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工程开工审批管理,严格开工建设程序,保证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和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及单位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第三条 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第二章 开工报告办理程序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一、建设项目开工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3)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普通铁路项目鉴修概算或客运专线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已报铁道部核备4)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计划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5)项目指导性施组已编制完成并取得批准,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6)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7)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8)项目环评、水保报告已完成审批9)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10)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二、报告程序: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由工程管理部组织编制上报铁道部计划司(开工报告内容详见附件1),并盯控批复情况;项目指挥部落实开工报告前置条件,配合工程管理部完成开工报告的编制第五条 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一、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条件:(1)承发包合同已经签订;(2)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已设立,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规定已到位;(3)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并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批;(4)主要施工图纸已经完成复核工作;(5)主要施工便道已经贯通,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和便道能满足开工要求;(6)施工复测已完成;(7)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8)工地实验室已经建立,并能满足施工要求;(9)主要物资(材料)订货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10)施工用主要的机具、设备已进场。
二、报告程序合同标段开工申请报告(报审表见附件2)由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于开工前10天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5天内完成审查、签认,报项目指挥部项目指挥部5天内核实完开工条件后批复开工报告,并报工程管理工程部备案第六条 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一、单位工程(不含重点单位工程)1、单位工程开工条件(1)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审批;(3)地质复核工作已经完成;(4)单位工程施工图核对工作已经完成;(5)机械、设备、材料和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6)工点放样已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7)“三通一平”已完成;(8)先期施工的试验工作已完成2、报告程序 (1)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报审表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于开工前4天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2天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并报项目指挥部工程部备案2)单位工程必须办理开工报告,施工单位不得以标段开工报告作为单位工程开工依据3)重要的临时工程开工申请必须由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工其开工报告手续按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程序办理二、重点单位工程1、重点单位工程除满足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条件:(1)施工现场调查已经完成;(2)施工技术交底已经完成(3)首件评估(试验段)审核完成(4)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完成,并取得批复。
2、重点单位工程的划分参照以下原则:(1)特殊地段路基加固处理工程2)特大桥、跨等级航道及省道以上公路的桥涵3)隧道工程4)铺轨架梁工程5)通信、信号、电力工程6)控制工期工程7)指导性施组确定的控制工程和重点工程8)项目指挥部确定的项目工程3、报告程序 重点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报审表见附件2)由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于开工前7天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3天内完成审查、签认,报项目指挥部项目指挥部3天内核实完开工条件后批复开工报告,并报工程管理部备案第三章 其他规定第七条 工程开工申请报告附件应齐全,重要测量资料、试验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等均应作为开工申请报告的附件营业线施工应按程序办理开工报告申请手续第八条 办理开工报告的份数应按竣工资料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数量第九条 各合同标段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批复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之前,应仔细核实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对未经施工图现场核对、没有可靠环保、水保措施的单位工程不予批准开工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对开工报告批复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项目指挥部建立开工报告台账,落实开工报告制度。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