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发展改制-法律尊严和财务逻辑MBO面临的法律阻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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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尊严和财务逻辑临的法律阻滞 (国泰君安证券 20024:29:29)管理层收购不仅是融资收购,按照一般商业习惯,收购者通常会通过一个公司载体构成收购主体。在完成这一步时,要么去控股一间旧公司,要么重新注册一间新公司。由于决定 购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是未来 510 年内标的公司能否给收购主体带来高于融资成本的现金流量,按一般商业逻辑,为方便起见,收购者通常会选择后者这一公司载体模式。也正是由于在回报与融资成本之间存在充足(加上为防范风险而预留的价格安全边际)的差额,收购载体因融资而形成的债务压力不会构成严重问题。此外,因迫于还债压力而引发的“现金分红”现象,虽然会使标的公司的内在价值(现金流折

2、现)出现某种程度的抵减,但代理成本的减少与财务效率空间的充足释放最终会对此作出弥补。 上述所有这一切,因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出净资产 50这一限制性条款而发生改变。 为了法律的尊严,政府有关部门(级别愈高愈如此)不会无视这一条规定的存在而对任何 请作出有悖于法律内涵的批复。为了法律的尊严,几乎所有律师也会对准备实施 划的管理层作出不要违背相关条款的告诫。 现在,管理层似乎只剩下如下选择:1、控股一间旧公司,然后按合法途径使其净资产放大;2、加大融资额度,使新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应放大;3、降低收购比例。 上述选择均违背一般性商业与财务逻辑。首先,寻找一间旧公司容易引发谨慎调查性

3、质的问题。即使公司比较干净,管理层也需被迫作出“让利” (指 的公司存在或潜在的财务回报空间)选择。而且这种中间夹层的又一次杠杆性收购能否顺利完成也成疑问。其次,加大融资额度(还要假设管理层能融到这么多钱)将使收购主体的债务风险陡然加大。管理层除必须为闲置资金(指未投入 分)寻找出路外,对投入部分的回报期望也将自然增大(以抵减债务整体风险) ,从而使标的公司因 引发的其内在价值的阶段性递减进一步放大。最后,如果管理层最终选择降低收购比例,则会带来本次收购性质的改变?管理层收购变成管理层持股,内含的公司治理命题也就无从谈起。 法律的尊严是不可以不尊重的,但如果其内涵有悖于公认的财务逻辑,则应尽快将其修订。否则,将会对 一正常的经济行为形成阻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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