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自查手册-房产税、土增税、印花税、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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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房产税(一) 计税依据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

2、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1、关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解答: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

3、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行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3368号)2、企业新成立时买了一块土地,实际只用了其中的三分之二建造了房屋,企业该如何计算房产税?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

4、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3、自建的厂房,从何时开始缴纳房产税?解答: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自用的地下建筑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如何计缴?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的规定,凡在房产税缴纳范围

5、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

6、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5、房屋大修停用期间能否免纳房产税?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第一、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缴房产税,免缴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

7、、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6、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7、烟囱、水塔、围墙是否应缴纳房产税?解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

8、字第003号)第一条的规定,房产税只对构成“房产”的建筑物缴税。“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用缴纳房产税。8、无偿使用其他企业的房产,其房产税如何计缴?解答: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有无偿使用房产的一

9、方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9、单位的地下停车场需要交房产税吗?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的规定,凡在房产税缴纳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10、建筑安装企业在工地搭建的临时性房屋,是否应交房产税?解答: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8号)

10、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11、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解答:根据房产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乘70%。其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

11、度核算的有关规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根据以上规定,在计算房产税时,应将当时交纳的土地使用费一并计算在厂房价值内计算缴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

12、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对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外购土地的价值应不计入房产原值作为计算房产税的依据。而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因利用外购土地建造房产时,外购土地价值应并入房产原值作为计算房产税的依据。12

13、、企业为职工无偿提供的宿舍楼,是否免征房产税?解答:根据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有的宿舍楼免费提供给职工使用,免征房产税。二、 车船使用税(一) 计税依据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令200746号)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1.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

14、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2. 条例及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3.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

15、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4. 条例和实施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5. 对于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1、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已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办理退税?解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可以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具体办理流程:对于车辆达到报废年限的,应先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凭注销登记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相应的税款。2、个人汽车被盗后,是否还需要缴纳车船税?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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