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总结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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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的概念税法的定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收法律关系:税收的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权利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击鼓,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

2、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又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是采取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的,主体双方平等,但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2.权利客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力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税务机关的权利只要表现为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解读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3、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首先,税法构成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其次,税法构成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2.纳税义务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代扣代缴义务人,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

4、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3.征税对象(只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市政那双方权利义务共同志向的课题或标的物,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4.税目(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应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5.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比例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4.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税额的相对率划分若

5、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6.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7.纳税期限(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界定,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缴库期限)8.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9.减税免税(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10.罚则(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1

6、1.附则(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税法的分类:税法体系中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收通则,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基本内容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征税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种设置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a.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b.税收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

7、法律,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a.流转税税法【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b.所得税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c.财产行为税税法【房产税、印花税】d.资源税税法【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税法的作用: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4.税法能有效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税法的地位:

8、税法的地位由税收的重要地位决定,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采用命令、服从。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另作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受刑事处罚。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但与行政法不同的就是,税法负责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有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1.从实际出发原则2.公平原则3

9、.民主决策的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税法的制定:有权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税法的实施: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一方面,执法机关要依法执法;另一方面,征纳双方都要守法。由于水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一般按以下几个原则掌握: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10、的内容: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两大部分构成1.税收实体法体系:我国现有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税收实体法体系。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a.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b.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税种分类税种名称作用法律形式流转税类增值税主要在生产、流通和

11、服务领域发挥调节作用人大授权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类关税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资源税类资源税调节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城镇土地使用水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调节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纯收入人大立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颁布个人所得税特定目的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为达到特定目的,调节特定的对象和行为人大授权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车船税印花税契税我国税收的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及内容: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纵向划分指税权在中

12、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权明确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充分、准确地发挥各级有权机关管理税收的职能作用,防止各种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1.可以按照谁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如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地方税类来划分。有关特定税收领域的税收立法权通常全部给予特定一级的政府。2.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3.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税收执法权的划分:1.税收征收管理权2.税务稽查权3.税务检查权4.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1.税务机构

13、的设置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国家税务局系统采取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方税务局系统实施上级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模式,省级地税局以地方领导为主,省以下地税局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2.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a.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

14、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b.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c.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5、的征收管理范围做过重要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1.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2.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税等。3中央地方共享收入:a.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b.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c.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d.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e.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的部分归地方政府。f.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机关: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法律法规分类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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