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集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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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华】购房合同集锦10篇 【精华】购房合同集锦10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整理的购房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购房合同 篇1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现双方对该合同补充如下: 一、面积差异 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已经房管部门预测为 平方米。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双方同意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结算房款,多退少补。 双方同意不适用合同第五条的约定。 二、逾期付款

2、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部分或全部房款或按揭首付款,出卖人交房的时间和办理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可以顺延。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部分或全部房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但是,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自第91日起买受人每日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出卖人有权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除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应付款项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外,房屋已交付的,买受人应予返还。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完毕按揭手续且未以现金等出卖人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的,适用上一款约定。

3、办理完毕所有权证书前,买受人未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银行贷款致使出卖人被扣划保证金或承担其他担保责任的,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追偿并有权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房屋已交付的,买受人应予返还,已交付的房款出卖人不予退还。 国家对按揭贷款或税收政策的变化,不构成买受人逾期付款或不能办理按揭的抗辩,对合同履行有影响的,买受人自行解决。 合同解除的,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双方同意不适用合同第七条的约定。 双方同意不适用合同第七条的约定。 三、房屋的交付 房屋交付的条件为房屋已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五家单位验收合格。 买受人未按出卖人发出的房屋交付通知载明的日期

4、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发生的一切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房屋交付通知可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双方同意除交付期限外,不适用合同第八条的其他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所购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双方同意不适用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 四、物业管理 买受人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和业主委员会未聘选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使用房屋的物业管理先由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依法制定的临时规约以及出卖人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买受人在接受商品房交付时,与前期物

5、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同意与出卖人所签订临时规约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继续履行并严格遵守,并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缴纳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用。 五、部分建筑物权属的约定 该房屋所在社区内的地下车位、地上车位、会所、人防工程等未作为公摊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开发建筑成本未计入房价,其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任何人不得占用、破坏、封闭。 六、出卖人应按相关规定在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且完成备案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七、本补充协议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八、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除外

6、,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 九、合同及本协议自出卖人、买受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年 月 日 年月 日 交房标准 1)外墙: 2)车库、小棚、夹层楼地面: 3)标准层、阁楼层楼面: 4)室内墙体: 5)房间内墙面: 6)卫生间、厨房内墙面: 7)户内顶棚: 8)门窗: 9)入户走廊、合用前室、走廊、楼梯踏步: 10)楼梯: 11)采暖:地暖。房款包含:燃气、暖气开通费。 12)厨房间、卫生间按图管道安装到位,各安装水嘴一个。 13)计量表:水表、电表为一户一个。 14)安装开关、插座、安装灯泡。 15)电话、有线电视、宽带预留接口。 16)热水系统: 购房

7、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购买商品房 1、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位于 厅房屋套,建筑面积发的房屋产权证面积为准)。 2、购买杂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不计入产权证和使用证面积,不发两证。 二、售房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是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新建商品房。 三、房屋价款 1、乙方所购的商品房面积为每平方米单价元,计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杂屋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元,计人民币大写 拾 四、付款方式: 签订购房合同后,分 次交款,第一次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付款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第二期为交钥匙时付款 拾 仟佰万元在甲方向乙方交房屋产权证和

8、土地使用证时付清。 五、双方责任 甲方 1、交付前经澧县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商品房,具体是屋内四周墙面为压白,地面是毛水泥地面,进户门为防盗门,其他门留洞子,前后窗户为铝合金门窗,立面按设计方案图施工。阳台铝合金窗由乙方自负。 2、水、电部分保修六个月,土建部分保修一年。 乙方: 1、乙方按期交付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款并及时结算,不得拖延。 2、水电立户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也可以代办,但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装修时不得随意改动房屋的主体结构,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和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之后,甲、乙双方必须遵照执行,若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付款

9、方式交清房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只退已交房款的80%,房屋另行出售。 2、甲方房屋竣工后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超过两个月内不来办理手续,即为违约,按照违约责任第1条执行处理。 3、甲方交给乙方的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乙方通知甲方,甲方及时派员解决修复,如果乙方自行乱撤乱动造成的损坏,甲方不给予保修。 七、调解和仲裁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主管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同时也可向法院起诉。 八、合同变更与解除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况时,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未尽事宜,可另外增补条

10、款,但不能互相矛盾,以增补条款为准。 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此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购房合同 篇3 购房者违约,房主能否单方终止合同? 市民张女士问:我在卖房时定价为80万元,但买方前期只交付了65万元,原约定剩余15万元在5月15日前全部付完,但已逾期近一个月,买方未付余款。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写明,过期不付,每天收取100元利息或终止合同,且所交款项和房屋仍归甲方。我是否可以退还65万元,并且终止合同,该如何操作? 律师解答:遇到这样的情况,张女士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张女士咨询的情况来看,这属于购房者违约,

11、张女士完全可按照合同的约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想继续卖房,就主张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张女士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房款退还给购房者并终止合同的履行。 张女士无论选择哪一种途径解决都可以,因为这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她应该享有的合同权利。 工业用地改住宅用地 靠谱吗? 市民杨先生问:我看上了经开区的一处二手房,据周边邻居介绍,该小区的土地原本属于工业用地,后用于住宅开发,开发商正在进行相关工业用地转住宅用地的手续。我想咨询一下,购买此处的房产是否有风险,我该如何规避风险? 律师解答: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住宅出售属于违规行为。这样的房屋虽然价格会比同类楼盘

12、低,但是存在不能办理产权证、无法落户口、使用年限短等诸多风险。当然如果工业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经过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批准等一系列的程序可以转为住宅用地。 像杨先生遇到的情况,建议杨先生在购房时看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五证齐全的话,说明开发商已经完成了土地性质转换的相关手续,此时购房就不会存在上述的风险。 如何解除房产合同 一、开发商出现哪些情况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一)开发商将商品房一卖一抵时,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

13、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一房二卖时,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受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购房者的,购房者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九条第二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14、,“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受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四)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购房者的,购房者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九条第三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也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 (五)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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