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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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论文摘要破产重整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它也有其自身的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本文对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概述中的概念、特点、体现及其适用范围与和解制度的关系进行了论述,并对其存在的缺陷和进一步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从而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关键词:破产重整发展完善Abstract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is a basic system, to a certain extent, it promoted the economic

2、 development, but it also has its own inadequacy, needs further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This paper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the concept, the characteristic, the summary and the applicable scope, and the applicable scop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ettlement system and it .Sugges

3、tions were put forward on its defects and further improvement, thereby this institution was analyzed by the numbers.Key words: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to develop perfection目 录摘要IAbstractII破产制度的产生1.1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2和解制度的产生加速了重整制度的建立2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21破产重整的概念2.2破产重整的特点2.3破产重整的体现及其适用范围3破产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3.1破产重整制度

4、与和解制度的关系3.2破产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的异同4我国破产制度的缺陷与完善4.1我国破产制度的缺陷4.2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参考文献致谢论我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1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1.1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破产重整制度产生和发展受于两大因素的影响:一个是经济因素,另一个是制度因素。1.1.1经济因素现代经济就其本质而言是集整体化、社会化、规模化、资本高额化、结构控制化为一体的经济组织的的经济崩溃和解体分化,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导致由经济组织的经济困难、生产停业、产品滞销等状况而引起的使其受到的冲击而产生连锁性倒闭,这种使经济组织连带受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豪无疑问是灾难性的

5、。因此,为了防止经济组织的解体与倒闭,自然成为现代经济政策的首要考虑目标。在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下,商业组织是以公司为基本形态的。公司组织可以说是一国经济的基石。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更是起着极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因此,现代各国都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破产重整制度的重点调整对象。众所周知,破产倒闭是同工人事业联系在一起的,它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有效地保存公司企业,尤其是保存公司员工多、债权人亦多的上市股份有效责任公司,也是解决工人失业的重要措施和途径,而破产重整制度恰好满足了这种需要。1.1.2制度因素人们对破产和解制度种种弊端的逐渐认同,是破产重整制度得以产生的制度性因素。预防破产、保存企

6、业已经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首要价值目标,以清算为本体的传统破产法面临着新的变革。和解制度的产生有所缓解了传统破产法的硬直性和片面性,这也标志着破产立法的救济本位由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的进一步倾斜。1.2和解制度的产生加速了重整制度的建立破产和解制度的建立,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经济组织的解体与倒闭,解决工人失业的问题,最终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确保和解协议的履行。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法的和解制度,是由和解与整顿两部分组成。所谓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制度,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所谓整顿,

7、是指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濒临破产的债务人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制度。此外,和解与整顿的结合,使得政府部门对于债务人的整顿,以合法的途径参与到法院的审判程序之中,政府行政部门的积极参与成为和解能否成功的决定因素,这明显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不符合变化了的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要求。在这一点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有着显著的不同,该条例在规定的和解程序中,加入了由法院指定和解监督组行使相应监督职权方面的内容,使和解与整顿分开,代之整顿的是对法院负责的和解监督组织。这不但在立法上是一个大进步,而且在实践上也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

8、,和解制度在实现其目标上所存在的障碍,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明晰化和尖锐化。正是这些障碍,促成了重整制度的迅速产生,塑造了重整制度的基本内容。1.2.1关系调整的局部性,导致预防破产的目的难以达到一般情况下,导致企业陷于财务困境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和解对于企业的内部关系表现出无能为力,它只能就企业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整,债务人能否有效地利用这个重整的时间和机会,则取决于企业内部的协调。1.2.2担保债权的优越性,使得和解目的经常落空和解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使企业的东山再起,重振旗鼓。但是民法上存在的“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则有力地妨碍着和解目的的实现。1.2.3程序价值的单一化,导

9、致对社会利益的难以顾及和解协议直接体现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1.2.4和解措施的表象化,难以综合社会各方力量挽救困难企业和解协议能否履行,预防破产的目的能否达到,法院、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只能消极等待,而缺乏积极干预的权利。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有其内在的历史必然性。因为破产和解的程序使命,只是在于债权人的谅解和让步的前提下,中止破产程序的进行,使债务人一方面缓解了部分债务负担,另一方面为重振经营赢得了时间。但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势表明,仅依靠破产和解,许多债务人仍然无法清理内外关系和提高生产经营能力,使得债务人陷于经济困境的诸多主客观因素,并不能因破产和解而得以消除或者杜绝。因此,

10、许多经历了破产和解程序的债务人,最终仍免不了被宣告破产的命运。不仅如此,破产和解制度本身并不对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予以限制,在许多破产案件中,具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往往能够得到无条件的的全部满足,而破产企业则难于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和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再者,破产和解在程序机制的设制中,大多没有脱开破产宣告的固有模式。破产制度本身,并没有为破产和解功能的正常发挥提供更多的现实性和可能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破产和解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因此,破产重整制度这种在本质上更优越、更富生命力的破产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毫无疑问,破产重整制度赖以产生的直接动因,就是为了克服破产和解制度的诸多缺陷,使的对债务

11、人的救济,不仅可以恢复其清偿能力,更可以恢复其生产方式经营能力,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债务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使破产预防的程序目的真正落到实处。由此看来,现代破产法融进破产重整制度基本宗旨不仅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也不只在于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客观结构和动态平衡。同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代国家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法律调整本位由个体向社会的逐步转变,以及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私人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渗透。正因为如此,破产重整制度在现代各国破产法上逐渐形成,或者渐臻完善,普遍出现出日益发展的趋势。2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21破产重整的概念破产重整是指经由利害

12、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2.2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2.2.1我国破产重整专指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因而它属于一项破产制度在西方尤其在英美国家,其破产重整既可发生于破产程序中,又可出现于破产程序之外,此二者构成了它们重整制度的双轨机制,并且同非破产型重整区别开来。我国企业破产法只有限地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也即通过重整原因与破产原因的等同化、重整程序破产化,破产程序外的重整由此失去了产生的可能性。2.2.2重整与和解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被联为一体在国外和

13、解制度同重整制度尽管有着一定的联系,但它们有着各自的独立性,和解并不一定导致重整,重整也不必然要求和解。但在我国,情形则恰好相反:欲和解则必先有重整的意思表示,欲重整则必先有和解协议的达成。既没有离开重整的和解,也没有离开和解的重整。我国破产法上和解与重整的这种关系,既有其优势,亦有其缺陷。前者表现在和解与重整可以相互促进,使各自的目的在合力的作用下迅速达到和实现。因为,重整申请的提出,增强了和解协议达成的可能性,并提高了它的现实性;和解协议的达成,促进了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并强化了它的可靠性。反之,若无重整意思的表示,和解的成功率也会降低;若无和解协议的让步,重整的难度就会提高。2.3破产重

14、整的体现及其适用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总则”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第四章“和解和整顿”第17条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第18条规定:“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该条第2款规定:“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第202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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