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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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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1749532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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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住房委员会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财 政 厅内房〔2014〕 1 号关于做好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0〕 9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内党字〔2002〕 8号,以下简称《批复》)精神,现就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本通知所指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 2000 年 1 月 1 日前(不含 1 月 1 日)参加工作的、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在职老职工);区直驻盟市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老职工按驻在地住房补贴政策执行2000 年 1 月 1 日2后参加工作人员的住房补贴发放事宜另行研究无房在职老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老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面积标准的人员。

在职老职工本人及配偶参加单位合作、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未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公助私建、个人自建住房,公款补贴住房,租住公房均视同已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所参加的单位合作和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助私建和个人自建住房、公款补贴住房、租住公房面积全部计入家庭实物分房面积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住房补贴的发放按照《办法》、 《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房出售住房补贴和住房普查若干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90 号)中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等标准执行从 2014 年开始发放,根据资金情况,在 2-3 年内分批完成发放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老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所需资金,首先用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单位自有住房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补助实施生均定额补助的高等院校、定额补助的公立医院和地勘等单位,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发放3住房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单位自筹解决三、发放条件(一)单位已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全停止实物住房分配单位合作、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福利性分房信息完整无误二)单位已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192号)和《关于做好驻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补贴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内房〔2013 〕1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职工住房普查,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和单位住房档案,住房普查相关资料和数据已按规定及时报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准确录入微机实行微机管理。

(三)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资金已按规定进行了清理,并全额存入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资金数额以自治区住房委员会、监察厅、审计厅联合检查审计组认定的数据为准未进行住房普查、未建立职工和单位住房档案,售房资金未按规定存储,违规挪用挤占售房资金,以及住房普查信息未实行微机管理单位的住房补贴申请,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和审批四)调动工作单位人员均要由原单位出具是否享受过福利性分房证明,并由原单位负责人和纪检负责人签字,同时要在原工作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出具当地房管部门确认的是否拥有福利性分房的证明4(五)各单位在申报职工住房补贴时,要出具本单位福利性实物住房情况的说明,由单位法人代表和纪检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备案四、其它相关事项(一)调离自治区直属单位人员住房补贴,执行调入地住房补贴办法二)曾在盟市旗县享受过福利性住房,面积折算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政策三)事业单位变为参公单位后,个人住房补贴原则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技术职称需要有单位聘用书四)2000 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官、士官住房补贴按照(国办发〔 2000〕62 号)文件规定执行已达到或超 过地方同职(级)无房人员住房补贴数额的,不再重复享受住房补贴;未达到地方同职(级)住房补贴数额的,补足差额。

五、报批程序 (一)职工申请凡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在职老职工,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2、福利性住房情况证明(房本);3、参加工作时间证明、职务任命书、职称证、聘任书;4、离婚人员应提供法定离婚证明,并提供法定的离婚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书、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书);55、2000 年 1 月 12 日以后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应领取的住房补贴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并提供死亡证明书、原单位的住房情况证明、继承或受遗赠的公证书、领取人的单位证明及身份证明以上各项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 (二)审核公示单位受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后,应进行严格审核,在已有住房普查情况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在职老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本人及配偶已享受的福利性分配住房面积、住房未达标面积、需发放住房补贴金额等情况对拟发放住房补贴在职老职工的有关情况应在本单位和相关单位张榜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和复核无误后,由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审批单位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补贴明细表》(表二)和《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补贴资金审批表》(表三),并提供单位发放在职老职工住房补贴的申请报告和承诺书、说明书报告中包括单位公示、调查取证情况说明,报送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七、 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一)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6的人员和单位自有住房资金等情况,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表》(表四),于 10 月 30 日前分别报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根据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单位报送的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表、单位自有住房补贴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住房补贴资金额度,下达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指标二)各单位根据下达的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指标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在职老职工填写(表一)、 (表二)、 (表三),履行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表一)、 (表二)、 (表三)确定的资金数额采用财政代编用款计划和直接支付申请书的方式将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单位,由单位发放给相关人员。

三)各单位要建立编制年度住房补贴资金预决算制度住房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210203“住房改革支出” —“购 房 补贴 ” (四)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住房补贴资金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八、严肃住房补贴发放纪律 (一)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要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材料和表格,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7不再受理二)在职老职工主动放弃住房普查建档或在规定时间内拒绝报送有关住房普查材料的,按自动放弃住房补贴资格对待对故意虚报、瞒报住房情况或用其它不法手段骗取住房补贴的,知情人应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举报,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享受住房补贴的资格,并责令其全部退回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各单位要重点对职工家庭福利性分房和本人及配偶参加单位合作和集资建房、公助私建和个人自建、公款补贴住房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和有关申报材料严重不实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暂不审批该单位申请的住房补贴。

联 系 人:自治区房委办 高 峰 :6945309自治区财政厅 王 飞 :41922042014 年 11 月 3 日附件: 81.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人员(老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2.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老职工)人员住房补贴明细表(表二)3.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补贴资金审批表(表三)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表(表四)5.承诺书(样本)6.说明书(样本)7.单位发放在职人员住房补贴的申请报告(样本)9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人员(老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一)( 年) 单位:元、平方米职工姓名 职务 参加工作 时间 补贴工龄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码职工住房补贴面积职工家庭现住房面积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住 房 地 址 建筑面积 承租人或 产权人 原产权 单位家 分庭 配现 住有 房实 情物 况职工本人实发住房补贴额实发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补贴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家庭现有实物分配住房面积)=表一(续)10职工申请意见本人所填家庭福利性实物分房和本人及配偶参加单位合作、集资建房情况属实,没有隐瞒。

如有隐瞒,愿退还所领住房补贴,并愿承担相应责任申请人签名:年 月 日配偶单位意见分配福利性住房情况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单位意见纪检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内 员蒙 会古 办自 公治 室区 审住 核房 意委 见经审核,该职工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同意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 元)审核人:负责人:(审核盖章)年 月 日1、此表一式 3 份,自治区房委办、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单位各 1 份2、表中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包括公用面积) 3、补贴工龄为参加工作至 1995 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4、家庭现有住房情况一栏中,夫妻双方现有住房情况均要填写5、 “配偶单位意见”一栏要写明是否分配过福利性实物住房或合作、集资建房6、补贴金额保留到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制11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老职工)人员住房补贴明细表(二)单位名称(盖章): ( )年 单位:元、平方米填表人: 联系: 审核人: (审核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此表一式 3 份,自治区房委办、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单位各 1 份)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制序号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号本人福利性住房面积配偶福利性住房面积本人应 享受面积本人未 达标面积补 贴金 额备 注合计12附件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补贴资金审批表(三)( 年)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未达标人数 本次补贴人数财政补贴金额 元自有资金金额 元补贴资金来源 本次发放金额合计 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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