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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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06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根据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

2、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等营销团队,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录用第七条保险营销员录用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二)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一)有不良嗜好,有

3、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而被公司或其它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第九条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见附表1);(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它资料。第十条保险营销员录用程序如下:加下划线的指标为参考标准,各省级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下同。(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二)符合条件的待录用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岗前培训

4、考试。(三)待录用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四)待录用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第四章职级和职责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一)业务员系列:分为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二)主管系列:分为组经理、分处经理、处经理、分部经理、部经

5、理五级。第十二条业务员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申请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组经理转系列为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6个月)。第十三条业务员系列人员和主管系列人员转系列的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需征得本人直接主管的同意。(三)营销(分)部经理审核同意。(四)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的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员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

6、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合格),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业绩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分)部予以公布。第十四条业务员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各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续期收费、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和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二)组经理的职责:1-4同各级业务员的职责;5增员、陪访和辅导;6育成主

7、管;7制定小组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执行;(三)分处经理的职责:1-7同组经理的职责;8对所辖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培训;9制定与执行计划,主持会议,组织所辖人员的激励活动。(四)处经理的职责:1-9同分处经理的职责;10营业单位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目标的达成。(五)分部经理的职责:1-10同处经理的职责;11对所辖营销分部人员的督导和检查。(六)部经理的职责:1-11同分部经理的职责;12协调和统一管理所辖各营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并随时进行督导和检查;13制定所辖营业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经营指标,策划所辖各营销分部的业务推动活动;14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第五章组织归属和管辖关系第十五

8、条对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情况做如下规定:(一)新人由主管系列各职级人员直接增员的,在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新人与其增员主管构成直管关系,与其增员主管的直接主管构成间管关系。(二)新人由业务员系列各职级人员推荐给增员主管的,新人(被推荐人)在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与推荐人之间构成推荐关系,推荐人的直接主管为新人的增员主管。业务员系列人员之间可形成多重推荐关系。(三)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一定时期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分公司自行确定,例如18个月),其推荐人先于该新人或与该新人同时晋升、转系列为主管的,推荐人成为新人的直接主管,该新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人员均回归至该直接主管管辖。(

9、四)若新人在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一定时期内(须与前款规定的时间一致),先于推荐人晋升、转系列为主管,或在满一定时期时与其推荐人仍同处于业务员系列,则以后新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人员均不再回归。(五)在业务员系列人员第一次晋升为组经理后的一定时期内(须与前款规定的时间一致),若该组经理降级又重新晋升,其直接推荐的和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员系列人员,按上述(三)、(四)条规定可以回归给该组经理的,准予回归。(六)在本条规定的保护期间内,组经理升降和新人回归次数可以不加限定。第十六条主管转换系列或降级至业务员系列的各职级时,与其原下级立即分离。第十五条中对组经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当

10、原上下级主管处于同一职级时,若原上级主管未在2年内晋升为更高职级,则二者立即分离。在原上下级主管处于同一职级的2年内,若原上级主管职级不变,而原下级主管晋升,或原下级主管职级不变而原上级主管降级,则二者立即分离。回归:指原来同属一个主管直管且彼此间存在推荐关系的业务员系列人员,由于推荐人先于或与被推荐人同时晋升、或转系列为主管,被推荐人由归属原主管直管变更为归属推荐人直管的组织变动。第十八条上级主管与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时,与其下级(主管与业务员系列人员)按分离处理。第十九条上下级发生分离后,不再具有直管关系,原上级的直接主管与原下级不再具有间管关系,原上级与原下级的直管人员不再具有间管关系。

11、若以后原上下级的职级再发生变化,原直管、间管关系不再恢复。上下级发生分离后,原上级的直接主管与原下级构成新的直管关系,原上级的直接主管与原下级的直管人员构成新的间管关系,原上级的间接主管与原下级构成新的间管关系。第二十条各级主管与业务员系列人员未经双方直接主管及公司同意,组织归属和管辖关系一律不得变动。第六章待遇第二十一条各级保险营销员可以享受的待遇如下表所示:公司对核发各项津贴和奖金之前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人员,不予支付各项津贴和奖金。第二十二条佣金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执行。业务主任第二次职级维持考核未通过者,第三个考核期内按首年佣金和续期佣金的70发放;第三

12、次仍未通过者,第四个考核期内按首年佣金和续期佣金的50发放。业务主任在延长考核期内达到考核条件后,各省级分公司可自行确定是否以奖励的形式补发打折部分的佣金。第二十三条展业津贴(一)发放对象: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二)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三)发放办法:展业津贴 = 保险营销员最近3个月累计FYC展业津贴比例业务品质考核系数展业津贴比例如下表:第二十四条新人津贴(一)发放对象:考察期(不包括延长考察期)内的业务员。(二)发放时间:每月发放一次,发满3个月后停发。业务员提前晋升为业务主任的,晋升之后按月补齐差额。(三)发放办法:每月按下表进行发放 FYC:首年佣金,本办法中指保单(包括主险长

13、险、主险短险和附加险)的首年代理手续费(佣金)。各分公司可以根据本省附加佣金支出状况,自行确定在基本法的各项待遇项目基数中的FYC是否包括主险短险和附加险的首年代理手续费(佣金)。业务品质考核系数的具体内容各省级分公司可以自行确定,例如,与参加公司活动情况等指标挂钩。 Q:保险营销员在连续3个月中FYC的累计数。Q值每年由公司根据寿险市场形势与业务发展状况进行测算确定。(四)分公司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增加新人参加公司培训、晨夕会情况等相关指标,作为新人津贴发放条件。第二十五条绩优新人奖(可选项目)(一)发放对象:绩优新人。(二)发放时间:由各省级分公司自行确定。(三)发放办法:根据新人的业绩和

14、留存时间,由各省级分公司确定具体发放标准。第二十六条年终奖励(可选项目)(一)发放对象:各职级保险营销员。(二)发放时间:每年年初。(三)发放办法:各省级分公司可根据上年保险营销员的职级、个人/团队业绩水平等自行确定发放额度,于每年年初发放上一年的奖励。第二十七条增员奖励分别设“推荐新人奖”、“直接增员奖”和“育成新人奖”三个奖项。针对同一个新人,公司只发放“推荐新人奖”、“直接增员奖”两个奖项中的一项。(一)推荐新人奖1发放对象:向主管推荐新人的业务员系列人员。2发放办法:(1)新人在签订保险代理合同3个月(含)内晋升为业务主任(含提前晋升)的,在该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满3个月时,向其

15、推荐人支付该新人前3个月累计FYC的10作为奖励;在第7、10、13个月时,分别按该新人前3个月累计FYC的10、6、6,向其推荐人支付推荐新人奖。(2)若新人在考察期内未获晋升而在延长考察期内晋升为业务主任的,则在该新人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满6个月时,向其推荐人支付该新人前6个月累计FYC的10作为奖励;在第10、13个月时,分别按该新人前3个月累计FYC的6,向其推荐人支付推荐新人奖。(3)若新人在延长考察期内仍未晋升为业务主任,不向其推荐人发放该奖项。在核发该奖项之前新人或推荐人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推荐新人奖停发。3特殊处理:推荐新人奖发放期间,若推荐人晋升或转系列为主管,该奖项继续按上述规定发放。(二)直接增员奖1发放对象:主管本人直接增员新人的主管系列人员。2发放办法:(1)新人在签订保险代理合同3个月(含)内晋升为业务主任(含提前晋升)的,在该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满3个月时,向其主管支付该新人前3个月累计FYC的10作为奖励;在第7、10、13个月时,分别按该新人前3个月累计FYC的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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