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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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 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 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制定了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草案修改稿),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定点就餐、家庭送餐等助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和社区护理服务; (四)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代购代缴等家政服务; (五)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 _、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 (七)为老年人提供救援服务; (八)指导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

2、、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等活动。 (一)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 (二)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老年人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三)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常规体检,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四)逐步建立 _护理保障,对经济困难且生活 _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 _护理服务; (五)为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津贴,为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特殊照顾; (六)为七十周岁以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老年人提供上门办证和 _服务; (七)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遗嘱 _、

3、房产 _、给付赡养费等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八)高龄、失能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社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 (九)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十)国家和地方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服务,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为八十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老年人提供养护服务。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财政保障机制;

4、(四)将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纳入 _ _服务指导性目录; (五)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六)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七)制定服务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 _络建设; (八)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 _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九)建立街道、社区为老年人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制度; (十)支持老年学校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制定具体措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职业化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和 _、规划、财政、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司法、国土、国资、物价、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

5、监督、教育、体育、旅游、文化广电新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 _、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 _区、经济技术 _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 _区、合肥巢湖经济技术 _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 _要求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_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在继续履行公益职能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推行社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或者未明确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 编制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在人口聚集地、中心

6、村等地方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新建 _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 _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 _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 _不少于 _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使用 _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用房。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县(市)区人民 _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 调整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支持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提升农村五保供

7、养服务机构功能,建设农村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 _原地建设或者就近恢复。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_应当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监管,支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 _必要的保险。 (一)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依法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制定

8、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相关制度、管理规范; (三)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估制度和行业标准,并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 (四)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水平; (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评估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以及居家养老服务 _享受的相关 _待遇。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一)建立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 _、自救以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开展常见病、慢性病医疗、护理、康复等指导服务; (三)为在社区首诊的老年人、

9、慢性病患者提供门诊预约和双向转诊服务; (四)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成立社区家庭医生团队定期提供巡诊服务为辖区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六)督促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 (七)指导医疗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制度,逐步将居家养老医疗纳入社会基本保障的范围; (二)为 _在家照顾失能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雇佣人员,提供护理培训; (三)将居家

10、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实训 _,提升养老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支持养老服务技能教育,将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五)实行从业人员等级评定制度,逐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一) _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有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机构等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二)统筹并指导、督促本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 _和服务性企业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配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四)配备专职或者

11、 _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并指导、 _基层群众性自治 _、社区服务中心或者服务站为老年人服务; (五)建设、运营、维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六)落实 _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引导社会 _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实施监督管理; (七)支持、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健全社区服务网点,运用 _络服务平台开展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 (八)开展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 (二)管理、维护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监督、评议社区养老服务项目运行情况,收集居民对居家养老服务 _、建议; (四)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奖励制度,引导和推

12、动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活动; (五)建立基层老年人互助 _,开展自助、互助等养老活动; (六)定期走访探视高龄、独居、空巢等老年人; (七) _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八)开展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提供 _服务,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 _居家养老产品,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 违反本条例第 _一条第三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由县(市)区人民 _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相关文章: 1. 2. 3. 4. 5. 6. 7. 8.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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