究

9、工作的参与;审议并批准经修订的或新的ITU-R决议;根据本决议其它部分或ITU-R其它决议的规定,酌情在其工作范围内批准建议书草案或其它文件,或做出安排,授权研究组审议和批准建议书草案和其它文件;应注意到自上届无线电通信全会闭幕以来批准的建议书,特别注意在无线电规则中引证归并的建议书。1.7根据公约第137A款和第11A条的规定,无线电通信全会可将其权限内的某些具体事项(与无线电规则中程序问题相关的事项除外)指派给无线电通信顾问组,就需采取的行动向其征求意见;1.8根据ITU-R第52号决议的规定,无线电通信顾问组被授权在两届全会之间代表全会行事。1.9无线电通信全会应就可能纳入未来无线电通信

10、大会议程的问题的进展情况以及ITU-R应往届无线电通信大会要求而进行的研究的进展情况向下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做出报告。1.10无线电通信全会可就未来全会的会期或日程,或酌情就应用国际电联大会、全会和会议的总规则第4节的规定取消无线电通信全会等事宜发表意见。2无线电通信研究组2.1研究组应负责其工作和相关问题的规划、安排、监督、委派及批准。2.2研究组的工作(在ITUR第4号决议确定的范围内)应根据其主席与副主席磋商后的提议,由该研究组自行组织。2.3每个研究组均应至少提前四年制定一份工作计划,同时适当考虑到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和无线电通信全会的相关安排。每次研究组会议均可对该计划进行审议。2.4

11、研究组可以设立必要的下属小组以便于完成工作。在研究组会议期间设立的附属小组的职责和阶段性目标应根据情况由每次研究组会议进行审议和调整;第2.5段提及的工作组除外。2.5研究组通常可以设立工作组来研究指派给研究组的课题。工作组在一段不确定时间内存在,以完成研究组承担的课题。工作组负责研究课题,并起草建议书草案或其它文本,供研究组审议。为减少对无线电通信局、成员国、部门成员和部门准成员产生的资源方面的影响,研究组应通过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设立和保留最低数量的工作组,通常为三或四个。2.6每个研究组也可设立一个或多个任务组,向其指派需紧急研究的课题和工作组无法适时进行的紧急建议书的起草工作,可能需在任

12、务组和工作组之间建立适当的联络。考虑到指派给任务组的课题的紧急程度,应规定任务组完成工作的截止日期,而任务组也将在所分配任务完成后解散。2.7研究组应在其会议期间设立任务组,并应就此做出一项决定。研究组应为每个任务组起草一份列有以下各项的案文:有关在指派的课题范围内需研究的具体问题以及对需起草的建议书草案和/或报告草案的主题的说明;提交报告的日期;正副主席的姓名和地址。另外,若在研究组休会期间出现紧急课题或议题,以致无法在预定的某个研究组会议上进行合理的审议,则研究组主席可以在与副主席及主任协商后,设立一个任务组,并在一项决定中指明需研究的课题或议题。此行动应由随后的研究组会议进行确认。2.8

13、必要时,研究组可根据相关研究组主席的提议,设立联合工作组(JWP)或联合任务组(JTG),以集中涵盖多个研究组范围的输入文件或研究那些需一个以上研究组专家参与研究的课题。2.9如工作组或任务组被指派在筹备世界或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过程中就大会将审议问题开展研究(见ITU-R第2号决议),则应由相关的研究组、工作组和任务组对工作进行协调。有关工作组或任务组可直接向大会筹备会议(CPM)的进程提交最终报告通常是在为将研究组文本综合进CPM报告草案而召开的会议上提交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相关研究组提交。2.10研究组、工作组和任务组应尽量采用信函方式,利用电子通信手段开展工作。2.11作为对本决议的补充

14、,主任应定期发布有关无线电通信局(BR)内部工作方法和程序(这些可能会影响研究组及其下属小组的工作)最新版本的导则。(见注意到。)这些导则也应包括那些与会议和通信组条款有关的事项以及有关文件等方面的问题(见第8节)。2.12主任将保存一份参加各研究组、工作组或任务组的成员国、部门成员和部门准成员的名单,如有必要,亦可例外地保存各联合报告人组的名单(参见第2.15段)。2.13在出现需要分析的急迫或特殊问题时,由研究组、工作组或任务组指定一个具有明确职责范围的报告人可能比较适宜。作为一个专家,该报告人可开展前期研究工作或主要以信函方式来征询参加该研究组工作的成员国、部门成员和部门准成员的意见。报

15、告人无论通过个人研究还是调查的方式,都不必按本工作方法行事,而是报告人个人的选择。因此,工作结果应被认为是报告人个人的观点。亦可指定一个报告人起草建议书或ITU-R其他文本。在这种情况下,报告人应在会前将草案以文稿形式提交上级小组之前,留出足够时间,以便征求意见。2.14报告人组也可由研究组、工作组或任务组设立,以处理需要分析的紧急或特殊问题。报告人组与报告人的不同之处在于,除了一个指定的报告人外,报告人组还有其他成员,报告人组的结果应代表该组协商一致的共识,或反映该组参与者的多种意见。报告人组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应尽可能以信函通信方式开展工作。然而,如有必要,报告人组也可以召开会议以推进其工作。BR对报告人组工作的支持是有限的。2.15除上述情况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成立一个由来自一个以上研究组的报告人和其他专家组成的联合报告人组(JRG)。联合报告人组应向相关研究组的工作组或任务组汇报工作。第2.12段有关联合报告人组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由主任在与相关研究组主席协商后确认需要特别支持的联合报告人组。2.16也可成立在指定的信函通信组主席领导下信函通信组。信函通信组与报告人组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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