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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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赣民三终字第48号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中 山 市 顶 呱 呱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地广 东 省 中 山 市 东 凤 镇 同 乐 工 业 园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长 连 , 公 司 经 理 。委 托 代 理 人 曹 建 国 , 江 西 华 赣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委 托 代 理 人 涂 建 华 , 江 西 华 赣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原 告 ) 浙 江 苏 泊 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地浙 江 省 玉 环 县 大 麦 屿 经 济 开 发 区 。法 定 代

2、表 人 苏 显 泽 , 公 司 总 经 理 。委 托 代 理 人 许 满 江 , 广 东 惠 邦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委 托 代 理 人 宋 延 军 , 浙 江 苏 泊 尔 公 司 职 员 。原 审 被 告 周 春 秋 , 女 , 汉 族 , 身 份 证 号 码432503630619746, 湖 南 省 娄 底 市 人 , 系 萍 乡 商 城 A 区 新 春百 货 店 业 主 , 住 萍 乡 市 永 昌 大 市 场 小 区 4栋 1单 元 302室 。上 诉 人 中 山 市 顶 呱 呱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山 顶 呱 呱公 司 ) 因 与 被 上 诉 人

3、 浙 江 苏 泊 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浙江 苏 泊 尔 公 司 ) 、 原 审 被 告 周 春 秋 不 正 当 竞 争 纠 纷 一 案 , 不 服萍 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2009) 萍 民 三 初 字 第 21号 民 事 判 决 ,向 本 院 提 出 上 诉 。 本 院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 于 2009年 12月 30日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 中 山 顶 呱 呱 公 司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曹 建 国 、涂 建 华 , 浙 江 苏 泊 尔 公 司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许 满 江 、 宋 延 军 到 庭参 加 了 诉

4、 讼 , 原 审 被 告 周 春 秋 经 传 票 传 唤 未 到 庭 , 本 案 现 已审 理 终 结 。原 审 法 院 查 明 : 浙 江 苏 泊 尔 公 司 成 立 于 1998年 7月 17日 ,是 一 家 专 门 生 产 厨 房 用 具 、 不 锈 钢 制 品 、 小 型 家 电 及 炊 具 的企 业 。 该 公 司 依 法 受 让 了 多 个 注 册 商 标 , 分 别 是 第 1726405号 “SUPOR 苏 泊 尔 ”组 合 注 册 商 标 , 核 定 使 用 商 品 ( 第 11类 )是 电 平 底 高 压 锅 、 热 水 器 、 电 炊 具 、 电 压 力 锅 等 商 品

5、, 注 册有 效 期 为 2002年 3月 7日 至 2012年 3月 6日 ; 第 870579号 “苏 泊尔 ”文 字 注 册 商 标 , 核 定 使 用 商 品 ( 第 11类 ) 是 电 高 压 锅 、烹 调 及 民 用 电 气 加 热 设 备 、 电 器 玩 具 等 商 品 , 注 册 有 效 期 为1996年 9月 14日 至 2006年 9月 13日 , 2006年 8月 17日 核 准 续 展注 册 有 效 期 限 自 2006年 9月 14日 至 2016年 9月 13日 ; 第3327882号 “SUPOR 苏 泊 尔 ”指 定 颜 色 组 合 注 册 商 标 , 核 定

6、使用 商 品 ( 第 11类 ) 是 电 平 底 高 压 锅 、 电 炊 具 、 电 压 力 锅 等 商品 , 注 册 有 效 期 为 2004年 4月 7日 至 2014年 4月 6日 。 另 外 , 还受 让 了 第 21类 商 品 上 “苏 泊 尔 ”文 字 商 标 、 “SUPOR”英 文 字母 商 标 及 “SUPOR 苏 泊 尔 ”组 合 商 标 四 个 。 浙 江 苏 泊 尔 公 司生 产 的 “苏 泊 尔 ”电 饭 煲 外 包 装 使 用 黄 、 白 两 种 色 调 , 黄 、白 两 色 之 间 以 “S”形 弧 线 予 以 分 开 , 商 标 标 注 在 黄 色 部 位 ,煲

7、 体 置 于 白 色 部 位 , 外 包 装 上 标 注 的 商 标 是 第 3327882号“SUPOR 苏 泊 尔 ”指 定 颜 色 组 合 商 标 , 注 明 生 产 产 家 为 浙 江 苏泊 尔 公 司 。 2002年 3月 12日 , 浙 江 苏 泊 尔 公 司 使 用 在 高 压 锅 商品 上 的 “苏 泊 尔 ”商 标 被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评 定为 驰 名 商 标 。 2004年 1月 , “苏 泊 尔 ”企 业 商 号 被 认 定 为 浙 江省 知 名 商 号 。 2006年 浙 江 苏 泊 尔 公 司 “苏 泊 尔 ”被 商 务 部认 定

8、为 最 具 市 场 竞 争 力 品 牌 。 2008年 10月 13日 , 浙 江 苏 泊 尔公 司 被 浙 江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认 定 为 “浙 江 省 工 商 企 业 信 用AAA 级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单 位 ”。 2008年 12月 , 浙 江 苏 泊 尔 公司 拥 有 的 “SUPOR 苏 泊 尔 ”组 合 商 标 被 浙 江 省 对 外 贸 易 经 济合 作 厅 授 予 浙 江 出 口 名 牌 。 另 外 , 浙 江 苏 泊 尔 公 司 拥 有 武 汉苏 泊 尔 压 力 锅 有 限 公 司 等 11家 关 联 公 司 , 以 上 关 联 公 司 均 有权 使

9、用 “苏 泊 尔 ”商 号 。中 山 顶 呱 呱 公 司 是 一 家 生 产 、 销 售 消 毒 柜 、 电 磁 炉 、 电 压力 锅 、 小 家 电 等 的 企 业 。 2004年 2月 28日 苏 泊 尔 电 器 国 际 集 团(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注 册 的 “XIBOER”商 标 被 国 家 工 商 行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核 准 注 册 , 该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为 2004年 2月28日 至 2014年 2月 27日 。 2007年 6月 21日 , 中 山 顶 呱 呱 公 司 为丙 方 与 甲 方 苏 泊 尔 电 器 国 际 集 团 (香 港 )

10、有 限 公 司 、 乙 方 苏 泊尔 集 团 小 家 电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合 作 协 议 书 , 三 方 约 定 : 一 、乙 方 委 托 丙 方 为 内 地 市 场 总 代 理 , 代 理 产 品 为 烹 调 器 具 、 煤气 灶 、 燃 气 炉 、 电 热 壶 、 煤 气 热 水 器 、 电 热 水 器 、 电 铁 锅 、消 毒 碗 柜 、 抽 油 烟 机 、 电 风 扇 等 , 代 理 方 式 是 乙 方 委 托 丙 方组 装 、 生 产 , 并 在 内 地 市 场 开 展 宣 传 、 销 售 活 动 ; 二 、 丙 方必 须 按 乙 方 的 设 计 、 技 术 文 件 等

11、组 装 、 生 产 代 理 产 品 , 有 关材 料 供 应 、 加 工 费 等 , 由 乙 、 丙 双 方 另 行 商 定 , 乙 方 对 丙 方组 装 、 生 产 的 产 品 负 责 监 制 , 但 产 品 的 质 量 由 丙 方 承 担 责 任 ;三 、 乙 方 产 品 的 设 计 资 料 , 应 先 交 甲 方 审 查 , 由 甲 方 认 可 后 ,方 可 组 织 生 产 、 销 售 ; 四 、 丙 方 在 为 乙 方 组 装 、 生 产 、 宣 传 、销 售 代 理 商 品 时 , 使 用 甲 方 的 XIBOER 牌 注 册 商 标 , 但 丙 方 应同 时 标 注 自 己 的 企

12、 业 名 称 和 商 品 产 地 , 并 标 注 由 乙 方 监 制 ;五 、 在 本 协 议 期 限 内 , 丙 方 无 偿 使 用 甲 方 的 XIBOER 注 册 商标 , 由 乙 方 按 照 与 甲 方 签 订 的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的 约 定向 甲 方 交 纳 XIBOER 商 标 使 用 费 ; 六 、 为 方 便 丙 方 开 拓XIBOER 牌 商 品 的 内 地 市 场 , 甲 、 乙 双 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授 权 丙方 。 因 甲 、 乙 双 方 提 供 的 商 标 、 牌 号 、 设 计 资 料 等 侵 犯 第 三方 的 商 标 专 用 权 、 商

13、业 秘 密 的 , 甲 、 乙 双 方 必 须 承 担 全 部 的侵 权 责 任 , 并 赔 偿 丙 方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 七 、 本协 议 期 限 为 五 年 , 从 2007年 7月 1日 起 至 2012年 6月 30日 止 。2007年 7月 1日 , 苏 泊 尔 集 团 小 家 电 有 限 公 司 与 中 山 顶 呱 呱 公司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书 , 约 定 : 苏 泊 尔 集 团 小 家 电 有 限 公 司 全 权委 托 中 山 顶 呱 呱 公 司 为 内 地 唯 一 总 代 理 , 苏 泊 尔 集 团 小 家 电有 限 公 司 全 权 委

14、 托 中 山 顶 呱 呱 公 司 代 理 其 XIBOER 牌 产 品 的组 装 、 承 制 , 中 山 顶 呱 呱 公 司 应 按 苏 泊 尔 集 团 小 家 电 有 限 公司 提 供 的 设 计 、 技 术 文 件 执 行 , 产 品 的 技 术 质 量 要 求 均 应 符合 国 家 标 准 , 苏 泊 尔 集 团 小 家 电 有 限 公 司 全 权 委 托 中 山 顶 呱呱 公 司 代 理 苏 泊 尔 集 团 小 家 电 有 限 公 司 的 XIBOER 牌 产 品 内地 市 场 的 宣 传 、 销 售 的 商 务 活 动 , 该 委 托 书 的 效 期 为 五 年 。2007年 7月

15、6日 , 苏 泊 尔 电 器 国 际 集 团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出 具注 册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授 权 书 , 约 定 : 授 权 人 为 苏 泊 尔 电 器 国 际集 团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被 授 权 人 为 中 山 顶 呱 呱 公 司 , 内 容为 苏 泊 尔 电 器 国 际 集 团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XIBOER 注 册商 标 的 合 法 所 有 人 , 同 意 中 山 顶 呱 呱 公 司 在 为 苏 泊 尔 集 团 小家 电 有 限 公 司 组 装 、 生 产 的 第 11类 相 关 商 品 上 使 用 该 注 册 商标 ,

16、此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为 五 年 , 从 2007年 7月 1日 起 至 2012年 6月 30日 止 。2009年 3月 12日 , 广 州 市 权 华 咨 询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代理 人 吕 孟 梁 随 同 广 州 市 广 州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吴 庆 丰 和 工 作 人 员李 蓉 蓉 到 中 山 市 东 凤 镇 同 乐 工 业 园 的 中 山 顶 呱 呱 公 司 购 买 了电 磁 炉 产 品 八 件 。 所 购 产 品 外 包 装 的 四 个 主 视 面 上 均 标 注 有“商 标 被 许 可 使 用 人 : 苏 泊 尔 集 团 小 家 电 有 限 公 司 ”字 样 ,制 造 商 为 中 山 顶 呱 呱 公 司 。 产 品 本 身 正 面 也 标 注 有 “苏 泊 尔集 团 小 家 电 有 限 公 司 ”字 样 , 在 产 品 底 部 粘 贴 的 三 C 认 证 标签 上 亦 注 明 商 标 被 许 可 使 用 人 为 苏 泊 尔 集 团 小 家 电 有 限 公 司 ,中 山 顶 呱 呱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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