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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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宁波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2x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2x25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养适应宁波产业转型升级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和促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引进、评价、激励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才队伍

2、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突出重点、程序严格、公开透明、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经费1.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市“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的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项目补助经费。2.技能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围绕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主线而创建的创业开放园区、“技能创业”乡镇(街道、小村、社区)等技能创业孵化平台的一次性经费补贴、实训补贴以及考核评估奖励等经费。3.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建设:为推动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的建设,用于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技术

3、交流、教材开发等费用。4.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补助经费和考核评估奖励经费。(二)技工院校发展经费技工院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师资培养、校企合作、新型学徒制、实训场所(设备)提升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经费。(三)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开展全市技能大赛及参加国家、省级技能大赛的表彰奖励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四)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和紧缺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包括。“金蓝领”培训经费,外国专家来甬开展技术指导及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等经费。(五)高技能人才评价经费高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建设经费,包括。评价标准(规范)及题库开发修订、标准化统一鉴

4、定考点建设、智能化考试平台开发维护、鉴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开发使用、考评技术培训(研修)、专家委员会开展活动等经费。(六)人才引进经费对新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省级、市级政府表彰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以及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高技能人才的企业的奖励补助经费。对技能人才项目平台引进等柔性引才、国内外人才中介机构合作引才等补助经费。(七)人才奖励经费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奖励经费,包括。“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等表彰奖励经费。(八)经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商确定的有关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其

5、它经费,包括:高技能人才调研经费,技工教育教研室筹建、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工作经费,以及完成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经费。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草案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审核、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申报、逐项审核、按实拨付、决算报告”的管理办法。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作目标,按照“立项有依据、计算有标准、绩效有目标”的要求,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草案和预算说明,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预算需求和财力可能,审核确定预算项目及预算金额,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市人力社保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按规定

6、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及时跟踪监控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适时将各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拨付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资金或下达经费。第七条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各项目资金有专门管理办法的,按照专门管理办法执行。没有专门管理办法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执行。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用款单位要落实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预决算、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合法性、项目进度、完成验收、资金使用效益等负直接责任。每年年底,用款单位应将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市人力社保局。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认真做好分析总结工作,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工作总结、项

7、目绩效和专项经费支出及决算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第九条年度内专项资金未使用或未下达的,按市财政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项目进展不正常、经费使用不当或项目进程与原审核结果不一致的,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可视情况减拨或暂停拨款,直至追回已下拨的全部款项。第十一条项目执行单位应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完善项目支出的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监督,提高资金效益。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受款单位的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及市出台的各项财经

8、法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x年月日起施行。关于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一、出台背景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宁波“人才强市”战略的不断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我市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我市更具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迫切需求。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扶持资金,制定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是下一阶段我市高技能人才工

9、作能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因素之一。202x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x15号),提出“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随后,浙江省出台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2x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x4号)等文件,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202x年1月6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0、厅联合下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2x334号),对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相关问题做了规定。202x年7月1日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正式施行,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得到有效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质量,健全政府扶持机制机制,规范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波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202x-2020年),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二、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二)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三)宁波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202

11、x-2020);(四)“技能宁波”三年行动计划(202x-202x)。三、制定过程202x年4月,宁波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202x-2020)发布后,市人社局就规划具体实施开展了广泛的调研。202x年1月,在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施行半年座谈会上,与相关区县(市)人社部门就市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设立与管理”展开了充分研讨。3-6月,市人社局多次赴市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相关人才培养机构听取意见,并充分征求了银亿集团、韵升集团等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的意见。形成初步思路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要求,市人社局根据我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城市建设要求及“技能宁波”三年行

12、动计划(202x202x),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起草形成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x年7月,专门召开意见征求座谈会,与全市各区县(市)人社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研讨、论证;随后,202x年9月,召集相关区县(市)人社部门、市级企业、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及评价机构等,再次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论证、分析、改进。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市人社局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对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管理办法中尽可能予以采纳,最终修改形成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四、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一)关于专项资金的适用范畴。根据中华人民

13、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和趋势,管理办法(草案)第二条将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界定为:“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和促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引进、评价、激励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二)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现状和趋势,管理办法(草案)第四条将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界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经费(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技工院校发展经费、职业技能竞赛经费、高技能

14、人才培训经费、高技能人才评价经费、人才引进经费、人才引进经费、其他经费”。(三)关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根据我市财政预算相关规定,结合同类专项资金使用现状,管理办法(草案)第六条将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界定为:“预算申报、逐项审核、按实拨付、决算报告”,并对使用流程做了具体规定。(四)关于专项资金的责任机制及监管机制。根据上级财政预算规定,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管理办法(草案)第八条将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责任机制界定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对责任机制的具体实施做了相应规定。同时,对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未使用或未下达”、“项目进展不正常、经费使用不当或项目进程与原审核结果不一致的”等异常情况,以及对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等事项,做了相应规定。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x年11月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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