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应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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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部分 应急管理九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规定1 目的和范围1.1 当船舶发生危及人员、船舶或财产安全和危害环境的紧急情况时,船舶和岸基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对环境的危害和对船舶或财产的损失。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远洋各公司和船舶对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2 定义2.1 水上交通事故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5号)船舶发生下列事故属于水上交通事故:碰撞事故、搁浅事故、触礁事故、触损事故、浪损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风灾事故、自沉事故,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2.2 船舶紧急情况指船舶或船上人员发生紧急的危险或事故,导致人员、

2、船舶或财产面临威胁和船舶对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根据航海界历年的海事教训和经验,以及船舶运输的特点,标明下列6类船舶紧急情况:2.2.1 火灾事故:指船舶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烧。2.2.2 船舶损坏: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机器故障/电力中断、恶劣天气情况等致使船舶结构损坏,并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2.2.3 污染事故:指船舶将油类、污水、压载水、垃圾或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入海,或引起空气污染的有害气体的排放的事故。2.2.4 保安事件/非法行动:指船舶保安计划中第四章所描述的内容。2.2.5 人员事故:指船员和随船人员在船舶发生落水、伤亡、急病、传染病等事故。2.2.6 货物事故:指船舶因货物泄漏、移动

3、和坠海等原因引起的事故。3 应急准备3.1 岸基应急小组组成3.1.1 应急总指挥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总经理外出时,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领导担任。3.1.2 岸基应急小组主要成员为指定人员、安全(海务)监督部门、船舶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党委和行政事务部门,以及所属船队等部门领导组成。3.1.3 公司相关部门成员的召集由应急总指挥根据应急抢险需要和职责分工确定。3.2 岸基应急小组职责负责研究分析船舶的紧急情况,在需要时制订具体应急抢险方案,跟踪船舶应急抢险的效果,协助总指挥为船舶提供技术和物资支持,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制订预防措施。并根据应急总指挥的指示,负责事故的上报和对外界的信息发布等

4、。应急小组职责分工:3.2.1 应急总指挥负责抢险方案的审批,指挥船岸的应急行动。负责提供一切可能的资源支持。3.2.2 安全(海务)监督部门3.2.2.1 负责研究制订船舶火灾、货物事故、船舶损坏(碰撞、搁浅、恶劣天气)和人员落水事故的抢险方案。3.2.2.2 负责提供船舶的动态、受载状况,提供港口、航海图书、气象资料。3.2.2.3 负责与船东、国内外代理、港方及救助组织的联系、协调等事宜,并为船舶实施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指导。3.2.2.4 负责船舶紧急情况时公司岸基与船舶间的联络,传达应急总指挥的指示,询问和报告船舶紧急情况的细节,并做好应急行动全过程的记录等。3.2.3 船舶技术部门3.

5、2.3.1 负责研究制订船舶损坏(机器故障/电力中断)和污染事故的抢险方案。3.2.3.2 负责计算船舶有关技术数据,提供燃料情况,备件和物料,并为船舶机械、设备等有关的技术操作提供指导,制定抢修方案。3.2.4 人力资源部门3.2.4.1 负责研究制订人员事故的医疗抢险方案和船舶突发性传染病的应急方案。3.2.4.2 安排医疗咨询和指导。负责办理派往出事地点人员的手续和证件。3.2.5 负责船舶保安的部门3.2.5.1 负责研究制订保安事件/非法行为威胁的抢险方案。3.2.5.2 负责与船旗国、港口国主管机关的联系及案情的上报等。3.2.6 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提供船舶技术图纸和档案。负责对外宣

6、布相关信息。3.2.7 船舶管理(船队)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各类事故的抢险方案、协助制定抢修方案,负责船员替换,负责联系和慰问船员家属等。3.3 船舶应急小组组成3.3.1 应急总指挥由船长担任,大副是船长的替代人。3.3.2 船舶应急小组成员为政委、轮机长和大副,轮机长的替代人是大管轮,大副的替代人是二副。3.4 船舶应急小组职责3.4.1 船长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和本程序的要求,指挥船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险,或请求第三方援助。负责向公司、港方或代理的报告和联系等。3.4.2 政委是船舶应急副总指挥,协助船长指挥抢险。3.4.3 大副是船舶应急现场指挥(除机舱抢险外)。3.4.4 轮机长是船舶机舱抢

7、险现场指挥。3.5 船员职责全体船员在紧急情况时按本程序的各种应变部署、船舶保安计划、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舶“应变部署表”履行职责。4 应急响应4.1 船舶紧急情况报告与联络4.1.1 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长应立即将发生紧急情况的时间、地点、种类、程度、趋势、所受威胁等情况口头报告所属公司相关部门,随后将船舶紧急情况书面报告公司相关部门。调度员或值班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应急总指挥。4.1.2 发生上报等级事故,应急总指挥应立即报告上级公司和船东,以及当地的主管机关(海事局)等有关单位,取得支持和配合。4.1.3 在应急状态终止前,在可能的情况下船岸双方应保持通信联络的畅通。公司船舶调

8、度或岸基值班室负责公司与船舶的通信联络,船舶技术部负责确保岸基通信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船舶二副负责船舶与岸上的通信联络,并应确保船舶通信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4.1.4 船舶紧急情况的通信,船岸双方应按照中远船舶通信工作实施细则和船舶调度规程的规定进行。5 岸基应急行动与部署5.1 岸基应急行动5.1.1 应急总指挥接到报告后,根据紧急情况的程度和性质,确定是否需要召集应急小组成员。5.1.2 如需召集应急小组成员,值班员应根据应急总指挥的指示,立即通知应急小组成员到位。5.1.3 如不召集应急小组成员,则由值班员传达应急总指挥的指示。5.1.4 应急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公司船舶调

9、度室或岸基值班室或指定地点集中。船舶在抢险过程中遇到困难需要岸基支持时,应急小组成员应仔细研究修订具体抢险方案报总指挥决策。5.1.5 值班员应保持与船舶的联系,并负责紧急情况全过程的记录,行动终止后由应急总指挥审阅并签署。5.1.6 应急小组成员应根据总指挥的指示,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并负责提供物资支持,答复船舶救助请求,联系安排救助事项,了解抢险效果,必要时派员前往事故处理现场,做好后续安排和善后处理工作等。5.1.7 船舶抢险行动结束后,应急总指挥宣布应急行动终止,应急小组成员单位(按3.2款规定)应按公司不合格项事故险情报告和分析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方报告和进行事故调查。

10、5.2 岸基应急部署5.2.1 船舶火灾5.2.1.1 如自力扑救困难需要外援时,应立即电告消防部门、港口当局或代理,尽力争取外援。5.2.1.2 如扑救无效,不得已弃船时,应迅速联系代理及有关港口当局,尽力实施人员救助。5.2.1.3 火灾中若有人员伤亡,应做出后续安排,并按本程序5.2.8条和相应的规定处理。5.2.2 船舶碰撞5.2.2.1 如碰撞后破损进水,应视情指导船舶选择适当地点抢滩。5.2.2.2 如碰撞引起人员伤亡或油污时,均应按本程序5.2.8条和5.2.6条相应的规定处理。5.2.2.3 如损失重大,船舶和人命可能受到威胁,应立即电告港口当局或代理请求援助。5.2.2.4

11、公司总经理赋予船长在人员或船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时可背离安全规定实施弃船的权力。5.2.2.5 接到船长弃船的请求后,如情况允许,应提醒船长做好弃船时的工作。5.2.2.6 弃船时应联系代理、驻外机构或港口当局安排救助,并视情派员处理弃船后事宜。5.2.3 船舶搁浅5.2.3.1 当船舶自力脱浅有困难时,应仔细研究制订自力脱浅方案供船长参考。5.2.3.2 当自力脱浅无效时,应及时联系港口当局或代理安排外力脱浅。5.2.3.3 脱浅后应申请船检局对船舶及有关设备进行检验。5.2.3.4 应根据船检局的检验情况提出船舶修理的计划,并及时与厂家联系安排修理事项。5.2.4 机器故

12、障/电力中断5.2.4.1 发生机器故障或电力中断而无法排除时,应提供技术支持,指导船舶排除故障。5.2.4.2 如零部件损坏而无备件,应紧急订购或调拨,并设法送船。5.2.4.3 如需安排急修,应联系厂家或公司驻外机构安排修理事宜。5.2.4.4 船舶在海上失去动力自力无法恢复时,应联系安排外援拖航。5.2.4.5 及时了解抢险进展情况,必要时可派员登轮指导抢险。5.2.5 恶劣天气5.2.5.1 遇恶劣天气并危及船舶安全时,应全面分析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报,正确引导船舶以最快的速度驶离恶劣天气中心。5.2.5.2 及时为船舶提供气象咨询,建议船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并跟踪船舶至危险解除

13、。5.2.6 污染事故5.2.6.1 发生污染事故,应详细了解污染情况,指导船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范围扩大。5.2.6.2 联系主管当局协助船舶实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必要时及早向船舶提供吸油毡、围油栏等防油污材料。5.2.6.3 与船舶保持联系,追踪污染处理情况。5.2.7 保安事件/非法行动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要求执行。5.2.8 人员事故5.2.8.1 根据人员受伤、急病的程度,制订医疗救助和抢救方案。5.2.8.2 联系最近的港口代理、公司驻外机构或港口救助中心,安排施救伤病员。5.2.8.3 保持与船舶的联系,并安排医疗专家提供所需的医疗咨询和指导。5.2.8.4 必要时应联系或通知船员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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