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双语版课件

上传人:20****03 文档编号:178715541 上传时间:2021-04-0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法双语版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国际法双语版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国际法双语版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国际法双语版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国际法双语版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际法双语版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法双语版课件(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Chapter2: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上的国家一、国家的要素 The composition of a State国家是指居住在特定领土上的居民在一个主权政府下组成的政治实体。(一)永久的居民Permanent population国家是居民组成的实体,有了一定数量的永久的居民,才能形成稳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从而组成国家。至于居民数量的多寡、民族和种族的构成状况,则不影响国家的存在,不影响它们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十几亿人的中国,七千人的“微型”国家瑙鲁,都是国际法上的国家。 (二)确定的领土defined territory领土是一国居民定居和生存的地

2、方,是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一国主权活动的基本空间。有了确定的领土,居民才能聚居并生产,国家才可有效地进行管理和统治。至于领土的大小、领土的周围边界是否完全确定,则不是决定国家能否存在的条件,如摩纳哥只有1.5平方公里的领土,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国家的资格。 (三)一定的政权组织 Government政权组织,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国家机关,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对内行使统治权,对外代表国家进行交往。没有一定政权组织的社会不能成为国家,但政权组织的性质和具体形式如何,不影响国家的存在。另外,在一个国家被非法占领,该国政府成为,无法对被占领的领土行使政府权力的情况下,根据传统国际法

3、会认为该国已经灭亡,但根据现代国际法,在集体安全制度下,该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仍然是存在的。(四)主权 Sovereignty主权是国家区别于人类社会其他组织的基本特征,是国家所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和在国际上的独立交往权。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一定的政权组织,有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单位或殖民地,而不构成国家。香港拥有定居的人民,有相当的土地,也有一定的政府组织,但没有主权,所以只能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港、澳都是我国的美丽而神圣的领土。综上:国家必须具有以下四个要素:1. 定居的居民2. 确定的领土3. 一定的政权组织4. 主权2、 国家的类型(1) 联邦制和单一制

4、 区分标准:国家结构形式不同 联邦制国家Union state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一定自治权的实体组成的统一国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装力量,并且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联邦制国家与其联邦成员依据宪法划分它们之间的权限,联邦成员具有比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单位较高的自主权或自治权;联邦制国家的联邦和地方有不同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系统。联邦制国家的各成员的国际地位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联邦制国家构成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全部对外交往权集中于联邦政府,由联邦政府统一行使对外交往权,各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不能独立与别国进行交往、缔结条约或互派外交使节 。 单一制国家

5、Single state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其特点是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拥有单一的宪法和单一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例如,中国、法国、日本等。在对外关系中,单一制国家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政府不经中央政府特别许可,无权对外进行交往。(2) 独立国independent state和附属国dependent state 区分标准:享有主权的程度不同 附属国又分为附庸国和被保护国。附庸国,是指在对内事务上仍然享有一定自治权,而其对外事务完全或主要由另一国家来管理的国家。 “宗主国” suzerain state。“宗主权” suzerainty, 宗主国与附

6、庸国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按照宗主国的国内法形成的。附庸国是殖民主义的产物。 被保护国protected state,指通过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protecting state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一般而言,被保护国保留国内问题的决定权,重要的对外事务则交由保护国处理。但是,被保护国并不是保护国领土的一部分,它仍然是国际法主体。因此,在保护国与第三国的战争中,被保护国不是作战的一方;被保护国的国民虽然享受保护国的外交保护,但通常也不具有保护国的国籍。(3) 永久中立国 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定义: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

7、务的主权国家。Permanent neutrality is a specific legal status of a state willing to remain neutral in any future war, except self-defense in case of military aggression against it.条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的义务;其他国家承诺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地位,一般由若干强国通过缔结条约予以保证。永久中立义务:(1)在战争与武装冲突问题上,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他国的战争,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任何主动进行或参与

8、战争的行为都是与永久中立地位不相容的。但如受到其他国家的武力攻击时,则有权进行自卫。not to participate in military unions and alliances (2) 在缔约权的行使方面,永久中立国不得订立与其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或协定,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等,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not to conclude agreements which would lead to involvement of the state into a war (3) 在领土的利用方面,永久中立国不得在其领土内做出任何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称的行为,如不得允许在其领土内建立

9、军事基地,不得允许外国军队过境等。(4) 在国际关系中,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或经济封锁,不得接受附有损害其中立地位的任何条件的援助。其他国家,尤其是保证国的义务:(1)对永久中立国的尊重义务,即尊重永久中立国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中立地位,不对其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2)对永久中立国的保障义务,即在永久中立国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中立地位受到侵犯或有遭受侵犯的危险时,应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保障永久中立国的中立地位。永久中立国的典型成员: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共和国3、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Basic right and duties of statesIn traditional i

10、nternational law opinion:Rights of state are decided into two parts, Basic rights: independence and equalityDerived(衍生的) rights: derived from basic right and provided by international treaties.(1)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与国家共存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1. 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主权是指一

11、个国家对内最高、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独立权即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具体说来,独立权就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因此独立权有肯定和否定的意义。肯定的意义是国家行使权力完全自主;否定的意义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不容许外来的任何形式的干涉。2. 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国家无论大小、强弱,或者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发展程度如何不同,在国际社会中都是平等的进行交往,在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处于平等地位。一般认为国家平等权产生如下重要效果

12、:(1)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每个参加国有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并且有同等效力。(2)每个国家在外交文件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3)国家享有平等的尊荣权,特别是国家元首不受诽谤污蔑、国旗和国徽应受到尊重。(4)国家享有司法豁免(5)国家平等地承担国际义务和国际责任。3. 自卫权right if self-defence 自卫权是指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行使此权利的限制条件:(1)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2)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一旦安理会断定一国使用武力攻击另一国的情势已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对此

13、采取必要办法时,受攻击国家的自卫行动能否继续,应服从安理会的决定;(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4)自卫时应遵循“必要”和“相称”原则。4.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the power of a state to govern people, property and situations.(1)属地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力。源于国家的领土主权,基于领土主权,国家对于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享有专属和排他的权力。(2) 属人管辖也称国籍管辖personal/national

14、ity jurisdiction属人管辖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享有管辖权,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3) 保护性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例外。”(4) 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管辖是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例如,国际法上规定的海盗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隔离罪等。(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基本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尊重别国的主权和由主权引申的各项基本权利:(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别国内政;(3)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