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铁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1年2月) 2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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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合称 “ 投资者 ” )之间的 信息 沟通,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 诚信形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 力,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 制定本

2、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 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

3、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 (一)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 通过充分的 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

4、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

5、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 (一) 投资者 (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

6、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公司将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7、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如有 ); (四) 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 第十 一 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

8、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 二 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 证券 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 良好的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 第十 三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 (一)信息披露:包括

9、法定信息披露和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定期 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

10、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筹备会议: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以及路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六)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 、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设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网站,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11、。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 章 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实施 第十 四 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交流和沟通,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 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 五 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系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

12、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 六 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 十七 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 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 十八 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 十九 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漏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的,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13、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 二十 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至少一名 )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 金使用、新

14、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 (不少于二个小时 )、召开方式 (现场 /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 一 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平台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 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

15、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 二 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 三 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 四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 第二十 五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六 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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