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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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税制概述中国税制是我们财经专业的一门核心骨干专业课,特别是2008年改革以后,无论是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都进一步提升。具体操作上应该说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中国税制又是一门在实际生活中应用比较普遍的实际应用课,今后同学们在生活和工作中会经常运用。如果同学们有进一步发展自己的打算,在以后的职称考试(经济师、会计师)中这门课也是一门必考的核心课程。所以希望同学们从一开始就对这门课程能予以高度重视。中国税制这门课从整体上看可划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税制的基础知识的介绍,即教材前两章。通过这两章的学习,使我们初步涉猎到了税收的内涵,税制与税法以及税收的分类。为我们后续的学习奠定基础;第二部分:

2、主要介绍税制的原则和发展,即教材第三、四章。通过这部分学习,使我们了解了中西方税制原则的发展,特别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制如何顺应国际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而进行的变革状况及发展趋势有所把握;第三部分:是税收实际操作部分,即教材第五章至第九章,主要是相关税种的具体计算操作,这既是本课程重点,也是难点。通过这部分学习,同学们应达到熟练计算相关税种的目的。第四部分:是总结展望部分,即教材第十章主要对我国现行税制及改革做综合概述。通过这部分学习使同学们把握我国税制现状及发展趋向。以上是对中国税制这门课整体脉络梗概分析,下面我们结合具体章节,给同学们进行系统辅导介绍。本章重点掌握以下几个知识

3、点:第一节税收内涵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同学们在掌握这一概念时应强调以下几点:1.税收分配的主体国家(1)历史范畴(2)分配范畴(特殊分配、国家权力)(3)经济范畴。 税收收入在我国国家财政收入中已占95%以上。2.税收的缴纳形式实物形式、货币形式税收最早是以实物形式交纳的。我国从周代开始对商税、市税征收布钱,战国广行圆钱。自从明朝开始实行正税折银征收以后,我国货币税的基础才正式奠定下来。在商品货币普遍存在的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收都普遍实行了货币交纳形式。从上述历史过程来看,税收交纳形式的发展经历如下的过程:实物交纳实物和货币二者兼有交纳

4、货币交纳。这种以实物形式向货币形式的转变既体现了税收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反映。3.税收的形式特征(1)无偿性,所谓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不需要做任何的返还。无偿性是税收的核心本质,它体现了财政分配的基本特性。(2)强制性,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是不以纳税者的意志为转移,而以国家的意志为转移。(3)固定性,所谓固定性是指纳税人纳税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征税者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当然,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这里的固定性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固定性。三性之间的关系:强制性保证了无偿性和固定性,无偿性要求强制性,固定性是强制性的结果。4.税收的职能,税收具有财政和经济两大职能(1)财政

5、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有如下几个特点: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从纳税人看,包括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企业、单位和个人,没有所有制、行业、地区、部门的限制。从征税对象看,征收范围也十分广泛,既包括流转额、所得额,也包括财产额,还包括对某些特定目的和行为的征税。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由于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成立的时间和纳税期限,保证了税收收入及时、均衡地入库。征收数额上的稳定性(2)经济职能,是指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税收对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调节国家可以运用税收和财政支出手段,直接调节社会消费总量和投资总量,使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

6、均衡。当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出现总需求膨胀时,国家可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通过增加税收,使消费减少,致使企业削减投资,从而总需求水平下降,以助于消除通货膨胀。或者,通过减少财政支出,压缩居民消费和限制企业投资,降低总需求水平消除通货膨胀。当社会总需求严重低于社会总供给,出现总供给过剩时,国家可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通过减税,使消费增加,企业增加投资,从而总需求水平上升,以助于克服经济衰退。或者,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加居民消费和促使企业投资,提高总需求水平来克服经济衰退。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投资的目的总是在于取得收益,这种仅凭获利动机而驱使的资源流动对国家和整个社会来说并不一定有利,有时这种资源配

7、置也并不一定有效率。因此国家有必要加以调整,利用税收对经济资源进行配置。税收对部门之间资源流动的影响,主要在于部门之间的税负不同而引导投资者资本的投入或取出。税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人头税是一种定额税,人人一份,实际上与不均税一样对均衡财富无所差别,因此被认为一种最不公平的税收形式之一;累退税是一种收入越高,税率越低,纳税越少的税制,这种税不但不能平均财富,反而更加剧了财富的不平均,也是一种很不公平的形式。因为上述两种形式一般不为各国所采用。同它们相比,比例税和累进税具有公平分配财富的作用,累进税更为有效,因为纳税人财富越多,他应交纳的税也就越多;相反,收入不多,税率就低甚至免税,自己保留着更

8、大的份额。一般认为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由于都具有累进性质,有促进财富公平分配的作用;而消费税、盐税等间接税,大多具有累退性质,有增加不平均的趋势。国家应当根据它们的不同特点,加以调整。5.从性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第二节税制与税法一、税收制度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强调以下几点:1.税制有广义、狭义之分2.税制内容: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不同的税种构成税制;规范税款征收的程度的法律法规。3.税制属于上层建筑,它要为经济基础(税收)服务,它不是恒定不变的(经济环境)。二、税法税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

9、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强调:1.税法是税制的核心和基础;2.税收与税法区别;3.税法分类(效力)其它主要把握税收客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概念。从法学角度,税法可作如下分类:1.按税法的效力分类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后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税收法律。税

10、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税收规章是指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在我国具体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办法”、“规则”、“规定”。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2.按税法内容分类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税收程序法其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

11、序、税收检查处罚程序、税务行使组织程序和税务争议处理程序。3.按税法地位分类按照具体税法在税法体系中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税收通则法,是指对税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税法。单行法应该受到通则法法律的约束和指导。4.按税收管辖权分类按照税收管辖权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由存在

12、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组成。其主体资格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规定。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代表,是税法的制定者。税务机关的权利即依法行使征收国家税款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的相对独立权;(2)征税权;(3)税法解释权;(4)估税权;(5)委托代征权;(6)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权;(7)税收保全权;(8)强制执行权;(9)行政处罚权;(10)税收检查权;(11)税款追征权;我国税务机关的义务包括:(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2)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义务。(3)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

13、4)在税收保全中的义务。(5)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纳税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1)知悉权;(2)要求保密权;(3)申请减免税权、免税权;(4)申请退税权;(5)陈述、申辩权;(6)复议和诉讼权;(7)请求国家赔偿权;(8)控告、检举权;(9)请求回避权;(10)举报权;(11)申请延期早报权;(12)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13)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14)索取完税凭证权、收据或清单权;(15)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主体的义务包括:(重点论述题)(1)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2)代扣、代收税款的

14、义务。(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4)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5)依法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6)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7)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8)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9)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10)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11)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12)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13)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14)欠税人应当向抵押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15)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16)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15、。(1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18)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纳税担保人与纳税人一样负有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首先,纳税人在税法中普遍存在,没有纳税人,税收法律关系就无法最终实现;而纳税担保人只有在纳税人有逃避纳税嫌疑等特殊情况时被要求设置;其次,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是税法中直接规定的,无法选择,而其他人只有在承诺作为纳税担保人,并且纳税人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才代为承担法律上的纳税义务;最后,从法律责任上讲,纳税人缴纳的税金最终只能由自己承担,而纳税担保人缴纳税金后,可以依法向被担保的纳税人追偿损失。 3.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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