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004年版笔记资料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17771735 上传时间:2017-11-12 格式:DOC 页数:68 大小:128.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2004年版笔记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68页
合同法2004年版笔记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68页
合同法2004年版笔记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68页
合同法2004年版笔记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68页
合同法2004年版笔记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6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2004年版笔记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2004年版笔记资料(6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法年版笔记资料(大林原创)指定教材: 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第四版。定价:17 元。这里注意哦!旧版合同法定价是 16 元!竟然涨了一元!这什么社会啊连自考生的钱都坑啊!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学者基本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在这个合同法概念中,大家可以看到合同中指出: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是一种合意。 (合意也

2、可以说是协议)、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注意!旧版教材这里是:(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注意!旧版教材这里是:(第二节合同与债)一般来说,合同可以作如下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注意!旧版教材这里还有关于学者对无

3、名合同的分类介绍:(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般将其分为三类: 1、 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 2、 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 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 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第二

4、、 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第三、 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

5、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五、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六、 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

6、同与从合同。七、 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 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 如将来欲买卖机票为本约,而预先约定将来购买飞机票,则为预约。八、 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所谓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由于这类合同中的第三人仅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此这类合同又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也常常被称为受益人,这种合同

7、的法律特征表现如下: 1、 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 该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 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节 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合同既是一种行为,也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

8、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区别在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所谓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 ,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注意!旧版教材这里是(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的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理解,从狭义上讲,由于合同本质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合同法被认为是执行当

9、事人的允诺和协议的法律。广义的合同法概念则从合同法规范的对象即交易关系出发,将合同法定义为“涉及财产或劳务的私人转让的法律” 。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本条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该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这一范围具体为:、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不过这里大家应该注意!以

10、下的一系列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合同自由原则 注意!旧版教材这里是(第四节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以及规避

11、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我国合同法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设立的必要性在于:第一、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第二、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在合同法中,诚实原则具体体现为: 1、 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2、 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 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 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

12、密和忠实义务 5、 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第三节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具体包括如下几点:第一、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令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第四节 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要借助于合同法律规则予以规范。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合同的成

13、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 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第二节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 要约的生效要件如下: 、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注意!旧版教材这里是(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要约和要约邀

14、请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做出区别:、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做出区分、依法律规定做出区分、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做出区分、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注意!旧版教材还列举了哪些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 寄送的价目表 2、 拍卖公告 3、 招标公告 4、 招股说明书 5、 商业广告)五、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承诺期限届

15、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第三节 承诺 一、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第四节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二、关于交叉要约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民法中产生的

16、较晚,直到 1861 年才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所谓缔结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旧版教材这里是(所谓缔结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 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旧版教材这里是(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点:、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