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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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7-04-04公布 2007-05-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5.3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4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

2、检验规则(5)6 证书和标志(6)6.1 证书(6)6.2 标志(7)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8 收费(8)9 工作人员守则(8)10 附则 (8)附件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9)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

3、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产品单元见表1。表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高 度 范 围1电视塔(1)全系列(2)高度200米以下系列(3)高度100米以下系列2广播塔(1)全系列(2)高度180米以下系列(3)高度100米以下系列3微波塔(1)全系列(2)高度100米以下系列4通信塔全系列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4、。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塔桅所,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5、广播通信铁塔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南礼士路13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 话:010-68043779 传 真:010-68043779 电子信箱:联 系 人:王谦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

6、1)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检测中心地 址:北京市南礼士路13号邮政编码:100045电 话: 010-68043780 传 真:010-68043780联 系 人:金振鹏电子信箱: 检验产品范围: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 (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西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83034550 传 真:0311-83010654联 系 人:田旭 罗 庚电子信箱:L检验产品范围: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3)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41号 邮政编码:410007电 话:073155356

7、80传 真:07315557071联 系 人:成益民电子信箱:检验产品范围: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4 许可程序4.1 申

8、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表1 中“高度范围”的内容;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4 企业现行质量管理手册一份(审查部存)。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

9、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

10、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

11、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5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

12、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

13、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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