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控税务规划第十六章税务行政法制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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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税务规划第十六章税务行政法制第十六章税务行政法制本章为非重点章节,内容比较简单但繁杂琐碎。2008年2009年2010年单项选择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项选择题1题1分判断题1题1分合计2题2分1题1分2题2分重点和难点: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比较分散,各节都有需要理解、记忆的问题。主要注意那些有关时间、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该概念包括的要素:1、侵犯的客体:税收征收管理秩序;2、不区分当事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3、当事人行

2、为一般尚未构成犯罪;4、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一、税务行政处罚原则重点把握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其余了解即可。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掌握)(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国家机关形式种类备注全国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律所有国务院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国家税务总局规章警告和罚款罚款:非经营活动的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10000元。省级国家、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不是设定,只是执行行为06判断题: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答案:错误

3、2010年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设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l000元B.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5000元C.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D.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4、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掌握)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时停止领购发票注意:税务行政处罚不仅指罚款,还包括其余三种处罚方式;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和刑事处罚中的罚金不是一个概念,也不属于一个范畴。判断: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罚金答案:错误。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一)实施主体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2、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3、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的特别授权。05考题:各级税务机关下

5、设的税务所,稽查局以及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都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答案:解析: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单选题:下列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局县级税务局基层税务所答案:解析:基层税务所,虽然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但这是税收征管法特别授权,不属于法定实施主体。09单选: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省地方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B.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

6、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C.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D.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因此A不正确;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因此C不正确;税务所可以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罚款2000元以下的税务机关处罚;因此,只有B选项是最佳选项。(二)管辖: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行为发生地原则)。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条件:案情简单,违法后果轻微,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

7、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注意:简易处罚程序的特点是当场下达处罚决定,但不一定当场交罚款。简易处罚程序的金额不可能涉及听证程序,但可以涉及复议、诉讼程序。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适用于情节比较复杂,处罚较重的案件。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注意:并不是采用一般程序的案件都可以实施听证。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的,

8、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规定的,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0年单选题:某国有企业因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8000元的罚款。假定该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0年3、月l日,则该企业4月5日缴纳罚款时的总金额为()。A.8000元B.9200元C.13040元D.16640元【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

9、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企业在2010年4月5日缴纳罚款时的总金额=(165)80003%8000=13040(元)(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20元以下。(二)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单选题: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规定的,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罚款数额对当事人按日加收罚款,计算加处罚款的比例是()A0.1%B0.3%C1%D3%答案:D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这一节内容今年变化很多,请重点关注)一、概念和特点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

10、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不以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为。特点:当事人不服为前提、因当事人申请而产生、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与税务行政诉讼相衔接。二、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了解)(一)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职责(二)各级行

11、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三)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1、征税行为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

12、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

13、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多选题: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A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B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C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D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答案:ABCD注意: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均可以申请复议。例题:下列各项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税务机关制定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答案:解析: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部、委规章一

14、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单选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是()财政部制定的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答案: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一)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二)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

15、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四)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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