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党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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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海纳百川页码:第13页共13页医疗保障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局党组(简称局党组)自身建设,提高局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医保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局党组在*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全局工作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三条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局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医疗保障局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医疗保障局的决定;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四条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

3、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第五条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接受市委巡视和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保密纪律,作维护党的纪律的表率。第六条局党组讨论和决定医疗保障局下列重大问题:(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4、的重要事项,局机关党支部、医疗保险中心和机关各科室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局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八)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七条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

5、督干部。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推动加强医保人才队伍建设。第八条局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第九条局党组应当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局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局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

6、体责任,支持市纪委履行监督执纪工作。第十条局党组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局党组及其成员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有关责任。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组织局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局党组成员根据局党组决定,按照局党组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成员具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第十二条局党组必须自觉服从市委领导,坚决执行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

7、中央和省市委政令畅通。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局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局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委以及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党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第十四条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第十五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局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局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局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第十六条以

8、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局党组审定或者经局党组书记批准。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局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议事和决策 第十七条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局党组建立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清单如下:(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二)需

9、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局机关党党支部、医疗保险中心和机关各科室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六)医疗保险中心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七)加强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重要事项;(八)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十)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十一)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有关事项;(十二)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

10、决定的重要事项。议事内容目录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第十八条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局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局党组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第二十条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局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

11、,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局党组书记委托的一名局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局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局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列入局党组会议的议题,需报分管局党组成员审核把关。局党组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会议材料,经局党组书记审定后,会议材料提前一

12、天送与会人员。第二十三条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局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组成员应当回避。第二十四条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局党组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必须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必须逐个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

13、进行。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局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第二十五条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局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局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局党组通报。第二十六条局党组文件由局党组书记签发,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局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局党组成员签发。第二十七条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整理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签后印发局党组成员,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局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要按规定确定密级、归档和保管。第二十八条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局党组成员按分工

14、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的局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决议实施情况。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成员对局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局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决议的实施情况纳入全局工作督查范围,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党组报告。第二十九条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条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秘书负责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局党组秘书具体承办局党组会议通知、记录以及局党组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起草、分送、归档。 第五章理论学习 第三十一条局党组成员应

15、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第三十二条局党组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简称中心组),由局党组成员和班子其他员组成。根据需要,中心组学习也可扩大到机关全体干部。局党组书记为中心组组长。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和中心发言人,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第三十三条中心组学习由局党组书记主持,中心组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第三十四条中心组学习的内容主要是:(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16、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最新理论成果;(二)党的理论,党的历史,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三)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 *委、市政府和潍坊市医疗保障局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四)医保业务知识及与医保工作相关的其他知识。第三十五条中心组学习一般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采取集中讨论、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学习研讨一般每季度一次。遇有重要内容及时安排学习。第三十六条中心组成员应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必读书目,并做好读书笔记,每次学习重点研究1至2个问题;局党组成员学习情况以讲党课、做报告、写书面文章等方式开展交流。 第三十七条中心组设学习秘书,主要职责是协助中心组制定和落实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材料;筹备和服务中心组集体学习,对集体学习研讨进行记录和考勤,建立和管理中心组学习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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