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昌盛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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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吉县红昌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章程 2008年8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袁宏堂等人发起,于2008年8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经营期限六年。本社名称:西吉县红昌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袁红堂本社住所:西吉县新营乡二府营村 邮政编码: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全社的交易量

2、(额)比例返还。第四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马铃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其它农副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 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及广大村民所需的与马铃薯相关的生产资料;(二) 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群众生产的马铃薯和其他农副产品;(三) 开展成员及广大村民所需要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全体成员及广大群众提供与马铃薯相关的各种信息;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

3、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 成 员第六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马铃薯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遵守本社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并向本社出资1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现金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七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八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通过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

5、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公共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 主动要求退社的;(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 死亡的;(四)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二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

6、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

7、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财会管理等成员;(三)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 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 审议批准年度财

8、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 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监事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本社每年召开12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七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监事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一名。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

9、下列职权:(一) 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 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十九条 本社由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 提请聘任或者

10、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会事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长、监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 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 监事和财务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11、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二十二条 本社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第二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管理成员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四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 成员出资;(二) 当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 未分

12、配收益;(四)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 他人捐赠款;(六) 其他资金。第二十五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标、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召开会议进行确认。第二十六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月内缴清。第二十七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二十八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

13、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二十九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三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三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第三十二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帐,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

14、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损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三十三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帐户中。第三十四条 本社如有亏损,

15、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帐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组织承继。第三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后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一) 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 本社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四) 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五) 因不可抗拒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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